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时期获鹿县皇庄庄头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立群,天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7),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北京 100101)。

原文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旗地作为清代的一种特殊土地形态,历来受到清史和满族史研究者的重视。但关于旗地制度中重要一环的庄头,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清前期,而对于其从清代到民国时期的演变过程则疏于全面考察。文章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谱牒档案》和河北省档案馆藏《获鹿县民国档案》为基础,对晚清时期获鹿县皇庄庄头的身份、顶补、应试情况及其在民国时期“旗地变民”过程中的作为和最终归宿进行考察,以期较为系统地呈现庄头这一特殊人群的历史命运,以及与其命运相始终的旗地制度的兴衰。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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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13471/j.cnki.jsysusse.2020.04.005

       旗地庄头,是清朝统治者用以管理八旗土地的重要支撑。16世纪初,八旗土地随着满洲人的崛起首先出现在辽东。1644年,随着清朝入主中原,这一土地形式也在畿辅地区(大体相当于今北京、天津、河北地区)得以大范围推广。有清一代,为了有效管理旗地,清朝统治者按照皇庄、王庄、官庄、一般旗地的类别,分别设置名为庄头的管理人员。而这些庄头又根据旗地来源的不同,主要分为派充和投充两大类。派充庄头是内务府派遣管辖各庄园的管理人员,这些人大都是“自盛京随从来京圈地充当庄头者”①。关于投充庄头,是因为在清朝初年暴力圈占的情势之下,一些原土地所有者为了避免自己的土地被强行圈占,不得已带着自己的土地投充到内务府或满洲贵族甚至一般旗人之下。也有一些人为了逃避赋役和罪责等,不带土地即单身投充。本文所探讨的获鹿县皇庄庄头,均是在清顺治年间投充到内务府下②,因此属于畿辅地区的投充类皇庄庄头。

       民国时期,旗地在经历了由政府推动的“旗地变民”过程中逐渐转化为民地。随着旗地制度的终结,庄头也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旗地庄头问题是跨越清代、民国的一个研究课题。然而,关于旗地庄头问题,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清前期③,民国时期已少有问津,由晚清到民国的贯通研究则几近空白。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据现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河北省档案馆的档案,对晚清时期获鹿县皇庄庄头的身份、顶补、应试情况及其在民国时期“旗地变民”过程中的作为和历史归宿进行考察,希冀引起学界对庄头问题深入讨论的兴趣。

       一、庄头身份的确定

       在清代,旗人与民人是社会成员的基本分野,隶属于省府州县管理的为民人、属民籍,隶属于八旗管理的为旗人、属旗籍。本文所考之获鹿县庄头,均是顺治年间投充到内务府下。与正身旗人不同,投充人群的身份自投充之初就具有某种模糊性,官方为了便于管理,判定投充人身份的基本标准,原则上采取“在档者为旗,不在档者为民”。此处的“档”,系指专门针对旗人每三年编审一次的人丁册,即以人丁册为依准,入册者为旗人,未入册者为民人。

       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谱牒档案》中的人丁册、地亩册和河北省档案馆中的民国地亩册共同显示,获鹿县皇庄主要集中在县城东南十余里的于底村、大郭村、马村、康家庄、石桥村、东简良、西简良和南简良八个村庄中。在这些村庄中,民地有限,主要是旗地④。在获鹿县,共有三姓本地投充庄头和一姓外地投充庄头。其中,本地庄头居住在最大的两个村庄——于底村和大郭村。那么,笔者研究上述四庄头的基本依据是什么呢?

       首先,是河北省档案馆藏民国时期《获鹿县皇产地亩册》⑤。为了研究的便利,兹将其中的信息编为下表。

       表1 获鹿县皇产地亩册
姓名住址所管亩数系属何旗每年每亩租数年向何处交租收租时期
匡则恭大郭村九顷十七亩五分内务府镶黄旗大钱三百文前交内务府现交清室办事处十一月
匡成大郭村四顷五十亩同上平均银约一钱八分同上同上
匡智大郭村九顷十七亩五分同上大钱三百文同上同上
谢永和于底村十七顷三十四亩九厘五毫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王正祯大郭村十顷六十四亩六厘五毫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谢洪麟于底村四顷五十亩一分一厘同上平均银约一钱八分同上同上
鄂宝川宝坻县十一顷七亩八厘四毫二丝同上银二钱六分三厘二毫同上同上
合计六十七顷二十九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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