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基建”主要包括三方面: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新基建”主要涉及新能源、移动通信、芯片生产以及互联网等类企业,虽然国家还没有专门出台税收支持政策,但众多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均适用“新基建”企业。相关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风险点,笔者归纳如下: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优惠税率;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应注意的风险点: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指标(如研发费用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等)应达标。即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不得低于60%;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得低于相应标准(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则不得低于3%)。二是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生产企业享受优惠要把握两个关键,即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和获利年度(开始生产经营后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利润的第一个年度),要享受优惠,二者缺一不可。三是优惠政策叠加的适用,如软件企业同时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在享受减半征税时,只能适用25%税率而不能适用15%税率。四是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扩大固定资产投资的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75%加计扣除;新增除房屋建筑物之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应注意的风险点:一是按规定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同一个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于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作为留存资料备查。二是税会差异调整等问题,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要准确、汇总额计算要准确,归集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时,应按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算加计扣除。例如,甲汽车制造企业2019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20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200万元(1200/6=200),不需要与会计折旧额比较孰小。三是新增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要注意,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不是可以一次性全额税前扣除,而是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后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比如,企业购置用于福利部门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职工福利费须按限额扣除。企业用专项政府补助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并适用了不征税收入政策,但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后,该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要按规定进行调增处理。 三、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除可适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递延5年纳税优惠政策外,还可选择将投资环节产生的所得税递延至股权转让环节纳税;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免税,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服务,免征增值税。 应注意的风险点:一是优惠可叠加享受。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确认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后,仍可就剩余应税所得,在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甲公司2016年以一项原值为500万元、评估价值为1500万元的专利技术投资入股,2016年确认技术转让所得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免税,剩余500万元减半征税,同时,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选择按照5年分期纳税,那么2016~2020年5个纳税年度,该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计入该5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每年为50万元。二是给予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的主体应符合条件。发放现金奖励的主体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也包括民办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同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财务核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要健全其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三是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同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四、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及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实行退税制度,特别是先进制造业条件更宽松。对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类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应注意的风险点:一是享受留抵退税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要和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且只有新增的留抵才可以退税(先进制造业不受此限制)。先进制造业条件放宽。二是没有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不能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留抵退税政策,只能在两项优惠政策中取舍。三是享受抵减加计抵减额时,主体为“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在计算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简易计税销售额,不需剔除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享受差额计税政策,应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四是加计抵减不是抵减进项税额,而是抵减应纳增值税额。若当期没有应纳税额,则当期不能加计抵减,可结转到以后各期继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