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罗马法混乱、冗杂导致的错误以及东西罗马帝国法令不一的弊端,429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Theodosius II,401-450)下令编纂《狄奥多西法典》(The Theodosian Code),对律法作出更为正式与严谨的规定。该法典历时9年,于438年编纂完成并生效,收录了313年-438年间罗马皇帝签署的所有谕令。①这些谕令在帝国各地法庭普遍通用,对所有案件皆有效力,总计约2500余条,被分为16卷,每卷分门别类以时间顺序编排,包括诉讼法、私法、军事法、税法、行政法、公共事务法与宗教法。②《狄奥多西法典》是继罗马十二铜表法之后第一部以公共权力编纂的法律汇编,被称为罗马法史上第一部官方法典。③关于该法典的研究,国外学者论著甚多,尤以克莱德·法尔(Clyde Pharr)、卢西奥·德·乔瓦尼(Lucio De Giovanni)、马修斯(J.F.Matthews)与吉尔·哈里斯(Jill Harries)等为代表,国内学者鲜涉及此,黄美玲与肖俊曾对该法典进行总体性介绍与探讨。④ 313年罗马帝国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合法地位;380年狄奥多西一世(Theodosiu I,379-395在位)要求帝国遵守神圣使徒彼得给罗马人的信仰,基督教从此成为国教。《狄奥多西法典》收录罗马皇帝谕令的时段(313-438),正是基督教在罗马帝国合法化并成为国教的过程,因此《狄奥多西法典》堪称第一部基督教时代法典。大量基督教教义渗透到法典中,对罗马法带来了众多影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改变了罗马帝国对犹太人的律法政策,并直接孕育了中世纪基督教国家对犹太人的律法认定与统治政策。吉恩·朱斯特(Jean Juster)、多拉·阿斯卡伟斯(Dora Askpwith)、所罗门·格雷泽尔(Solomon Grayzel)、罗伯特·威尔肯(Robert L.Wilken)与宋立宏等曾对罗马犹太人相关政策有所探讨,但这些研究鲜见以《狄奥多西法典》为中心考察罗马帝国犹太人律法地位。⑤故本文拟在以上关于《狄奥多西法典》与罗马犹太人研究基础上,通过探讨法典中关于犹太人的52条谕令——此52条谕令出现在法典第16卷(宗教法)第8章《犹太人、卡里克立斯教派人(Caelicolists)与撒玛利亚人》⑥与第9章《犹太人不得拥有基督徒奴隶》中,计34条;另外18条分布在第2-3、7-9、12-13与15卷,涉及诉讼法、买卖法、婚姻与监护法、军事法、低级官员与私法、刑事法、税收法、特殊职业法与公共事务法,揭示罗马帝国犹太人律法地位,探究基督教对罗马帝国犹太人律法地位的认定及其影响。 一、犹太人律法地位:合法存在与宗教歧视 罗马与犹太人首次官方接触出现在马加比起义(Maccabean Revolt,前167-前141)时。《马加比书》记载:“为了抵御塞琉古(前312-前64)入侵,公元前161年犹大·马加比(Judah Maccabee,?-前160)派遣尤波勒劳斯(Eupoleraus)与杰森(Jason)组成的使团前往罗马;罗马人设想通过支持马加比起义打击塞琉古,向地中海东岸扩张,双方遂建立联盟。”⑦在马加比起义之后建立的哈斯蒙尼王朝(前140-前37)时期,罗马与犹太人继续保持友好关系,罗马境内犹太人被允许按照犹太律法与宗教习俗生活。1世纪著名犹太史家约瑟夫斯(Josephus,37-100)在《犹太古史》中记载哈斯蒙尼王朝约翰·海卡努斯(John Hyrcanus,前134-前104在位)时,多次向罗马遣使阐明犹太人享有的此种权利。⑧公元前63年庞培占领巴勒斯坦,尽管哈斯蒙尼王朝成为罗马人的附庸,但罗马并未改变犹太人政策,多次申明允许犹太人遵守安息日与其他神圣仪式。⑨ 凯撒时期(前102-前44)这一政策被延续,并作为帝国犹太人大宪章(Magna Carta)被遵循;犹太希律王(Herod,前74-前4)时期,犹太人甚至享有罗马帝国安全保护。即使66年-74年罗马镇压犹太人起义并摧毁第二圣殿后,安条克与亚历山大里亚等地不断向罗马皇帝提图斯(Titus,39-81)与维斯帕乡(Vespasian,9-79)请愿,驱逐犹太人,取消犹太人特权,但仍然被拒绝。⑩从多米提安(Domitian,51-96)、哈德良(Hadrian,76-138)至塞普蒂米乌(Septimius,145-211)、卡拉卡拉(Caracalla,188-217)、埃拉伽巴路斯(Elagabalus,203-222)到亚历山大·西弗勒斯(Alexander Severus,207-235)时期,罗马总体保持了对犹太人的传统政策,只要犹太人对罗马保持政治忠诚,不危害社会政治秩序,罗马统治者便会对犹太人持容忍、开放的态度,有时甚至会主动保护,亚历山大·西弗勒斯对犹太人极为同情,以至安条克、埃及、亚历山大里亚等地人称其为“叙利亚犹太会堂首领与最高祭祀”。(11) 早期罗马犹太人身份地位不仅依赖于罗马与哈斯蒙尼王朝的友好关系,而且与罗马多元化宗教政策亦相符合,即允许各门宗教以其习俗生活。基督教作家特土良(Tertullian,155-240)将此时的犹太教称为“被允许的宗教”或“被批准的宗教”(religio licita)。(12)但是,在罗马法中则主要将犹太人视为可承担律法责任的团体(collegium),即犹太社团或以犹太会堂为中心形成的自治群体,并不太关注犹太人的宗教属性。(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