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伦理学以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而三分天下。不过,随着近20年来规范伦理学理论的发展,前两者呈现一种融合的趋势。或者说,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呈现一个此消彼长的趋势。而规范伦理学得以发展,不仅在于罗尔斯把古典道义论推向一个新的高峰,还在于,以A.麦金太尔(Maclntyre)、M.桑德尔(Sandel)、安斯库姆(Ans-combe)、C.泰勒(Taylor)、安尼特·贝内(Annette Baire)等人着力兴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新伦理学运动,即使古典的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德性伦理学得到复活的运动。现代德性伦理学方兴未艾,目前仍处在发展之中。由于麦金太尔在这一新兴学派中的主角地位,本文的陈述就主要围绕他的思想。 现代德性伦理学认为,自从古希腊以来,西方就有德性伦理的传统。古希腊的伦理学就是德性伦理学,大多数的苏格拉底的对话考察了对德性的一般信念。亚里士多德的《尼可马科伦理学》,是德性伦理学的最著名的体系和完备的代表,是沿续一千多年的德性传统的经典文本。现代德性伦理学通过解读亚里士多德的文本,指出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的一些关键性特征。他们指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善与德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善是人类本性意义上的目的,是人作为一个种类所特有的追求目标,善对人类最终意味着幸福(eudimoia)。亚里士多德的善,也就是人所过的最好的生活,对善的追求和人类的好生活而言,德性都是一个必要的内在条件,德性的践行都是中心性的和必要的部分。也就是说,没有德性,也就没有人类生活的善和幸福。同时,现代德性伦理学执着于亚里士多德式的对善与德性的社会背景关联意义的理解。在他们看来,在一个有着共同利益(善)的共同体内的对共同利益的追求,是传统德性赖以存在的一个基本社会条件。德性是在共同体内部通过其实践辩证地建立起来的。善本身是一种共同性的善,德性则是一种共同体得以建构的内在条件。应当看到,现代德性伦理学把握到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的精神实质,而这也就是麦金太尔等人对于现代社会道德及其理论代表进行理论批判的出发点。 现代德性伦理学认为,传统德性伦理学随着近代功利主义和道义论的兴起而衰落。而近代功利主义和道义论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个人主义。自由个人主义是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方社会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思潮,它在启蒙运动中进一步得到理论化和系统化。启蒙运动以来理论化体系化的道德理论强调自由选择和个人价值,诉诸于纯粹理性和普遍抽象的道德规则,而不考虑个人所体现的社会和历史背景,这被麦金太尔称为“启蒙运动的谋划”。麦金太尔认为,由于抛弃了亚里士多德传统意义上的目的论和德性论,从传统道德中所继承的只是道德的残片,因此,启蒙运动对道德进行合理论证的谋划没有成功,也不可能成功。它的失败导致了当代西方文化中的道德价值的混乱。于是他提出以德性伦理取代规则支配的伦理,以共同体主义取代自由个人主义。这两个议题可以说是新德性伦理学的基本目标。麦金太尔对启蒙运动的特性的描述,在西方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在某种意义上促成了过去10多年来道德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应当看到,麦金太尔等人坚持从历史传统的意义上把握现代西方社会道德的发展,这是他的合理性所在,然而,他的不足又恰恰体现在这里,即他隐含着以传统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尺度来衡量启蒙运动以来的社会伦理道德及其理论,我们认为这本身就不是历史主义的精神。 现代德性伦理学不仅把矛头指向近代以来的思想背景和伦理理论,而且直接对现代的新自由(个人)主义伦理学进行论战。所谓新自由个人主义伦理学,是指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论(道义论)和诺齐克的权利论。罗尔斯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平等的“自由原则”;诺齐克强调每个人的权利的不可侵犯性。针对自由个人主义把个人作为权利的负荷者和作为道德和政治分析的中心,他们主张把关注的中心转到共同体,并坚持认为,个人是被嵌于一种具体的道德、社会历史和政治背景中的,这种背景对于个人的同一性(身份)起着建构作用。泰勒以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原则,反驳新自由个人主义伦理学的原子式的个人主义,主张给予人的社会历史情景以更高的理论地位,桑德尔以现象学的“后个体主义”观念(如“交互主体”等),反驳罗尔斯“无限制”、“无约束”,的个人主义,主张共同体的善必须得到尊重,个人的权利必须得到限制,沃茨尔则以社会成员身份来论证共同体对人们道德生活的制约作用。由于对共同体的强调,现代德性伦理学又称为“共同体主义”(Communit-arianism)。共同体主义以一种行为者的背景主义的观点取代原子式的个人概念。他们强调生活的社会性质和身份关系而不是选择自由。他们主张共同的善先于个人权利。对正义的证明必须与传统和对善的共享观相关联,强调个人道德必须在一定的社会背景条件下才可得到说明。因此,他们强调,正是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应是伦理和政治理论的基础。因此,共同体主义又是一种政治保守主义。把共同体、权威和传统看成是神圣不可侵犯,是当代保守主义关心的主要问题。然而,正是他们对共同体的重视,对道德背景的重视,使他们显得自相矛盾。一方面,他们以传统的尺度来衡量现代社会的道德,另一方面,他们则又在批评可普遍适用的抽象规则(如康德的规则)时运用背景主义的尺度。同时,共同体主义的一个根本要害在于反个人性。虽然他们认为共同的善先于个人权利,但是,由于他们强调善的社会背景关联性甚至唯一性,实际上是抽空了个人权利存在的社会位置。麦金太尔就明言,人的权利概念是一种虚构,这种权利的存在是无法证实的,相信权利存在与断言独角兽的存在理由一样。实际上,囿于亚里士多德的共同体主义的思维模式,是无从认识到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观的兴起对现代社会的意义的。虽然现代各国由于历史传统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对于人权概念的理解也不同,但现代国家都以权利宣言或宪法这种根本法的形式将人权的内容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