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胶济铁路利权的觊觎和攫夺

作 者:

作者简介:
景菲菲,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日本爱知大学中国研究科博士研究生。天津,300350。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1914年日军占领青岛及胶济铁路后,日本政府对在胶济铁路运输的本国商品征收低于他国商品的运价,排挤他国商贸,把山东变为其势力范围。日本政府迫使北洋政府与之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将其对胶济铁路利权的攫夺“合法化”。在北洋政府的坚持下,中日条约订明青岛为中国自开口岸,这为日后中国自主制定运价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1922年中日签订《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后,中国收回胶济铁路管理权,自主制定运价,对铁路运输商品实行统一运价并按照运价征收货捐。日本反对征收货捐,不断提出交涉。但直到1928年北洋政府统治结束,日本的目的也未能实现。中日关于胶济铁路运价和货捐的交涉,其实质是中国反对日本侵夺中国铁路利权的斗争。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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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20)10-0050-12

       运价是铁路运输部门运输旅客或货物所收取的服务价格,其高低直接关系到商品价格的高低,继而对企业的兴衰、国家的经济状况产生重要影响。19世纪末,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纷纷在中国投资铁路,制定针对自身的优惠铁路运价,降低输往本国的原料的成本和本国输入中国商品的成本,排挤他国商贸,建立势力范围。其中,德国于1898年租借胶州湾后,修筑了胶济铁路,实施歧视性运价,确立了在山东的经贸优势地位。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日本趁机对德国宣战,占领胶济铁路,夺取了胶济铁路管理权,实施对日商的优惠运价,继承了德国在山东的经贸优势地位。北洋政府为收回胶济铁路利权,自主制定运价,维护本国商贸,与日本展开了长时间的交涉。

       关于中日胶济铁路利权交涉中的运价与货捐问题,目前学界甚少注意。学界或在外交史领域内关注1914-1922年中日关于胶济铁路交涉,或在交通史范畴中阐释胶济铁路与山东经济变迁之间的关系。至于铁路运价和货捐问题,学界大多在铁路史和经济史的框架下对其进行研究,或论述铁路运价制度的变迁及其作用和影响,或透视铁路货捐背后中央与地方在权力与财政方面的博弈①。实际上,将运价与货捐问题置于中日交涉的外交背景下进行观察,可以发现其是中日胶济铁路利权交涉的核心所在。中日胶济铁路运价与货捐问题的交涉,主要表现为日本侵犯中国权益与中国维护自身权益的冲突,同时也涉及日本与英美的利益矛盾。有鉴于此,本文拟利用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日本外务省档案、英国外交部档案等史料,系统梳理中日围绕胶济铁路利权的交涉过程,揭示日本攫夺和觊觎胶济铁路利权的行径,展现北洋政府为维护铁路利权保护铁路运价和货捐的努力。

       一 出兵山东:日本攫取胶济铁路利权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被日本认为是“天赐良机”,是其扩大在华权益的绝佳时机。因此,日本趁机对德国宣战,出兵山东,目标之一便是夺取胶济铁路,以攫取铁路利权。

       德国管理胶济铁路时,实施对德商的优惠运价,并抵制铁路厘金,取得了在山东的经贸优势地位。1904年胶济铁路通车后,运价受到德国政府的严格控制,制定、实施及变更必须得到胶澳总督的认可,并经三个月公告后方才有效力。最初十年,由胶济铁路公司制定运价,但煤炭的运价由德国政府制定最高价格。此后,胶济铁路公司在德国政府规定的最高运价下,又每五年调整一次②。同时,德国划定青岛至沧口为租借地区域,女姑口至济南为内地区域,分别制定了租借地输出入运价和内地运价,即租借地输出入运价比内地运价低,内地发往租借地的输入运价比租借地发往内地的输出运价低③。另一方面,德国在胶济铁路抵制中国铁路厘金的征收④,导致济南至青岛的货物运价比济南至天津的货物运价低,这就使得胶济铁路在与津浦铁路的竞争中更具优势,吸引了更多货物通过胶济铁路进出口。因此,胶济铁路的运价不仅降低了中国输往德国的原料的成本和德国输入中国的商品的成本,也把津浦铁路的部分货源吸引了过来,便利了德国掠夺山东乃至中国内地的资源,又使得德国可以在山东低价销售其商品,排挤他国商贸。

       1914年8月,日本对德国宣战,开始出兵山东。日本政府认为德国修筑胶济铁路之合同是根据1898年《胶澳租界条约》的附约而提出的,所以胶济铁路应视为德国政府的公产,向中国提出全面接管胶济铁路的要求⑤。实际上,日本的要求是违反国际法规的。《胶济铁路章程》明确规定:“应设立华商、德商胶济铁路公司,招集华人、德人各股分。”“凡铁路在德国租界以外者,其原旧地主大权,仍操之于山东巡抚;在租界内者,权归德抚。”“此段铁路,将来中国国家可以收回,其如何购买之处,应俟将来另议。”⑥依此来看,胶济铁路公司由中德两国商人合办,是国际公司,是私法人性质⑦。北洋政府据此坚持胶济铁路向来由中国军队保护,并非德国所有,而是私产⑧。但日本并不理会北洋政府的抗议,不断扩大军事行动,占领了整个胶济铁路,并派兵驻扎铁路沿线。北洋政府只有默认现状,争取将来能够参加欧战媾和会议,将其与胶澳各问题一道讨论解决⑨。

       日本侵占胶济铁路后,完全继承了德国原先实施的运价制度。日本同样划定青岛至沧口为租借地区域,女姑口至济南为内地区域,租借地输出入运价比内地运价低⑩。而且,日本在胶济铁路上也抵制北洋政府的货捐(11),这就可以吸引更多货物通过胶济铁路进出口。如运输一车15吨的牛羊皮,胶济铁路只需要运费62.9元,津浦铁路则需要116.02元(含49.75元的运费和66.27元的货捐),费用约是胶济铁路的1.8倍(12)。

       除此之外,日本对本国商品制定的运价更加优惠。按规定,运价以货物重量为标准,如5吨为一级运价,10吨为二级运价,10吨以上为三级运价。但日本实际征收的运价较低,即8吨为一级运价,9吨至12吨为二级运价,13吨以上为三级运价(13)。而且,日本针对博山、坊子、淄川等输出煤炭的特约运价均比较低廉(14),对大米、酱油、味噌、砂糖等日常生活用品,从青岛及大港运出后减免30%的运费(15)。同时,日本为保护租借地内日本工业,规定“对于租界内工场所用之原料及其制品,退还五分以至五成之铁路运费”(16)。这就大大降低了日本输入商品的成本与输出日本原料的成本,使其排挤了他国商贸,确立了在山东的经贸优势地位。

       二 口岸自开:北洋政府维护胶济铁路利权之策略

       日本为使其侵夺的胶济铁路运价制定权以及抵制铁路货捐的行为“合法化”,开始图谋与中国签订条约,此时胶济铁路运价与货捐问题才凸显出来。1915年1月18日,日本正式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其中第一条要求和第四条要求与日本的图谋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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