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道德原则 建立整合模式

——中国当代伦理文化建设系列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雪慧 西南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 (成都 610041)

原文出处: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社会转型之际的道德空场导致了普遍的行为失范。欲重建人们正常交往与活动的基础,须以若干合乎理性的道德原则来奠定新伦理文化基本框架,并提供给人们一个在精神上和行为上可以共守的整合模式。本文认为,合理的原则产生于对道德关系的理性认识。着眼于个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这两类道德关系的调节,公正原则基于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本身所具有的双向性而超越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争,并力避二者片面性,力趋对个人和社会均有所保障又均有所约束;互利原则超越利己与利他之两极性,它由人类道德生活中自发的健康倾向(即以互惠的义务在社会成员内部建立秩序)发展、提炼而来。公正原则和互利原则为处理社会道德关系奠定了全理性基础,但仅此不够。伙伴关系原则基于人类共保、进化中达成的默契,适用于难以进行权衡和计算的情境和领域,维系着人类必要的情感联系和相应的人类公德。它与公正和互利相互凭借和补充,并以不同的功能、特性、调节范围和侧重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一种张力。这些原则既给人们处理复杂的社会道德问题以必要指导,又给人的自主选择留有充分余地从而决不限制个人面临挑战性情境时作出创造性反应。由此形成的道德构架可使人们对彼此行为抱有合理的预测和期待,并有望引导一种健康的相互关系。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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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论

      长期封闭的国门在改革开放之际打开后,十多年来,潮水般涌入的各方思潮以及人们久遭禁锢、又在尚待规范的市场经济刺激下爆发而出的“原欲”给社会生活带来了剧烈震荡,这种震荡在伦理文化方面表现尤为突出。随着改革的深化,原有价值体系及其相应道德规范与社会发展趋势的矛盾日益暴露出来,许多人未经疏导却因社会严密控制而长期在压抑状态中积蓄着的原生欲望在社会转轨之际又以极大的强度迸发出来,冲毁了本来就不甚合理的既有道德。这期间,虽然有种种新价值观念的萌动,但这些新价值观念既缺乏充分的理论准备,更没有广泛传播和理性讨论、比较的条件。结果,原有道德在大众行为层面已经几乎不起作用,但全社会又未形成一种新的价值认同和规范认同,以至出现一个价值真空和道德真空。

      人不同于动物,人类社会不同于动物群体,不能在失去价值信仰和道德规范的情况下长期存在;要从事建设和创造,就更少不了以一定的伦理价值体系为核心的文化背景对民族精神的整合,少不了伦理价值和规范对人们种种活动的价值定向和行为导向作用。而我国当前还面临一个特殊难题,这就是:被市场经济调动起来的欲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以推动人进行创造,给现代化建设注入巨大活力,但也可能驱使人破坏性地释放自身潜力。例如在近年来甚嚣尘上的拜金狂潮中,许多人为满足物欲在攫取金钱和财富上不择手段,既破坏了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条件:规则和信誉,又破坏了人们生存发展不可少的人际正常交往与活动的基础,使人们陷入一种必须处处设防、精力无益损耗的恶性循环之中。这一切给我国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埋下了种种祸根。欲望究竟使人的潜力以富于建设性的方式来发挥,还是成为破坏之源,除了取决于能否建立起合理的政治、经济体制,也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合理的伦理文化体系。这样,改革进程本身以及近年来物欲膨胀而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提出一个迫切课题:重建伦理文化,重塑民族精神。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伦理学面临的特殊任务是要探寻一种既能规范人的行为但又不异在于人的需要,既可保护和激发人的潜力但又给潜力的发挥以引导,既符合现代精神又体现人类恒久价值的伦理文化体系。其中,首要的是把握伦理文化应具备的基本精神和价值核心。对此,我曾在《新伦理文化的基本精神和价值核心》(注:参见笔者所著《新伦理文化的基本精神和价值核心》,刊于《江海学刊》1994年1期。)(以下简称《新》)一文中作过初步探索。但是,只有当新伦理文化不仅确立起超越人在个性、需求和社会生活上的多样性同时又包容这些多样性的人道主义的共同价值核心,而且还确立起相应的道德原则框架,它才能提供给人们一个合理的、在精神上和行为上可以共守的“整合模式”。有了这样的整合模式,人们才得以有所遵循,社会走出道德困境并摆脱由此而导致的人的精力无益耗费、个人素质与社会道德状况交相负作用的恶性循环也才获得一个必要的、健全的道德文化背景。

      本文作为《新》文的续篇,将依据在《新》文中提出的基本精神和价值核心进一步探寻可供人们处理各种道德关系的基本原则。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在人与自然、个人与自身、人与人、个人与社会(或集体)这四大关系中展开的,人们无可逃避地面临着如何处理这些关系的问题。这些关系是最基本的人类关系,也构成最基本的道德关系。其中,在人与自然、人与自身的关系中,道德调节的对象相对单纯。但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则不同。一方面,除白痴、精神病患者外,各方都是可以进行选择、作出决策、采取行动的的能动者,都是具有责任能力的道德主体。而且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事实上又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形成多重社会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把这两类道德关系统称为社会道德关系),相对于前两种道德关系,道德对这两类关系的调节在对象上要复杂得多。另一方面,在多重社会关系中,任何一方的选择和行动都会对相应一方甚至对更广的范围产生现实的影响,因而,从重建人们正常交往与活动的基础来说,为处理包括人与人、个人与社会这两大关系在内的社会道德关系提供必要原则,是更迫切的任务。鉴于这两方面原因,下面要探寻的是处理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原则。(注:关于人与自然、个人与自身关系的道德性质以及处理这两类关系的基本原则,笔者在《主体的沉沦与觉醒》(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一书的的第五章作过探索和专门论述。)

      二、公正原则

      在对待个人与社会或大大小小的集体的关系上,存在着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两种原则的对立。集体主义不论以何种具体形态出现,实质上都源于社会本位、整体至上的价值观并指向于维护这种价值观。在社会实践活动中,集体主义原则一旦把握不当,就容易导致把集体和集体利益绝对化、目的化、神圣化以及在道德调节对象上单方面针对个人。由于把集体和集体利益绝对化,人这一真实目的往往被湮没甚至沦为维护集体的手段,集体的自我维护上升为目的,导致目的与手段的颠倒。集体的价值原本在于它是人生存发展的条件,合乎理性的道德提倡人们维护集体,正是着眼于它的这种价值。任何集体如果不再成为其所有成员的生存发展条件,相反却蜕变为限制人发展的桎梏,合理的道德应赋予人们权利去改造、重建它而不是一味服从和维护它。但我国传统的集体主义在实践中往往维护着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畸型结构。至于集体主义将道德调节片面针对个人这一特点,再加上目的与手段的倒置,又使它蕴涵着一种倾向:要求集体中的个人在思想、行为、个性上的一律。作为社会活力源泉的个人独立性、首创性因其蕴藏着出人意料的不可控因素而往往被压制;个人行为、个人活动这些原本最具个性特色的表现被一种统一的模式加以规定,使丰富多彩的个性消融在整齐划一要求中。这种倾向对于人类是自杀性的,因为它扼杀了人类进步的基本要素:差异性和丰富性。个人主义坚持个人的在先地位和目的性,提倡和鼓励个性的表现。如果作为价值观的表达,它体现了伦理价值的真实来源。但价值观提供的是具体原则的出发点和共同价值背景,却并不能直接成为处理实际事务和实际关系的原则。如果把个人主义作为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是不准确的,因为它并不能反映出这种关系本身所具有的双向性质,并不必然地包含有适合双向关系的既保障双方的权利又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内容。以它来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容易导致另一种片面性,对人们生存、发展所必需的社会条件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超越在调节这一关系上的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争,在充分认识这一关系的前提下,寻求与其特性相宜、可以克服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片面性而力趋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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