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的元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窦炎国 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主编、副教授(苏州215009)

原文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规范伦理学已取代元伦理学而重新赢得了人们的关注,但元伦理学所讨论的伦理学的一些元问题,诸如伦理学的内容、功能、论证方法等等,仍然应予重视并给出深入的论证,这样才有益于规范伦理学的发展。伦理学内容的讨论不可能是无立场的,对伦理学功能的分析必须以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相统一的本然状态为根据,对伦理学论证方法的研究更不应局限于形式逻辑的规则。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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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伦理学把自己的问题局限在道德术语的意义、功能和规范判断的证明这种范围内,而我们所要讨论的则是伦理学本身的意义、功能和证明方法问题。道德术语和规范判断只是伦理学的表达方式,其意义、功能和证明方法要由伦理学本身的意义、功能和证明方法来决定的。对伦理学本身的意义、功能和证明方法的阐述和论证乃是伦理学得以成立的前提,同时也关系到伦理学的性质和生命力,因而可称之为伦理学的元问题。当代伦理学中的分歧和争执,大多是围绕这类元问题展开的,就如凯·尼尔森所说:“伦理学的性质和特有功能本身就是一个引起激烈争议的哲学问题。”(注:凯·尼尔森:《伦理学要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3页。)

      一

      伦理学的意义问题主要是指伦理学的内容问题,即通常所谓伦理学说什么?

      亚里士多德规定伦理学是至善的科学,就是规定伦理学应当说善。但应当说善和能够说善还不是一回事。自伦理学以善为主题以来,形成了对善的种种不同界说:感性快乐主义说快乐就是善,基督教伦理学说尊从上帝才是善,康德则说服从绝对命令方为善,后来到了G·摩尔那里,善变成了不可说的了。传统伦理学从说善开始最后走到无法说善的地步,似乎并不是把伦理学的学科性质搞错了,也不是如元伦理学所说的“从是中推导不出应当”,真正的问题恐怕在于怎样说善的问题。石里克、卡尔纳普、艾耶尔、斯蒂文森等人的高明之处或许可以理解为是对这一问题的觉悟。然而,他们不是把伦理学问题归结为心理问题,就是把伦理学问题归结为逻辑问题,从而背离了伦理学应该说善的规定。

      问题的关键似乎在于澄清伦理学的客观根据,也就是说善的基础和根据。正如一百年前居友所说:“我们要系统地抛弃任何先于事实或超于事实,因而是先验的和绝对的法则,就必须从事实本身出发去推演法则,从现实出发去建立理想,从自然出发提炼道德哲学。”(注:居友:《无义务制裁的道德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1,202页。)这一看法与马克思的观点有不谋而合之处。伦理学作为对社会道德意识的反思,原则上应该能够还原为社会存在和社会现实生活。用马克思的话讲,伦理学所谓善,实为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所把握的社会生活。但是,社会生活需要从两个层次上来加以分析:

      首先,社会生活具有实然状态的样式。居友把这种实然状态确定为个人的生命存在,赵汀阳则把它确定为个人的生活事实。(注: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页。)由此出发,他们把伦理学的善分别理解为生命的扩散和生活的创造。“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3页。)但是个人的生命存在和个人的生活事实并不等同于社会生活的实然状态,就如水分子的结构样式并不等同于江河湖海的实然状态一样。把伦理学的意义局限于个人的生命或个人生活的范围,显然是过于狭隘了。我们即便不诉诸于马克思唯物史观,而单凭现代系统论观点,也难免不从理论上对居友和赵汀阳的上述规定提出疑问。

      社会的实然状态就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事实,其基本内容是人类的交往实践活动,即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我的这三对矛盾的展开和交汇过程。从人类交往实践活动中派生出的善意识,不过是对上述三对矛盾关系中展现的人性的美好成分及其对象化形态的肯定性评价。换句话说,善概念乃是从社会现实中的好人好事好生活中概括出来的,它是好人好事好生活的共有本质的一般抽象,实质也就是人的类本质的意识形态——人的类精神。人的类本质就是人类的社会性特征,人的类精神就是人类的共生精神;因而善概念的内涵只能是对人的社会性和共生精神的肯定和确证,而不能归结为个人生命意识和个体精神。质言之,实然状态的善是存在于个人生命和个人生活中的人类本质和人类精神在交往实践关系中的显现。

      其次,社会生活还具有应然状态的样式。迄今为止的社会现实中并非只有好人好事好生活,相反还有许多不如人意的人、事和生活,甚至还有坏人坏事坏生活。于是当人们用善概念来概括人类本质和人类精神的同时,还会用恶概念来概括反人类本质和反人类精神。善与恶的对立正表明社会生活有待改善。当人们以人类本质和人类精神为座标来框设社会生活的发展前景时,就会从实然状态中开发出应然状态来。伦理学用普遍善来定义社会生活的应然状态,即把普遍善的生活作为道德理想来追 求。

      伦理学对普遍善的追求,蕴含着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即承认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冲突,并把调谐或克服这种矛盾和冲突看作是生活的实质。然而,社会生活中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并非总是可调谐、可克服的,因而伦理学对于普遍善的追求往往流于幻想或说教,或者变成出于利益计较的谋略。于是伦理学的出路便只有两种可能:

      要么闭目塞听,干脆否认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利益矛盾,就如新老个体主义者所做的那样。爱因·兰德曾以假言判断和假言推理方式表述这种看法,她说:“如果人们不去欲望不该得到的东西,既不自我牺牲也不接受他人的牺牲,并彼此以商人(trader)相待,那么,他们的利益就不会彼此冲突”。(注:《新个体主义伦理——爱因·兰德文选》,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30页。)

      要么釜底抽薪,彻底消除产生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根源,就如马克思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马克思认为利益对抗根源于财产的私人占有制,只有消除私有制才能从根本上克服私有观念,才能协调和克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对抗,从而实现普遍善的理想生活。

      人们应该相信爱因·兰德还是应该相信卡尔·马克思呢?伦理学如果要以普遍善为理想,那就不能无立场、无选择。也就是说,对普遍善的追求不可能是无立场的批判。且不说对普遍善所赖以确立的社会条件的立论和分析,各派伦理学会有各不相同的立场,单就对普遍善的追求本身来看,一方面要从理想生活的眼光来审视和批判社会实然状态,另一方面要从社会的人类的眼光来审视和批判生活中的各种利益矛盾,因而无论如何不会有无立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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