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 对辩证法的理解和把握,最关本质地涉及马克思学说的整体性质,因为马克思的学说,毫无疑问是以据有并运用辩证法为本质特征的。然而长期以来,辩证法却似乎一直是一个荆棘丛生的领域。马克思在1872年就曾指出,“人们对《资本论》中应用的方法理解得很差”(《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9页),而这样的情形看来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就像流俗的观点将辩证法视作“形式方法”并使之无关紧要地悬滞在知识内容的上空一样,更加激进的观点便要求把它当做科学理论的“思辨赘疣”并亟欲除之而后快。如果说这样的看法在马克思主义学派内部——无论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事实上也并不少见,那么,对马克思学说的“康德式解释”也就滋长蔓衍起来。无论这样的解释具有多么不同的意图,它在哲学理论上总以革除“黑格尔的诡辩”或“不幸的辩证法”为旨归。与此相反,本文试图阐明的问题是:(1)辩证法在本体论(ontology,或译存在论)上究竟意味着什么?(2)马克思的辩证法奠立在怎样的“实在主体”的基础之上?(3)这样的辩证法如何本质地贯彻于马克思的整个学说之中?因此(4)马克思的辩证法对于当今的哲学社会科学提出了怎样的任务并具有怎样的意义? 由于现代性的意识形态以及占主导地位的知识样式的遮蔽,辩证法在其最一般的含义上,几乎完全被当做“形式方法”来理解了。也就是说,和任何一种“科学方法论主义”的方法一样,辩证法是作为形式方法来被看待和起作用的,因而归根到底无非是诸形式方法之一种。所谓形式方法是什么意思呢?它意味着:方法是一种抽象普遍的形式(范畴、规则或规律、原理等等),就其本身来说是没有内容的;并且正因为如此,它才可以作为普遍的“方法”被运用到任何内容之上。就像数学的形式可以被运用于任何事物一样,辩证法的范畴或规律也可以如此这般地被加诸任何内容之上。如果我们真是这样来看待辩证法的,如果我们还进一步认定辩证法(作为“方法”)根本不可能采取别种样式,那么,在这里得到证明的并不是辩证法自身的性质,而是这样一种现象实情:辩证法确实是被当做形式方法来理解了。 但是,辩证法,就其性质来说,决不是任何一种意义上的形式方法,因为辩证法的根本目标与任务,恰恰是要克服(扬弃)形式方法以及这种方法立足其上的整个知识样式。形式方法从属于近代以来占主导地位的知识样式,即知性知识;只要辩证法的主旨在于超越知性知识的“有限性”,那么,它就根本不可能局限于知性知识的架构并从而作为一种形式方法来起作用。黑格尔的整部《精神现象学》所要揭示和阐明的要义是:就像“知觉”为“知性”(Verstand)所克服一样,思辨的理性扬弃知性而成为后者的真理。因此,思辨辩证法从根本上来说是在超越——而不是停滞于——知性有限性的进程中得到实现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海德格尔说,对于《精神现象学》的整个辩证进展而言,领会从意识到自我意识之过渡的特有本质是具有决定性的。“这就已经表明,这个过渡不是按照普遍的知性习惯所能够想象的。如果人们借助知性概念着手解决黑格尔的问题,那么一切领会都将被弄得毫无希望……”(海德格尔,2018年b,第162页) 任何一种形式方法都属于知性方法,任何一种知性方法都立足于知性知识的基础架构。如果说,辩证法首先意味着超越知性知识的基础架构,那么,它就根本不可能作为一种知性方法(形式方法)来活动。知性知识的基础架构是怎样的呢?最为简要地说来,它包含两个基本的方面:第一,抽象的普遍性;第二,抽象普遍性的“外在反思”(
usseren Reflexion)的运用。抽象的普遍性可以是抽象的范畴、规律、原理等等,这是一些我们非常熟悉的东西,是可以在今天任何一本教科书中经常见到的东西。抽象的普遍性是特别地属于现代知识的东西,所以黑格尔以一种特别针对知性的比照方式指出:“渗透于事物之中的普遍性”是古代研究者的立脚点和知识成果,“但现代人则不同,他能找到现成的抽象形式;他掌握和吸取这种形式,可以说只是不假中介地将内在的东西外化出来并隔离地将普遍的东西(共相)制造出来,而不是从具体事物中和现实存在的形形色色之中把内在和普遍的东西产生出来。”(黑格尔,1979年,第22页)这意味着近代以来知识样式的一个革命性的转折,这个转折的理论表现建立在由笛卡儿开启并以康德为中坚的“主体性哲学”的基础之上;它在助长知性成为一种“绝对的势力”的同时,使抽象普遍性成为一般知识和方法(知性的知识和方法)的基本要件。 然而,知性知识的基础架构不只是抽象的普遍性,而且是由这种普遍性而来的“外在反思”(知性反思)。“外在反思在直接物中所规定的和建立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对直接物说来,便是外在的规定。”(黑格尔,1976年,第19页)换个通俗的说法:外在反思是作为一种忽此忽彼地活动着的推理能力,它不会深入于并停留于特定的内容之中,但它知道一般原则(抽象的普遍性),而且知道把一般原则抽象地——外在地——运用于任何内容之上。在这种情况下,抽象普遍的东西,如范畴、规律、原理等等,作为一般原则的运用,便成为特定内容或特定对象的“外在的规定”。如果我们从中很容易识别出:今天一般所谓的知识,就是如此这般地构成的,今天一般所谓的方法,就是如此这般地运作的,那么,这无非意味着:我们通常理解的知识和方法,在哲学上是立足于知性思维(区别于黑格尔所谓“概念式思维”)的基础之上了。 辩证法之所以不能作为任何一种形式方法来把握,恰恰因为它不是在知性知识的基础架构内活动的,毋宁说,它倒是在这一基础架构被克服、亦即在知性形而上学实际解体的地方才开始起作用的。在这样的意义上,辩证法乃是同知性形而上学的批判性脱离,因而也是同知性知识、形式方法的批判性脱离——黑格尔的思辨辩证法最坚决也最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因此,《精神现象学》力图指证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相对性,特别是力图指证知性知识的有限性,以便使之作为阶段或环节被扬弃在无限的知识(绝对知识)之中。“作为对于不受约束的自我意识和意识之统一根源或两者之相互归属性的自知,这种知识是纯粹不受约束的,纯粹挣脱了的,是绝对知识——暂时被命名为:理性。”(海德格尔,2018年b,第21页)辩证法因此表明自身站在思辨理性或绝对知识的立场上,而这一立场上的辩证法又从而揭示知性知识的有限性乃在于其哲学根据上的粗疏浮薄。①这种情形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就这种知识样式(作为现象的知识)不可能通达“事物自身”而言,它是主观主义的;第二,就其全然分离隔绝于事物的实体性内容而言,它是形式主义的。如果说,知性知识的基础架构乃是抽象普遍性及其外在反思的运用,亦即将一般原则抽象地运用到——先验地强加到——任何特定的内容之上,那么,并不需要太多的聪明就能看出,如此这般的知识运作实际上类似于我们通常称之为“教条主义”的东西,而教条主义的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性质同样是我们很容易了解的。因此,当黑格尔在哲学上开展出他的整个思辨体系时,辩证法首先是作为知性反思的对立物出现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作为外在反思或形式推理(raisonnieren)的批判性克服而出现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以思辨辩证法来形成对“反思哲学”(Reflexionsphilosophie)——特别是对其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持续不断的批判:他把外在反思看作是“诡辩论的现代形式”,把仅仅知道外在反思的人叫做“门外汉”。至于哲学,毋宁说在思辨辩证法的体系中才成其所是:“哲学乃是与抽象最为对立的东西;它就是反对抽象的斗争,是与知性反思的持久战。”(转引自海德格尔,2000年,第5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