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形态、经济的社会形态、社会形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召峰,浙江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8 刘召峰(https://orcid.org/0000-0002-4897-6112),男,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

原文出处: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社会形态”是马克思仿照“地质层”概念而创制的用以标示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的新概念。“经济的社会形态”概念中的“经济”,既可以理解为观察社会形态的视角,也可以理解为社会形态的经济方面或部分,但不能把“经济的”理解为社会形态的特征限定,认为除了经济的社会形态,还有非经济的社会形态。“社会形式”与“社会形态”的内涵既有同也有异:它们都可以在社会发展阶段的意义上使用,但“社会形式”还可以在社会形式规定性的意义上使用。二者在本质上的相通之处在于:物、人的劳动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获得的社会形式规定性,是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经济形态)进而是整个社会发展阶段(社会形态)的标志。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1 年 01 期

字号:

       DOI:10.3785/j.issn.1008-942X.CN33 6000/C.2020.04.171

       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内容,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历来是我国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们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由于对社会形态的内涵、划分标准等问题的理解有差别,我国学者对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有着旷日持久的争论。产生争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社会形态”“经济的社会形态”“社会形式”等核心概念的理解存在比较大的分歧。鉴于此,本文将细致考辨这些核心概念,以便为更加深入地研究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奠定坚实的文本基础。

       一、马克思的社会观与“社会形态”概念的创制

       讨论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首先要考察马克思是如何理解社会的,要追问马克思为何要创制“社会形态”这一概念。

       马克思把社会理解为人的活动的产物,并在关系中进行把握。我们要从人的感性活动(感性劳动)、从商业和工业对自然的改造的角度,来理解现存的感性世界,从而把人周围的感性世界看作人的活动的产物[1]529。人的活动是在关系中进行的,社会也需要在关系中理解:“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221所以,马克思把社会理解为“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1]604。

       由多种要素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社会机体,又可划分为多个层次,进行层层递进的剖析:宗教异化根源于世俗异化;经济生活是全部社会生活的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591;而在经济活动中,生产是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环节,它决定交换、分配、消费[2]40;对于生产,不仅要考察生产什么(生产的物质内容),更重要的是要考察怎样生产(生产方式、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3]210[4]924。

       社会机体是经常处于变化中的[5]12-13,社会的变迁会呈现阶段性特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论述了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现代的所有制等)[1]521-523,587,明确表达了社会发展要分阶段考察的思想。马克思需要创制一个新的概念,用以标示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社会形态”就是这样的新概念。

       在1851年底开始撰写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使用了“社会形态”概念:“新的社会形态(Die neue Gesellschaftsformation)一形成,远古的巨人连同复活的罗马古董——所有这些布鲁土斯们、格拉古们、普卜利科拉们、护民官们、元老们以及凯撒本人就都消失不见了。”[3]471研究者们通常认为这是马克思第一次使用“社会形态”概念①。不过,我国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马克思早在1847年写作的《哲学的贫困》中就使用了这一概念[6]。其文献依据是《哲学的贫困》中的这样一段话:“在宗法制度、种姓制度、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下,整个社会的分工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的。这些规则是由哪个立法者确定的吗?不是。它们最初来自物质生产条件,过了很久以后才上升为法律,分工的这些不同形式正是这样才成为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的基础。至于作坊内部的分工,它在上述一切社会形态中是很不发达的。”[7]165-166需要说明的是,《哲学的贫困》原文为法文,上述引文中“社会形态”的法文原文是formes de la société,其德文译文是Gesellschaftsform[8]151,而不是Gesellschaftsformation。其实,就Gesellschaftsform一词在马克思著作中的使用而言,起始时间恐怕还要更早,在写于1845年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有:“因此,费尔巴哈没有看到‘宗教感情’本身是社会的产物,而他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Gesellschaftsform)的。”[1]501Gesellschaftsform在中译本中的对应词通常是“社会形式”,Gesellschaftsformation的对应词通常是“社会形态”。可能出于译名统一的考虑,在2009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哲学的贫困》中上述引文的最后一句被改译为:“至于工场内部的分工,它在上述一切社会形式中是很不发达的。”[1]624这样,我们就否定了那种认为马克思早在1847年的《哲学的贫困》中就使用了“社会形态”概念的看法。

       马克思创制Gesellschaftsformation概念,可能与他阅读英国农业化学家James Finlay Weir Johnston撰著的《农业化学与地质学讲义》一书所受的思想启发有关。1851年夏天,马克思阅读此书时做了不少摘录[9]276-317。马克思抄录了Johnston论述沉积岩的分类的段落,注意到Johnston把formation视为比system(系)更小的地质层单位[9]292。日本学者大野节夫认为,我们可以推断马克思的Gesellschaftsformation是从地质学中的小单位formation或一般的地质系统(geological formation)那里引申出来的,因而,把Gesellschaftsformation译为“社会层”比译为“社会形态”更符合马克思的原意[10]293。

       Gesellschaftsformation一词是由Gesellschaft(社会)与Formation(形态)两个名词合成的,它的含义是die Formation der Gesellschaft(社会的形态)。Gesellschaft是个阴性名词(die Gesellschaft),其第二格是der Gesellschaft,将其置于被修饰的名词die Formation之后,表示事物的所属关系。为了更好地说明Gesellschaftsformation的构造原理,我们还可以举“古代社会形态”的例子。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原文为法文)中,马克思两次使用“古代社会形态”(法文为la formation archaque de la société或la formation archaque des sociétés;德文为die archaische Formation der Gesellschaft)②[11]444,449。这一概念中,“古代”是对“形态”的时段限定,“社会”是对“形态”的内容限定,因而,它也可以译为“社会的古代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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