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价值导向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亮宜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副校长

原文出处:
求是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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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利问题,不仅属于伦理学的范围,而且涉及社会生活诸多领域;不仅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上争辩不休,而且在当代中国仍应予以重视。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对义利问题的看法,关系到为社会确立什么样的价值导向,而这直接体现着一定社会的性质。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在全社会形成社会主义的科学义利观,需要对广大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和行为方式加以正确引导,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一、义利关系问题至今不可回避

      我们应当站在历史观的高度来考察义利问题。人类从动物界分离出来以后,便萌发了对义利的追求。只要存在着人类社会,就会始终存在道义和功利、共同利益和个别利益及其相互关系。如何看待二者关系,并据此形成何种价值准则和价值导向,是一切社会发展过程中无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义利问题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必然形成内容各异的义利观。所以,它是一个常议常新的问题。

      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义”和“利”均涵义颇多。一般说来,利泛指利益或功利,而与义相对应;义与“宜”相通,泛指人们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或道义,也可指道义所要求维护的公共利益。在我国历史上,曾有过经久不衰的“义利之辩”,它始于先秦时代的百家争鸣,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最儒家的义利观。儒家重义轻利、先义后利的义利观,体现出一种着眼于整体利益的价值导向,而这适应了自汉代以后重新确立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的封建国家的需要。在中国历史上,当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尚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封建统治阶级处于上升阶段时,封建国家所代表的共同利益,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的、民族的整体利益相符合。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传统义利观所昭示的整体精神,则体现为一种崇尚道义、深沉博大的民族精神。与这种精神的熏陶有关,中华民族涌现出众多大义凛然、舍生取义的仁人志士,而在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则形成了守义重情、礼让敦厚的民风习俗,这反映了传统义利观中也有着一定的积极的方面。

      当今的中国社会,正处于体制改革的过程之中。过去一个时期,在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特别是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曾一度片面强调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结果脱离了群众,抑制了许多劳动者的积极性。当前既然要发展市场经济,就不可不讲求功利,不可不注重个人的能力、作用和利益。这种变化,有助于为经济和社会生活注入生机,也会促使人们观念上的更新。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不注意到,少数人却走向另一极端,转而信奉西方资产阶级的某种功利主义观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有利则干,无利则罢,将个人利益至上视为“人生真谛”。目前有些人对义利问题的认识相当活跃但却比较混乱,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社会上的消极现象。这里应当强调,我们所要建立和完善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它是同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够实现人民群众中的局部、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统一。这就为人们正确对待和解决义利问题,提供了现实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特定的性质,超越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局限,有助于我们形成科学的义利观。

      历史表明,人们的义利观,不仅要受到每个社会根本制度的制约,而且在同一种社会制度下,要受到不同的具体管理体制的影响。面对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义利问题的再次提出,可谓适时而至。

      二、坚持“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价值导向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当“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这是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义利观所作出的最为科学的概括。党的十五大报告一方面强调深入持久地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保证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一方面重申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收入,这也显示了在价值导向上要体现义利的结合和统一。那么,怎样才能坚持“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价值导向呢?

      第一,正视物质利益在社会进程中的基础作用,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

      从唯物史观看来,利先于义而生成,它是一种基础性的存在,因为人们只有首先满足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才能从事其他活动。邓小平同志指出:“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义利观,突破了贯义贱利乃至存义去利的传统价值标准,认为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困,保证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生活得到改善,保证他们能够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其中包括使他们中的个人获得自己应有的实际利益。

      为了切实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必须确认这种利益的合法性,鼓励每个公民依法维护其合法利益。中国传统社会重伦理轻法治,即使制定了一些法律,也谈不上用来维护广大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确立公民的法治意识。从法律的角度看,义和利,表现为明文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和权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个人的利益是否正当,应该在法律上作出界定,合法收入要受到保护,而非法收入要坚决取缔。在现实生活中,公民谋取个人利益的活动,只要是依法进行的,就是允许的。同时,在现阶段复杂的个人收入分配结构中,某些并非通过按劳分配取得收入的活动,如凭借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只要合乎现行法律规定,也是允许的。总之,每个公民在法律规范的条件下获取的合法利益,都要受到尊重。但也应看到,当前在某些企业,特别是在某些私营和外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些职工作为分散的个体,往往居于劣势地位,力量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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