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帝和生活之间寻求平衡

——早中期犹太伦理观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超南,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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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宗教伦理

      犹太宗教十分强调道德伦理因素,不少学者在研讨中常把犹太教称为伦理一神教。远古时代,所有民族把崇高、伟大、智慧、善良、英雄、才略等品格赋予自己的始祖,而把邪恶、渺小、凶残、丑陋、愚蠢等不良表现归诸与始祖作对的敌人。在关于始祖的古老传说与神话中,形成了一个民族伦理道德观念的胚芽。

      犹太民族在其伦理观形成的过程中,除了与其他民族相似的一面之外,还有自己的特色。这就是犹太人把绝对的善、正义、伟大、至高赋予了上帝;唯一的超凡的上帝为人类设立了善恶是非的各种规范;忠诚于上帝并按上帝的律法行事是犹太伦理观中最高最普遍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犹太传统中没有能离上帝而单独成立的伦理原则,所有伦理原则都是对作为正义的上帝所作的阐释;犹太传统中也没有纯粹世俗的美德,所有美德都因上帝的旨意而具有神圣的意味。

      任何学者都讨论“公义”或“公正”。《旧约》记述中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把公义视为上帝的属性。《诗篇》第119章第137节中说:“耶和华啊,你是公义的,你的判语也是正直的。”在《约伯记》第8章第3节和第29章第14节中分别出现这样的句子:“上帝岂能偏离公平?全能者岂能偏离公义?”“耶和华以公义为衣服,以公平为外袍和冠冕”。

      上帝作为绝对公义的化身,而为上帝传递旨意的先知因行公义而成为公义的使者。例如阿摩司就被称为“公义的先知”。公元前8世纪北国以色列在耶罗波安二世任国王时,表面上的繁荣中却出现了极为深刻的社会矛盾。阿摩司尖锐地抨击了种种不公义的社会弊端:“你们这使公义变为茵,将公义丢弃于地的,……你们怨恨那在城门口责备人的、憎恶那说正直话的。你们践踏贫民、向他们勒索麦子”,“我知道你们的罪过何等多,你们的罪恶何等大,你们苦待义人,收受贿赂,在城门口屈枉穷乏人。”还预言作恶的领导人必无好下场。并导致以色列的毁灭。他希望“惟愿公平如大小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这是百姓的希望和心声。又因渗透上帝的旨意而带有神学意味。阿摩司的预言包括“耶罗波安必被刀杀,以色列民定被掳去,离开本土”,后来都成为事实(注:这小段所引均见《旧约·阿摩司书》。)。他的预言突破了个人是否公义的表层而进入民族与国家的命运更深刻的层面,所以又寓含着对领导人是否公义与国家命运休戚相关这个问题的思考。

      善与恶是伦理学必然要阐述的两个基本范畴。在《旧约》中,善的含义极为丰富,可指有益、适合、虔诚、仁慈、恩惠、有用、美德等诸多方面,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在善的诸多含义中渗透着上帝对人的道德要求。《创世纪》第3章第22节中说,亚当与夏娃偷吃禁果后产生了羞耻感,于是上帝说:“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能知道善恶。”人知善恶始于上帝的伊甸园。尽管上帝为之大怒,但喻意是明白的,人因上帝而知善恶。因为上帝要求人类留意遵守“你的上帝所吩咐的诫命、法度、律例。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看为善的,你都要遵行”,然后才能到上帝“应许的那美地”去。这里清楚地表明,正与善已经包含在上帝所吩咐的诫命、法度、律例之中了。宗教信仰、法度律例、伦理道德相互渗透相互结合,这就是犹太宗教伦理的重要特征。

      作为中国传统伦理学中最重要的仁慈原则,在犹太伦理中也得到充分的重视。“仁慈”在中国文化中被理解为“爱人”,没有上帝爱子民的意味。而犹太伦理中的仁慈具有上帝慈爱子民、人与人之间的慈爱两个方面。《诗经》第118章第1-3节中说:上帝“本为善,他的慈爱永远长存。”在《耶利米书》第31章第3节中这样记述:“耶和华向以色列显现,说我以永远的爱爱你,因此我以慈爱吸引你。”这些诗篇以艺术形式表达了仁慈源于上帝的观念。

      作为上帝选民的犹太人也必须行善互爱。在《出埃及记》第22章第21-25节中这样写道:“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若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这种同胞间的互爱精神在以后漫长的苦难历史中得到很大的弘扬,成为犹太民族顽强生存下来的精神力量。

      在希腊化时期,接受希腊文化影响的犹太学者能够吸收希腊哲学、逻辑、伦理等营养为己所用。公元一世纪时的犹太哲学家斐洛运用柏拉图的理念学说论证上帝的超验性。上帝的存在是超验的,因为上帝就是存在本身,我只能通过自然、仁慈和秩序得到上帝存在的暗示。斐洛在《特殊律法》一书中讨论的不是上帝与世界的关系,因为上帝作为最高的理性渗透在世界各种现象之中,但又高于世界。所以,他认为最重要的神圣力量是善与威权。善、行善,在犹太人中继续与上帝的本性相连,并不因失国而不再神圣。

      拉比犹太教在公元2-7世纪对伦理神圣性的维护不遗余力。在讨论上帝的品性时,拉比们将以前《诗篇》中所说的“公义和公正是上帝宝座的根基”作了一定的更新。在评论《诗篇》中相关的内容时,拉比们指出,月亮因圆缺而更新,这就使上帝从审判之宝座上站起,坐到仁慈之宝座上。这与斐洛对上帝的理解有关。上帝的名称之一“埃洛希姆”被斐洛译成为上帝并且与仁慈一致(注:参见罗伯特·M·塞尔茨《犹太的思想》,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99-300页。)。10世纪犹太思想家萨迪亚在讨论虔诚者遭磨难、而恶棍交好运这个问题时这样说道:虔诚者的磨难是对他们所犯有的一些较小过失的即时处罚,虔诚者的磨难是一种净化和考验,上帝知道他们能够经受得住这种净化和考验;有时磨难能导致一种伟大和极乐的生活,因为它是一种奖赏,而不是一份礼物。今世的悲痛会因来世的极乐而补偿(注:参见罗伯特·M·塞尔茨《犹太的思想》,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84页。)。对这个问题,迈蒙尼德也发表评论,认为人的真正幸福在于与上帝交流时产生的极乐,这种极乐使人超脱了他或许不得不忍受的所有外在的痛苦。这两位贤哲坚信,真正的行善者会在磨难中得到一种与上帝交流的极乐,一种真正的善行中产生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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