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真实的集体”的思想,有一段经典的论述:“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4页。)这段论述,连同他们在本书中其它的有关论述,至少从三个方面揭示了“真实的集体”的思想内涵: 首先,揭示了个人对于集体的依赖性。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社会是以一定物质生产为基础而交互作用的人类生活共同体,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存在。在原始社会,个人完全从属于集体即原始氏族集体,后来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阶级的出现,个人则隶属一个特殊的集体——一定的阶级。正如他们所指出的那样:“单独的个人所以组成阶级只是因为他们必须进行共同的斗争来反对某一另外的阶级”;而且,“阶级决定他们的生活状况,同时也决定他们的个人命运,使他们受它支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1页。)无产阶级劳动者也不例外。马克思恩格斯后来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随着大工业的发展,无产阶级必然“结合成更大的集体”,组织成阶级,进而组成政党。将来进入无阶级社会,个人也不能脱离一定的集体(即自由人的联合体)而存在。个人必然组成并隶属于一定的集体,决定了个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获得生存的条件,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 第二,根据集体是否外在独立于个人区分了两种性质不同的集体——“虚构的集体”和“真实的集体”。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由于社会分裂为相互对立的阶级,“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统治阶级为了取得并维护自己的统治,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这种所谓的“共同利益”是同各个个人所追求的自己的特殊利益相对立的、“异己的”,也就是说,“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后者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性,并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真正的个人发生矛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3页。)“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38页。)在这种社会历史条件下,由各个个人所构成的集体只能“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只能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它对于被支配的阶级和个人来说不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因为它不能从根本上普遍地代表个人利益和价值追求,从而与个人相* “虚构的集体”如果消解,克服了它对于个人的异己性、外在独立性,则成为“真实的集体”。所谓“真实的集体”,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看法,就是各个个人“自己的联合”(而不是出于某种外力强制的联合),并在这种联合中各个个人能够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这样一种“真实的集体”,实际上就是“革命无产者的集体”,因为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而这些条件在从前是受偶然性支配的,并且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同各个个人对立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5页。)“它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9页。)从而实现了个人与集体的和谐统一,成为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手段和条件。其最高形式、最完备形态就是到共产主义社会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 第三,对上述两种性质不同的集体的区分,实际上从正反两方面揭示了“真实的集体”得以实现的条件和基础,回答了“真实的集体”何以可能的问题。在他们看来,“真实的集体”或集体的真实性,取决于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的条件:其一,“真实的集体”必须建立在真实合理的社会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它所赖以建立的社会历史条件必须是公正合理的,不存在对抗性矛盾和冲突,社会成员共同占有他们自己的生存条件,实现了经济上、政治上的平等。依据这一条件,马克思恩格斯证明了在私有制社会里建立的集体必然具有不真实性、不合理性和历史暂时性,因为在这种社会历史条件下建立的集体,存在着个人和集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对抗性矛盾。只有在革命的无产者“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即在消灭了阶级对立和私有制的情况下,个人与集体在利益关系上产生对抗和分离的根源才会消失,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两者的根本统一,这时的集体才会成为真实的集体。如果不去分析集体所赖以建立的社会历史条件,是不可能从本质上认清和判断集体的真实性问题的。 其二,“真实的集体”必须建立在真实合理的价值基础之上,即必须具有价值的真实性。一方面,它的存在及其利益在根本上普遍地符合或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和价值追求,它能够为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真实而充分的社会条件,能以合理有效的社会组织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社会成员的正当个人利益和需要,而这种利益和需要得到了满足的个人反过来也会促进该集体更加真实合理地向高层次发展,从而实现集体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正当利益的共生共长和高度统一,避免两者的分裂与对抗。另一方面,它也能与其他的集体处于和谐共进的关系中,能为其他集体的健康发展提供和创造有利条件,而其他集体的健康发展也会反过来促进该集体更好更快地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如果它不能为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真实而充分的社会条件,不能实现个人正当利益与集体公共利益的共生共长,不能促进其他集体的健康发展,那么这种集体就失去了其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基础和意义。可见,只有在集体和个人之间建立了价值同位、共生的关系,这样的集体才是具有现实合理性的“真实的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