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3471/j.cnki.jsysusse.2020.04.005 旗地庄头,是清朝统治者用以管理八旗土地的重要支撑。16世纪初,八旗土地随着满洲人的崛起首先出现在辽东。1644年,随着清朝入主中原,这一土地形式也在畿辅地区(大体相当于今北京、天津、河北地区)得以大范围推广。有清一代,为了有效管理旗地,清朝统治者按照皇庄、王庄、官庄、一般旗地的类别,分别设置名为庄头的管理人员。而这些庄头又根据旗地来源的不同,主要分为派充和投充两大类。派充庄头是内务府派遣管辖各庄园的管理人员,这些人大都是“自盛京随从来京圈地充当庄头者”①。关于投充庄头,是因为在清朝初年暴力圈占的情势之下,一些原土地所有者为了避免自己的土地被强行圈占,不得已带着自己的土地投充到内务府或满洲贵族甚至一般旗人之下。也有一些人为了逃避赋役和罪责等,不带土地即单身投充。本文所探讨的获鹿县皇庄庄头,均是在清顺治年间投充到内务府下②,因此属于畿辅地区的投充类皇庄庄头。 民国时期,旗地在经历了由政府推动的“旗地变民”过程中逐渐转化为民地。随着旗地制度的终结,庄头也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旗地庄头问题是跨越清代、民国的一个研究课题。然而,关于旗地庄头问题,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清前期③,民国时期已少有问津,由晚清到民国的贯通研究则几近空白。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据现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河北省档案馆的档案,对晚清时期获鹿县皇庄庄头的身份、顶补、应试情况及其在民国时期“旗地变民”过程中的作为和历史归宿进行考察,希冀引起学界对庄头问题深入讨论的兴趣。 一、庄头身份的确定 在清代,旗人与民人是社会成员的基本分野,隶属于省府州县管理的为民人、属民籍,隶属于八旗管理的为旗人、属旗籍。本文所考之获鹿县庄头,均是顺治年间投充到内务府下。与正身旗人不同,投充人群的身份自投充之初就具有某种模糊性,官方为了便于管理,判定投充人身份的基本标准,原则上采取“在档者为旗,不在档者为民”。此处的“档”,系指专门针对旗人每三年编审一次的人丁册,即以人丁册为依准,入册者为旗人,未入册者为民人。 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谱牒档案》中的人丁册、地亩册和河北省档案馆中的民国地亩册共同显示,获鹿县皇庄主要集中在县城东南十余里的于底村、大郭村、马村、康家庄、石桥村、东简良、西简良和南简良八个村庄中。在这些村庄中,民地有限,主要是旗地④。在获鹿县,共有三姓本地投充庄头和一姓外地投充庄头。其中,本地庄头居住在最大的两个村庄——于底村和大郭村。那么,笔者研究上述四庄头的基本依据是什么呢? 首先,是河北省档案馆藏民国时期《获鹿县皇产地亩册》⑤。为了研究的便利,兹将其中的信息编为下表。 表1 获鹿县皇产地亩册
姓名 | 住址 | 所管亩数 | 系属何旗 | 每年每亩租数 | 年向何处交租 | 收租时期 | |
匡则恭 | 大郭村 | 九顷十七亩五分 | 内务府镶黄旗 | 大钱三百文 | 前交内务府现交清室办事处 | 十一月 | |
匡成 | 大郭村 | 四顷五十亩 | 同上 | 平均银约一钱八分 | 同上 | 同上 | |
匡智 | 大郭村 | 九顷十七亩五分 | 同上 | 大钱三百文 | 同上 | 同上 | |
谢永和 | 于底村 | 十七顷三十四亩九厘五毫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王正祯 | 大郭村 | 十顷六十四亩六厘五毫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谢洪麟 | 于底村 | 四顷五十亩一分一厘 | 同上 | 平均银约一钱八分 | 同上 | 同上 | |
鄂宝川 | 宝坻县 | 十一顷七亩八厘四毫二丝 | 同上 | 银二钱六分三厘二毫 | 同上 | 同上 | |
合计 | 六十七顷二十九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