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的一方发行债券,另一方购买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从一级市场(发行市场)购买,另一种是间接从二级市场(流通市场)购买。第一种情况下,若不考虑双方的费用问题,发行方的发行价与购买方的购买价应当完全对等,且时间和摊销过程一致,编制合并报表做抵销时,两者应当没有差额;第二种情况下,购买方购买价与发行方在购买时点的摊余成本通常不等,从而导致双方确认的投资收益或财务费用亦不等,故在抵销时出现差额。针对第一种情况,抵销分录比较完善,在此不赘述。 针对第二种情况,在上述抵销分录的基础上,交易当年对差额的处理目前有三种做法:(1)借差“财务费用”,贷差“投资收益”;(2)借差“投资收益”,贷差“财务费用”;(3)借贷差都记“投资收益”。然而不管使用哪个项目,原理相同,都为确认集团的“损益”。连续编制时,抵销分录为:逐年抵销双方债券的摊余成本,差额计入“年初未分配利润”,且该项目的金额逐年递减,最后一年抵销为0,投资收益与财务费用项目的抵销则同交易当年[1]。 目前的做法对该损益的处理存在矛盾,主要表现为确认时点问题:一方面,在内部债券交易当年全额确认该损益;另一方面,随着债券的摊销,将该损益分为在当年及以前年度抵销时实现的部分和未实现部分的补充抵销,在确认时间上是存在矛盾的。前者表达该损益由购买方一次支付集团外部,在购买时点一次实现,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后者则表达该损益应当随着债券持有双方所用“实际利率”的不同,通过实际利率法摊销逐年实现。鉴于此,本文采用两种思路,通过案例展开批判性分析,探讨该类抵销的本质,解决抵销分录的合理性和准确性问题;在认定损益属于哪方时,以代理论为出发点,解决权益在少数股东与母公司之间的分配问题,增强学习者对该类抵销的理解。 一、间接购买下债券抵销差额的实质分析 当集团一方从外部购买另一方发行的债券时,无论发行方是折价、平价还是溢价发行,对集团来说都有三种情况:(1)买价<购买时点发行方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形成负差
;(2)买价>购买时点发行方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形成正差
;(3)买价=购买时点发行方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该种情况较少出现,同时不影响本文探讨的观点,故将其忽略)。 对该差额本质,应当从三个维度来思考:第一个维度,该差额代表的“损益”应当在什么时点确认?第二个维度,该差额应当归属于哪一方(涉及损益在母公司与少数股东之间进行的分配)?第三个维度,该差额应当使用哪个报表项目? (一)该差额(损益)的确认时点 针对该问题,从不同角度来看,可以有两种思路: 第一种思路:交易时点全额实现 该差额可以理解为集团因为某些原因而回购债券,是集团一次性支付给外部的已实现损益,在交易时点既已全额实现。 根据合并报表编制的一体性原则,站在集团外部来看,相当于购买方转移给发行方所需要的资金(最初的发行价),但少支付
,由集团外部负担;第二种情况出现时,相当于购买方转移给发行方所需要的资金(最初的发行价),但多付出
给集团外部。 因为个别报表的处理原则,上述买价被视为购买方“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时点的摊余成本,不考虑费用,下同),两种情况均导致各年购买方与发行方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和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不同,确认的利息收益和利息费用不同(因“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都是以“面值×票面利率”来计算,故各年两者均相同,后续不赘述)。而产生差异的根源在于购买日形成的
或
,回购该债券的目的亦并非获取利息收益。同时,对购买方而言,持有该债券后与直接从发行方手中购买该债券的权利完全相同,该债券未来的现金流量完全由发行方决定,具有同样的利息收益,未来还本金额为面值。所以,实质上该差额不应该计算到债权投资摊余成本中进行摊销,或者除了该差额,两方在抵销时应当与直接购买相同,不应当有差额。 在这种观点下,
或
应当仅影响购买当期的合并利润,后续各年仅影响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不应当影响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