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共识的内在机理与实践路径

作 者:
王艳 

作者简介:
王艳,女,法学博士,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芜湖 241002)。

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德治与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两种方式,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现实生活中考察德法共识的内在机理与实践路径,既是发挥德法共同维护社会和谐、国家安定作用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的应有理路。基于德法内在精神的一致性,必须对德法之“公平正义”的核心共识、法理之“破除任性”的哲学精义、道德之“尊重权利”的法学要义、司法之“道德能力”的建设要求有精准的理解与把握,如此才能实现德法共识之“逻辑的式”与“实践的式”的同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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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20)05-0052-08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阐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的总体布局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1];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也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把道德导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2]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实现德法共识之“逻辑的式”与“实践的式”的同一,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也是新时代中国伦理学研究亟待关注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电梯劝烟猝死案”中的德法共识

       对国家和社会治理而言,法治和德治只有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才能发挥合力,实现国泰民安。应当说,这不仅是理论建构的逻辑要求,也是现实生活的实践诉求。但在具体的实践中,“逻辑的式”与“实践的式”并不总是能够简单地直觉同一,其间道德与法律事实上的“悖逆”折射出两者辩证统一的逻辑背后是各自相对独立的价值存在,各有其品格特征和角色分工。反映在学理上,即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两者的价值基础、廓清两者的内容边界、厘定两者的适用范围等关涉德法共识的基本问题。2017年“电梯劝烟猝死案”的审理和判决,为我们思考此问题提供了考察的范本:

       2017年5月2日,河南郑州,杨某在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引争辩,老人随后猝死。老人家属将杨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但他认为自己并无过错,认捐不认赔(补偿)。老人家属不服遂上诉。二审认为,老人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病发作不幸死亡,与杨某劝阻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而认定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同时指出,杨某在电梯里劝阻吸烟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①

       此案在一审判决前,就备受全国关注,引起广泛讨论:到底是谁的过错?谁应当对老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法院会怎样判决?这些热议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置身其中的公共生活中道德与法律作为不同治理方式“聚散离合”的思考,也折射出人们对道德与法律殊途同归的关系缺少深层次的理解和把握。换言之,“电梯劝烟猝死案”不仅是直涉法律的个案,也是关涉道德的典型,因此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是非曲直的法律裁判,更是对德法关系的法律确认,其背后隐含着对道德与法律关系在实践中的把握与考量,这将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德法精神内在一致的接受与认同,也会影响到德治与法治及其相结合的现实成效。

       从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来看,德法在“电梯劝烟猝死案”中达成了共识,形成了一致,有力地促进和维护了公共生活的秩序和文明。相对私人生活,现代公共生活更需要“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3](P897)的规范进行制约和保障,以达到一种文明有序的状态。这就要求参与公共生活的成员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其中既包括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道德要求,也包括与此相呼应的法律规定,共同致力于良好社会环境的营造。此案中,杨某在公共场所电梯内采取劝说的方式阻止老人吸烟,既无言语的不文明,也无行为的不妥当,展现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既是以道德的方式追求道德的表现,也是以合法的方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体现,为社会成员合理合法地维护公共利益提供了行为范本。从这一点来说,道德和法律并无实质分野,道德的要义即是法律的精义,合乎道德的行为亦符合法律的规定,两者彼此映衬、相得益彰,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公共秩序。但道德和法律分属不同的治理方式,各有其调控的幅度和力度,在“度”问题上处理的差异,致使“电梯劝烟案”出现“猝死”的结果后,人们不禁对谁之过错有了疑问:劝阻吸烟固然没错,但毕竟惹出了人命,谁来担责?这似乎超出了道德的边界而要诉诸法律,正所谓“人命官司”。事实也正是如此。这样一来,道德和法律的“微妙”关系就需要借助法院的“官宣”来获得正名。遗憾的是,一审判决以“各打五十大板”(双方行为都没有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分担损失)的折中形式“和”了道德与法律的“稀泥”,导致诉讼双方各执一词,都不认“账”;“围观群众”也一片哗然,有人甚至提出了“电梯里吸烟本身就是不文明行为,劝阻这样的行为却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后谁还敢跟不文明现象做斗争”②的困惑和疑问。显然,这一判决是要“道德”来担“法律”的责,与其说它密切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如说它混淆了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消解了道德与法律的合力,令人们在道德面前望而却步。类似判例无独有偶,在2006年“彭宇案”③中,引发人们关注的重点不是判决结果,而是一审判决中的“推理逻辑”④,它悄然瓦解了道德与法律内在一致的精神,其直接后果就是公共生活中面对类似事件“明哲保身”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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