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是当代社会最具批判性的女性主义哲学家,自1990年出版《性别麻烦:女性主义和身份的颠覆》一书以来,便一直引领着当代西方女性主义哲学的发展方向。“巴特勒对性别研究和女性主义领域的贡献广为人知,二十年来她对女性主义理论化及发展方向的影响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1](P1)“9·11事件”后,国际恐怖主义、战争、移民、多元文化、不同国家民权运动和女性主义运动此起彼伏,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19-nCoV,COVID-19)疫情防控所暴露出的资本主义制度缺陷,使巴特勒把学术思考的重心置于政治伦理领域。她尤为注重对于全球政治哲学(global politics)和国际伦理学(international ethics),以及“后9·11事件”(post-9/11)公共话语的探讨,出版和发表了一系列著述,例如《安提戈涅的诉求:生与死之间的亲缘关系》(Antigone's Claim:Kinship Between Life & Death,2000)、《脆弱不安的生命:哀悼的权力与暴力》(Precarious Life:The Power of Mourning and Violence,2004)、《为自我提供一种解释》(Giving an Account of Oneself,2005)、《主体意识》(Senses of the Subject,2005)、《战争的框架:何时生命值得哀悼?》(Frames of War:When Is Life Grievable? 2009)以及《抵抗中的易受伤害性》(Vulnerability in Resistance,2016),等等。人们通过认真研究可以发现,这些著述贯穿着一个核心概念:可生存性(livability)①。英文中的livability和livable可以有不同的中文翻译,例如可译为“宜居”和“宜居的”“能够生存的”“可活性”和“可活的”。然而,在巴特勒的整个理论体系中,这个概念却具有一种底线的生存权利意义,意指无论一个人性别、种族、国籍、年龄、性取向和社会经济政治地位如何,都应当拥有基于人之身份的基本生存权利。以及相应的制度保障。故此,本文把livability译为“可生存性”。 事实上,巴特勒对于“可生存性”问题的思考由来已久。这是一条贯穿于她所有理论的基线,例如她早期的性别哲学研究也旨在为不同性别,以及性别少数群体争取权利和社会生存空间,试图从中寻找到一条通向社会公正和平等的道路。“9·11事件”之后,面对无数平民生命在暴力和战争中逝去,巴特勒开始严肃地批判美国的军事外交政策。在她看来,美国不仅没能正确地反思以往的行径,“反而更为强调民族主义话语,扩大监控机制,中止政法权利,或明或暗地设置不同形式的审查制度,进而使自己正在失去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机会”[2](Pxi)。而且,美国的公共知识分子也开始动摇对于正义原则的承诺,美国的边界出现裂痕,暴露出这个国家的脆弱性,人们都生活在恐惧和悲伤之中。在此背景下,巴特勒迅速地把研究视角转向政治伦理,她想追问:“如果人们陷入以暴制暴的漩涡中,就有必要追问除了战争的叫嚣之外,悲伤还能给我们带来什么?”[2](Pxii)为此,巴特勒要求人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把不被伤害和侵略行为(aggression)作为政治生活的两个出发点,那么应当作出何种形式的政治反思和审慎思考?”[2](Pxi-xii)她认为,人们在此时更应当审慎地思考,进行理性的和合乎伦理的权衡与抉择,从而为政治和伦理生活寻找规范性条件,这便是她在“9·11事件”之后更为集中探讨“可生存性”概念的背景和缘由。 在一些评论家看来,巴特勒的写作方式是叠加问题而不作答,论述起来既无起源也无结尾,是非线性的和非目的论的,理论的演进也是一个不断生成的过程。思想的运动类似于一条或者一系列莫比乌斯带(Mobius strip),总是围绕着问题转圈而并不试图解决它们[3](P3)。然而,这一评价显然忽略了巴特勒所有著作,以及研究不同问题的“初心”——人的“可生存性”。因而,本文试图分析巴特勒的“可生存性”概念,探讨她如何以本体论、认识论和伦理学为研究路径递进性地阐释这一概念。 一、可生存性:本体论分析 “可生存性”与两个概念有重要关联——人和生命。对于前者,巴特勒认为是一个无法抽象回答的问题。在《安提戈涅的诉求》中,巴特勒基于意大利哲学家吉奥乔·阿甘本(Giorgio Agamben)②和德国哲学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理论思考被厌弃在“人”的概念预设之外的存在者的命运,以及文化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与承认(recognition)如何成为衡量人的基准问题,并得出一个判断,即就抽象本质而言,“人”的概念是无法回答的,因为人们无法知道如何恰当地使用这一概念。她看到,在阐释人之境况时,“阿伦特并未解释为什么一种前政治的专制制度,或者‘政治’为何必然地要延伸到欠缺人之资格的群体——这些人并不被允许进入到公共领域的对话中来,然而只有在公共领域,人才被通过词语和行为建构起来,而且当这些词语转化为行为时,便成为最有力的建构”[4](P81)。因而,她认为阿伦特的理论是有局限性的,而巴特勒本人并不想从形而上学意义上对人的概念给出一个规范性回答,而是更为具体地关心人的生命及其可生存性问题,试图从本体论意义上揭示“生命”概念,并从人的易受伤害性(vulnerability)、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以及身体本体论来进一步阐释“可生存性”。 “谁的生命值得哀悼?”“什么人的生命可以算作生命?”“为什么某些生命不被理解为生命?”这一系列问题是巴特勒探讨“生命”概念的初衷,因为“如果某些生命不能被理解为生命,人们便无法理解这些生命如何受到伤害和逝去。如果某些生命没有资格被算作生命,或者一开始便在某些认识论框架中不作数,那么这些生命就完全没有活过或逝去过”[5](P1)。“什么是生命”是一个本体论意义上的提问,生命“存在”从来都是通过有选择的手段建构起来的,我们无法在权力操纵之外谈论这种“存在”,而必须更为精准地关注让生命得以产生和存在的权力机制。显而易见,巴特勒是在政治权力机制、伦理文化等社会维度内对于生命、人的可生存性作出本体论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