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公德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雪骋 1955年生,南昌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南昌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社会公德建设是我国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社会公德本身的特点和我国的社会历史背景,社会公德建设具有较大的艰巨性。针对这种艰巨性,社会公德建设要从公民意识、社会公德精神、民主与法制建设、鼓励公德行为的机制、特殊人群的公德建设等方面展开思路,在客体方面形成和完善社会公共生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按照这些规范和准则行动的社会生活秩序;在主体方面培养人们的社会公德意识和遵守社会公德的行为习惯,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德水平。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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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德建设是我国当代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社会公德建设至少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形成和确立社会公德准则;培养全体公民的社会公德意识和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由于社会公德本身的特点和我国的社会历史背景,社会公德建设具有相应的特殊性和相当的艰巨性。

      社会公德建设的特点和难度

      社会公德建设与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相比较,有其特殊性。社会公德的适用对象是社会公共生活,而社会公共生活与履行公德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不直接,甚至有时必须牺牲主体利益来履行公德,社会公德的履行更具有超功利性。不破坏公共财物,不破坏公共秩序,这对主体的利益并无损害,但也不见增加;而见义勇为、奉献社会的行为却是以牺牲个体利益为代价的,有时还得牺牲生命。这就使人们遵守公德的自觉性更难以树立。履行公德的行为不如履行职业道德那样能带来经济效益,也不如履行家庭美德那样可以拥有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这对于缺乏道德自律的人们来说,他们可能在职业道德或家庭道德上更富有热情和自觉意识。在目前阶段,能够自觉履行社会公德的人还只是少数。

      再则,履行社会公德的行为是面向社会、面向公众、面向“陌生人”的,因此,一个人是否履行社会公德,社会对他的道德监督作用并不明显和具体。一个人履行了社会公德,并不能立即受到表扬和鼓励,一个人不履行社会公德,或者违反社会公德,也往往不是立即就会受到谴责。因此很多人并不把遵守社会公德看作是一个人理所当然的品德。社会公德行为对象的宽泛性带来监督舆论的弱化,监督舆论的弱化则淡化人们的公德观念。

      在这一方面,私德行为却有很大不同。因为私德的行为对象与私德的行为主体有着直接的密切关系,其间的道德义务也比较固定明确,并在人们头脑中形成了较深的观念。舆论对违反私德的行为的反应也更为敏锐和强烈,因此人们对履行私德的自觉程度更高。因为在习惯上来看,私德行为具有天经地义的性质。而公德却不具备这种性质;既然公德不具备天经地义的性质,对一般人就缺乏约束力,人们也就比较难做到。这也就说明了,履行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德建设的难度更大。

      社会公德行为还有一个特性,就是它受环境的影响更大。因为社会公德是在共公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就目前来说社会公德要求还没有达到天经地义的程度,人们在这方面的自律也十分薄弱。这样,社会心理学中所说的“从众心理”在人们的社会公德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众”就是个体所置身其中的人群。如果此“众”有较好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行为,那么这个个体也就更有可能履行公德,表现出良好的道德行为;如果此“众”没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行为,那么这个个体也就更容易做出违反公德的事来。当这个“众”正在做着合符公德的事或者违反道德的事时,个体就可能直接参与其事。群体的行为对个体有暗示、引导、鼓励、怂恿的作用,个体很容易受群体行为的影响。而遵守和履行公德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行动,也往往会因群体的冷漠或不道德行为而消解。

      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与个体相对待的人群往往是临时性的群体,固定性差,约束力弱,人们之间的感情因素也极为有限,所以,这种群体对积极的道德行为的影响力较弱,而对不道德行为的影响力则要强得多。因为它在道德监督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受到群体的临时性间接性的限制。道德自觉性差的人可能会把“反正别人不认识我”当作借口而逃避履行公德义务或违背公德要求。由此看来,社会公德生活中的从众心理和行为,消极性要大于积极性。

      以上我们探讨了社会公德和公德建设的特点:起功利性、弱监督性、乏天经地义性以及从众性,这些特性都是公德建设的不利因素,都说明公德建设与职业道德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相比,难度更大。但是,在不利因素中也存在有利因素:履行社会公德的行为,特别是那种克己奉公、见义勇为的行为,更容易受到社会的赞许和褒扬,这对人们的公德培养有着良好的引导和鼓励作用。

      联系到我国的社会历史背景,社会公德建设的难度还在于,历史文化中留给我们的社会公德资源并不丰富。长期的、分散的小农经济使我们的先民们缺少公共生活,因而也就缺乏公德意识,更谈不上遵守公德的习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又把新中国的社会公德建设及其成就毁之将尽。

      进入近代社会以来,不少思想家认为,中国人历来缺乏公德,只有私德。中国人敬重家庭生活,以家庭生活为中心,以家庭为本位的社会生活,不可能产生公德观念。

      中国社会历来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社会,以家庭家族为重心,社会就是一个扩大的家庭,家庭就是一个缩小的社会,家庭伦理引申为社会伦理和国家统治的政治原则。家庭社会轻个人,强调个人对家庭的义务而蔑视其权利,所以只能产生私德。而公德是在以个人为本位,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为原则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所以中国历来缺乏公德资源。

      建国以后,社会公德建设才真正开始。社会公德建设的前提是确立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确立和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然后才能使其履行公民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在宪法确立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同时,逐步提出了社会生活中的许多公德规范,如热爱集体、热爱劳动、讲卫生、提倡科学、反对迷信、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等等。在五六十年代,除了某些政治口号之外,许多公德要求也刷写在城乡的墙壁上,以提醒人们遵守。人们的社会公德意识逐步树立起来。

      “文化大革命”严重践踏了社会公德,扰乱了人们的公德意识,使社会公德建设遭到破坏。“文革”对公德建设的严重影响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二是人们的正直品德被瓦解,为了捞取政治资本或躲避灾难,人们违心地去说假话,做假事;三是法制观念荡然无存;四是“文革”中滋生了“哥们义气”这种狭隘的流氓无产者的非理性情结;五是使人们对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公共财产的观念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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