异质性环境规制工具与企业绿色创新激励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青原,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qily@whu.edu.cn;肖泽华,通讯作者,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电子信箱:1561242599@qq.com。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环境规制如何释放制度红利,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鲜有文献从微观企业和环境规制工具异质性的角度进行考察。本文以中国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2011-2017年的数据作为样本,研究发现:排污收费“倒逼”了企业绿色创新能力,这一“倒逼”效应体现在外部压力和内部激励;环保补助却“挤出”了企业绿色创新能力,这一“挤出”效应体现在迎合政府和机会主义,在控制内生性、排除干扰性因素、改变变量定义等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依然成立。进一步研究发现,当企业资源基础较强时,排污收费对绿色创新的“倒逼”效应更加明显,但环保补助不存在这一现象;排污收费促进了企业绿色发明专利成果的产出,而环保补助却“挤出”了企业绿色发明专利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成果的产出。本文发现了不同性质的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产生了截然相反的效果,对已有关于环境规制经济后果研究的争论提供了中国的微观证据,为如何实现环境保护与企业绿色竞争力提升的“双重红利”提供了理论支持。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2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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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在改革开放40年间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然而长期以来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却加重了生态环境负担,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念背道而驰,并成为制约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打破经济与环境“非此即彼”的局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和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企业是创造社会经济财富的核心载体,也是自然资源的索取者,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关键因素(李维安等,2019)。遗憾的是,已有关于环境规制经济后果的研究大都围绕政府和社会层面展开,鲜有文献从微观企业的角度进行考察,而中央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能否转化为政策红利,取决于环境污染主体的应对策略(张琦等,2019)。为此,深入探索企业如何应对环境规制,对于我国现阶段环境规制政策的落实,以及企业绿色竞争力提升的“双重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在缺乏管制的情况下,私人企业没有动机改善生态环境。企业参与环境治理存在成本与收益的非对称性,一方面,企业进行环境治理的收益由所有经济当事人共同享有,成本却由其独自承担;另一方面,企业无需为其攫取自然资源的行为付出成本。因此激励企业参与环境治理的关键,是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包括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对企业削减污染的行为进行补贴(Harford,1978)。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是我国现阶段环境规制体系的主要政策工具,其政策依据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及《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旨在将环境因素纳入于企业管理者的生产决策函数,从而实现环境污染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培养经济新动能,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绿色创新是协调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键因素(Magat,1978),实现经济效率与环境保护的“共赢”,不仅是国家、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提升企业绿色竞争力的现实需要。遗憾的是,鲜有文献就如何实现这一“共赢”进行深入考察,已有研究更多侧重于如何提升企业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积极性,如开展环保投资(张琦等,2019)、直接参与环境治理(范子英和赵仁杰,2019)等,但这些治理环境的活动却增加了企业额外的成本,减少了企业对股东的财务回报(Clarkson et al.,2004)。Clarke et al.(1994)认为企业将环境问题纳入战略决策时,需要的是产品、技术的飞跃和突破性创新,而不是被动地迎合环境法规;Hart(1995)发现绿色创新有助于企业全面降低环境成本,获得独特的供应商和客户的信任,进而抢占绿色竞争优势。与直接参与环境治理和环保投资不同,绿色创新不仅能够减少企业对环境的污染、提升环境绩效,更重要的是,绿色创新使企业得以生产绿色差异化的产品,激发新的市场需求,切实提升企业绿色竞争力,从而真正实现企业经济效率与环境保护的“共赢”。

      本文基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制度环境,结合现行环境规制体系的具体措施,在微观企业层面考察异质性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影响,进而诠释环境规制如何实现企业竞争力与环境保护的“共赢”。研究发现,排污收费增强了企业绿色创新能力,产生了“倒逼”效应,这一“倒逼”效应体现在外部压力与内部激励;环保补助却减弱了企业绿色创新能力,产生了“挤出”效应,这一“挤出”效应体现在迎合政府与机会主义,在控制内生性、排除干扰性因素、改变变量定义等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依然成立。进一步研究发现,企业资源基础实力越强,排污收费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倒逼”效应越明显,但环保补助不存在这一现象;排污收费“倒逼”企业创造了更多绿色发明专利成果,而环保补助对企业绿色发明专利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却产生了“挤出”效应。本文的研究贡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环境规制与企业竞争力是“冲突”还是“协调”的争论(Rugman & Verbeke,1998)提供了中国的微观证据。目前关于环境规制经济后果的研究尚存较大争议,且大都关注国家和地区层面的因素(金刚和沈坤荣,2018),鲜有文献从中国微观企业如何应对环境规制的角度进行考察。本文发现排污收费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了“倒逼”效应,而环保补助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了“挤出”效应;同时,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基础,是异质性环境规制工具在影响企业绿色创新活动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因此,环境规制对企业的影响具有两面性,这种两面性来自于异质性环境规制工具对企业管理者决策产生的差异化影响。

      第二,诠释了如何激励企业积极开展绿色创新活动,拓展了波特假说的理论外延。目前文献更多关注在地区环境规制压力下,企业能否承担起治理环境的责任(范子英和赵仁杰,2019;张琦等,2019),而对如何实现企业竞争力与环境保护“共赢”的探讨明显不足。绿色创新是实现企业竞争力与环境保护“共赢”的重要环节(Hart,1995;齐绍洲等,2018),本文从环境规制工具异质性的角度,发现真正对企业绿色创新活动起到促进作用的环境规制工具是排污收费,而不是环保补助。

      第三,为现阶段政府如何选择环境规制政策,以及企业如何应对环境规制提供了理论指导。本文建议政府进一步强化对企业污染环境行为的收费,充分发挥排污收费的“倒逼”效应;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企业绿色创新活动的扶持和激励,切实推进重污染企业的绿色创新转型,而非局限于直接补贴企业的环境治理投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通过有效的内部激励措施,积极开展绿色创新活动,从而实现企业竞争力与环境保护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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