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科学家道德义务的困惑

作 者:
卢彪 

作者简介:
卢彪 扬州大学师范学院政法系 邮政编码:225002

原文出处: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科学家是以科学研究为社会职业的角色,必须履行科学家的道德义务。献身真理、造福人类是科学家道德义务的核心。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科学家的道德义务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这种冲突的表现形式如何?道德义务的判断和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界定选择”在义务冲突中的作用?本文就以上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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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科学家”(scientist)这个术语,直到19世纪40年代,才被威廉·休厄尔创造出来。科学家是以科学研究为社会职业的角色,是从知识分子总体中分化出来的,是社会的一个子细胞。科学家不仅要个人自由思考、独立钻研,而且要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遵守科学家集团的基本行为规范。如果科学家研究活动的内部仅是了解真理,那么,不难看出,没有科学的良心,没有诚实和原则性,没有为真理而斗争的精神,科学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曾提出科学家集团必须具备四大基本精神,即:普遍主义、公有主义、不谋私利精神、有条件的怀疑精神。这四条虽是一种理想,但应该说同科学活动的本质是一致的,至今仍有指导意义。科学家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除了必须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外,还有自己特有的道德义务。科学家正确利用活动成果的责任,以及对这一问题的态度,是科学领域特有的伦理学问题的一个重要范围。科学家道德义务的内容很广,但核心至少有两条:献身真理、造福人类。然而,纵观科学家的活动生涯,不难看出科学家道德义务冲突也是难以避免的。

      冲突之一:科学的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

      贝尔纳说:“科学上的国际主义是科学的最特殊的特征之一。”(注:[英]丁·D·贝尔纳著《科学的社会功能》第274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他认为,即使在极其原始的时代,爱好科学的人们就愿意向别的部落或民族学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科学可以说是从一开始就具有国际性。科学家“是全世界的公民”(注:[英]丁·D·贝尔纳著《科学的社会功能》第229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然而,科学家是有国籍的。居里夫人认为,祖国的利益高于一切,“为祖国效力比其它一切都重要”。不管什么时候,自己都“没有权利抛弃自己的祖国”。(注:艾芙·居里著《居里夫人传》第122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热爱祖国不只是为祖国赢得荣誉,还必须以实际行动促进自己祖国的发展,基于这样的认识,居里夫人决定以镭学研究推动祖国波兰科学事业的发展。当祖国利益与全人类利益一致时,科学家能很坦然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然而一旦发生冲突,问题就显露出来了。“原子弹之父”奥本海默为原子弹的制造作出重要贡献,奥本海默卷入美国研制原子弹工作的最初动机跟物理学家劳伦斯是一致的,是为了帮助英国和其他同盟国,在珍珠港事件之前,他们并没有想到美国会卷入这场战争。然而,自1941年9月,劳伦斯开始认识到美国研制原子弹的必要性,同时也是为了同德国竞赛,并积极向官方建议和说明研究制造原子弹工作的重要性。当时由奥本海默、康普顿、费米和劳伦斯四位科学家组成了一个专门小组,并着手进行研制原子弹的“曼哈顿计划”。奥本海默也是支持这个见解的。1945年8月6日广岛原子弹爆炸后不久,第二次世界大战便结束了。然而,奥本海默在1962年曾说:“我觉得当时太欠考虑了”。(注:《近代物理学家(传记)》第316页,科学普及出版社1985年版。)到50年代,当劳伦斯等人积极倡导研制氢弹时,受到奥本海默的强烈反对。奥本海默在自己的余生中确实感到了他在发展和决定使用原子弹武器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奥本海默的这一忏悔背后潜藏着一个科学家道德义务冲突问题。日本的侵略给人类带来不幸,特别是珍珠港事件的发生激起了美国科学家的愤慨,为了祖国的利益应该将科学应用于战争。而用原子弹摧毁城市,炸死炸伤无数无辜的平民,并用这种可怕的新武器威胁别国,这又有悖于国际主义精神。

      冲突之二:科学的公开性与保密性

      科学的目的是造福于人类。贝尔纳认为:“我们不希望人们决定当科学家仅仅是由于科学工作收入丰厚,或者即使不是由于科学工作收入丰厚,也是由于当科学家能够摆脱商业工作的许多令人不快的限制。科学工作的吸引力应该部分地由于人们内在的求知欲,部分地由于人们认识到通过科学工作可以为社会作出重要和无私的贡献”(注:[英]丁·D·贝尔纳著《科学的社会功能》第337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使“科学为人类服务”(注:[英]丁·D·贝尔纳著《科学的社会功能》第462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科学史上有很多科学家把自己的科学研究无偿地献给人类。如:居里夫人镭的发现,当美国记者麦隆基夫人谈到能使居里夫人成为巨富的专利时,居里夫人平静地说:“没有人应该因镭致富,镭是一种元素,它是属于全世界的”。(注:艾芙·居里著《居里夫人传》第311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正因如此,居里夫人把提炼镭的全部技术都毫无保留地公布了,甚至连有关镭的若干技术版权都没有保留。科学家将实验结果和观察到的现象发表出版,以使别人可以利用并给予批评,这是作为现代科学基础的一条基本原则。科学成果公开有利于科学发展,“保密违反科学上的最大利益和科学精神,它使科学家无法为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作贡献”(注:W·I·B·贝弗里奇著《科学研究的艺术》第70页,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然而,也有一些科学家或他的雇主以利用别人慷慨提供的知识为基础而作出的发展来为自己的私利服务,工业上和政府国防部门的研究工作就是秘密进行的,因为科学无国界,但科学家是有祖国的。作为科学研究的目的,除兴趣外,相伴随的是功利。人们在实践中深深感受到,科学的应用可以带来更高的产量、更快的速度以及更低的成本,可以使商业利润大大增加。近年来,不少科学家将自己的科学发现申请专利。事实上,作为“科学家很少是一个董事,甚至很少是企业的一个重要股东;他对保密的兴趣通常仅限于保住饭碗和增加一些工资或者从每一项交他做的工作中取得小额的或名义上的奖金”。(注:[英]丁·D·贝尔纳著《科学的社会功能》第171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因此,科学上的保密性和公开性构成科学家道德义务上的又一冲突。

      二

      科学家的科学活动除了促进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外,还应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对社会负责。那么,科学家的什么行为是道德上正当的、有义务的,是一种职责或者是应该做的,什么行为是不应该做的。这本身就涉及到义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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