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道德建设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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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师专学报

内容提要:

我国正处在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过渡的社会转型时期。转型期社会道德的失范现象,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需由法律体系来保障。而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竞争规则有待于完善,道德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是旧的道德规范被削弱、淡化之后,个人非理性冲动缺乏新的有效的约束而造成的。这要通过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要通过以法制作保障来加以解决。法制可以使公民的权利义务统一起来,增强其涵养道德的主动性;克服现代科技发展的负效应,确保道德教育和道德更替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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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人们在关注道德失范现象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把它归咎于市场经济,并由此引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话题。其实,市场经济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我们所面临的任务是转型期道德建设问题。

      我国走向市场经济的改革是由边缘向中心部位逐渐推进的。在多种经济成分中,私有企业及个体经济较早进入市场,而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步履迟缓。目前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这一问题不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能真正建立起来。从市场体系的发育来看,市场也远未成熟,市场机制还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我们所面对的是一种正在形成的、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形态,或称准市场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是成熟的商品经济,市场不是“人们可以互相欺骗的场所”,而是“一套社会制度,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那种制度的促成和构成。”(《现代制度经济学宣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8页)美国经济法学家哈耶克曾指出,在市场秩序里,“个人所需服从的,是法治下的法律,这种法律应是无私的、普遍的、有效的”。追求效益并通过市场和价格体系来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协调的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是精确计算下的效率,尊重的是规则性公平,讲究的是规则契约化,培育的是法律主义精神。市场经济的建立是经济现代化和经济关系法律化同步发展的客观进程,健全的法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就其对法律的依赖程度而言,它是一种法制经济。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是一种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机制,自利行为是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对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的追求,容易诱发自私性,进而产生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导致人们常说的坑蒙拐骗、商业欺诈、欺行霸市、假冒伪劣、缺斤短两、强买强卖等不道德的经济行为。这些行为将极大地提高市场经济的交易成本,甚至使市场经济成为一种低效率的经济机制。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求一整套平等竞争、公平交易、合法经营的机制。法律不仅能够持续稳定地保障市场经济运行处于有序状态,而且使得市场经济在法治的指导下,建立起一套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规则。市场经济的法治性,排除了人治的因素,它不仅要求市场经济主体遵守法律规定,而且要求政府也必须在法律明确界定和限制的职能范围之内从事管理活动。

      正在形成的、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规不健全,竞争规则不统一,部分企业产权不明晰,监督不力,留下了不少失控的真空地带,使市场中的“经济人”缺少必要的、有力的约束,诱发了一些人的投机心理和侥幸犯罪心理。市场化初级阶段的消极道德现象,不是市场经济自身的问题,而是在旧的道德规范对个人的约束弱化后,对个人非理性冲动缺乏新的有效约束而造成的问题,这一问题必须在进一步完善自由竞争的法制环境的过程中加以解决。

      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是滞后的。政治上,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还不健全、不完善,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历史上,我国缺乏法制传统,封建主义的特权思想、宗法观念等至今还在侵袭着人们的灵魂。伴随着对外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开始出现、流行。自利原则、等价交换原则在政治领域也有一些表现;失去有效制约和社会监督的权力进入经济领域“寻租”,导致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社会腐败现象发生。而在一段时间里,对党政机关少数人中滋长和蔓延的腐败现象又制止不力,对各种犯罪活动打击不狠,使党风和社会风气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好转。腐败是各种消极道德现象的一个重要方面,又是产生各种消极道德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消除腐败是加强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社会转型时期,道德建设除了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外,更重要的是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健全的民主与法制,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任何反腐倡廉机制的确立,都离不开法制建设。

      转型期道德建设要区分不同领域分层次地进行。把经济伦理同其它社会伦理区分开来;对不同的公民提出不同的道德要求;要加强干部道德教育。但首要的和基本的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公民道德是法理性道德,属于用否定式来表达的道德,如不偷盗、不奸淫。这是最基本的道德。法律是公民道德的资源。

      伦理学的原则与规范,按诺齐克的说法应该具备简洁明了和可操作性的特点。中国传统文化是“义务本位”的伦理文化或称“君子”文化。道德是建立在乐观人性之上的高调道德,重道德理想,轻道德规范,重私德,轻公德,追求人的理想境界,道德的目标是求君子,社会长期缺乏可供普通百姓操作的最基本的公民道德。相反,西方的道德是建立在悲观人性论之上的低调道德,这种道德对人性的弱点有着深刻的警觉,道德的目标是防小人,最后形成了与法律相结合的公民道德。一个简单的事实也许可以帮助理解两种道德的差异。在西方人看来理所当然的不能“随地吐痰”,在中国却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社会问题。这里笔者无意褒扬西方伦理,贬低传统文化,只是想说明,转型期道德建设,我们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同时也应该借鉴西方的经验,搞好公民道德建设,使道德建设循序渐进地进行。

      中国的儒家伦理是建立在家庭伦理基础之上的,中心是人伦,重家庭伦理,轻国家、社会伦理,道德是针对具体人而言和因人而异的,公私界限是模糊的。由于家庭、亲属的社会关系较密切,社会关系是个别的和具有感情色彩的,伦理具有个别的性质。而由传统的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过渡的社会转型,在社会学家看来,是从社区到社会,从礼俗社会到法理(契约)社会,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由于社会流动,人际交往范围的扩大,同时缺乏社会监督,曾经在熟人社会起作用的道德规范在陌生人社会失去了其规范作用。陌生人社会需要的是普遍主义的道德,这种道德只能是公民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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