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伦理新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希仁,1936年生,196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家庭是最现实、最直接的伦理实体和伦理关系,研究社会伦理关系,必须研究家庭伦理关系。家庭伦理关系包括三个主要方面:婚姻、家政、家族和姻戚。其中,婚姻作为实体性的伦理关系,包含两性关系的自然方面、婚姻双方的爱情和维系婚姻的礼法;家政则体现着伦理关系的实体性,是家庭伦理的实践。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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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类历史上,家庭是最悠久的社会组织形式和伦理关系,又是人类最现实、最直接的伦理实体。因此,研究社会伦理关系,第一步就要研究家庭伦理关系。一般说来,家庭伦理关系应至少包括三个主要方面:婚姻、家政、家族和姻戚。本文着重讨论婚姻和家政问题。

      一、婚姻是一种伦理关系

      伦理关系是一种实体性关系,它包括生活的全部和过程。婚姻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典型的实体性伦理关系。婚姻关系作为一种实体性的伦理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两性关系的自然性方面,古人称之为“天理”的方面。二是婚姻双方的爱情,这是超越自然性的情感,是与婚姻双方的理性、情感、境界相联系的,属于婚姻的社会方面,古人称之为“人伦”方面。三是维系婚姻的礼法,包括法律之法和道德之法。从上述三方面来看,有关婚姻关系是单纯自然性关系的观点、单纯契约关系的观点和单纯情爱的观点,都是片面的、不健全的婚姻。

      首先,自然性关系是婚姻的生理基础。人类性行为的生物性本质在于生殖,而不在于两性的欢悦。欢悦是社会性的现象,它不仅意于生存,而且意在欢乐、幸福的生活,这是应当肯定的事实。自然性关系是婚姻的一个必要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婚姻不完整,也不会美满。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严重残疾),虽然缺少婚姻的自然生理基础,也可以靠强烈的情感、信念控制而达成婚姻,是属于极其个别的事例。但是,单纯的自然性关系就如同只有地基而不是房子一样,还是极不健全的婚姻,是没有爱情的动物式的欲求,而不是真正的人的婚姻。

      其次,婚姻的成立需要有一定的协商、协议或订立契约的方式,这是婚姻作为实体性关系的必要形式和关键性环节。协议、契约在这里是婚姻双方用以肯定婚姻实体性的形式,是使婚姻由理想到现实的标志。虽然契约或协议的表达方式有所变化或根据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既可以通过双方的默契或口头承诺,也可以通过文字订约或正式契约的方式,或是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方式达成契约或协议),但无论古代婚姻或现代婚姻,这种形式都是存在的、必要的。但是,单纯的契约关系则是片面的、封建式的,甚至是粗野的。因为按照这种关系,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就不是爱情关系而降格为互相利用、互相买卖的关系。契约表示个人独立意志的所有权、表示所有或放弃所有。单纯的契约是从个人任性出发的,而不是从伦理关系出发,其实质是把私有制的规定搬到一个在性质上完全不同的更高的领域。

      第三,婚姻需要有爱情,没有爱情的婚姻不是健全的、幸福的婚姻。爱是一种理性贯彻其中的感觉和激情。如果没有理性贯彻其中或加以指导,单纯的情感是任性的,它在一切方面都可能产生或容许偶然性。感情是重要的,但仅有感情,则既可能成为婚姻结合的因素,同时也可能成为婚姻关系不稳定的因素。

      所以,真正的婚姻必须包含以上三个方面,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片面的、不健全的婚姻,都不能真正实现实体性婚姻。“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黑格尔对婚姻所作的这个规定,说明婚姻既不是单纯的自然性关系,也不是单纯的情感关系,而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情感关系。这是总结了历史上婚姻论的片面性所作出的比较全面的规定,也是符合个人、家庭和社会需要的合情合理的规定。把握这三个方面,对处理现代夫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夫妻之间的基础是爱。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男女双方自觉放弃各自的独立和实现一个共同体。抽象地说就是“自己和别一个人的统一”。因此,爱是一种不可思议的矛盾,单纯的知性常常难以驾驭。一个人要选择结婚,就意味着他宁愿在爱中牺牲自己、在否定中肯定自己。这何其矛盾?但这是爱情本身的矛盾。婚姻双方既然自觉自愿牺牲自己,结成一个统一体,就应以统一体为目的,这样才能在否定自己中肯定自己,从而本着恩爱、信任的精神相处,否则只能是同床异梦。夫妻之间互爱、互敬、互信、互学、互助、互让、互谅、互勉,这样的结合就是完全合乎伦理的结合,而不是单纯的任性的或虚饰的结合。这也就是爱情与义务的统一。以这种统一作为纽带,才能使夫妻双方超越任性、自私和个人偏好,而共同担负起维护家庭共同体的责任。只有这样的婚姻才是持久的、牢不可破的。正如荀子所说,“不同而一夫是之谓人伦”,婚姻关系鲜明地体现了这种“不同而一”的人伦关系。黑格尔说,“这种同一化,就是伦理的精神”,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

      这里重要的是把握婚姻中的同一和独立、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同一、统一意味着双方平等地维护共同体和双方爱情的义务,独立则意味着双方正确行使各自平等的权利。在爱情中,义务应是前提,就是对对方负责,对共同体的爱情和家业负责。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讲权利,讲平等。权利是婚姻的基础,但在处理这种关系时,不能以权利为前提,而必须以义务为前提,否则就不可能处理好家庭关系。中国传统伦理所说的“成家”、“立业”、“齐家”,都意味着以义务为前提,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没有义务观念、不负责任,片面地只强调个人权利,甚至在结婚前就心存一份闹独立、闹分裂的权利观,那就不是真正的爱情,就是还没有“抛舍自己”、“牺牲自己”、“在牺牲中肯定自己”的真情。把功利、权利意识或原则引入夫妻关系,只讲索取或部分牺牲或等价交换,就会削弱乃至扼杀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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