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三大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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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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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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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31号通知)、《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以下简称32号通知)以及《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三大税收优惠政策做了明确规定。

      在当前全球经济低迷、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特殊背景下,海南自由贸易港三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利用好优惠政策借势突围,让自贸港建设成果更好地普惠企业,是值得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三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企业所得税优惠。31号通知明确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类型、税率以及固定资产摊销等相关问题。该优惠政策执行期为4年,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具体主要优惠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2.个人所得税优惠。32号通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优惠政策执行期为4年,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具体主要优惠规定:一是享受政策优惠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二是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该优惠。

      3.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33号公告明确了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主要优惠规定:一是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不限次。二是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商品。三是取消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四是以额度管理为主,大幅减少单次购买数量限制的商品种类,例如将热销免税品化妆品购买件数从12件放开到30件,使得消费者可以成套地购置高档化妆品;除了对手机设置4件和酒类1500毫升的限制之外,取消了其他42种免税品的购买数量限制。仅限定化妆品、手机和酒类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旅客购买商品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五是鼓励适度竞争,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均可平等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参与倒卖、走私的个人、企业、离岛免税店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三大优惠政策适用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注意四个条件

      1.注意享受优惠税率的前置性条件。政策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把握三点:注册地在自贸港范围内;必须是实质性运营而非仅仅注册在自贸港;必须是属于鼓励类产业。所谓实质性运营,政策也已明确,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简单理解就是企业机构类似于董事会、股东会等核心管理机构要设在海南,“人、财、物”在海南,表明在海南自贸港存在实质性运营。而对“鼓励类产业”的界定,需要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正列举的行业来加以认定。

      2.注意总、分机构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条件。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即:只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的总、分机构才能够享受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优惠。例如,上海某A公司2020年7月1日之后在海南自贸港设立某B分公司,那么A公司适用税率为25%,B公司符合适用15%优惠税率的条件。因此,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区税率不同,出现总分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问题。如果出现了总分公司税率不同,计算应纳税额应按“两次汇总,两次分摊”的办法,即按四步计算应纳税额。第一步:总机构汇总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根据分摊比例划分不同地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第三步:汇总应纳税额;第四步:根据分摊比例分摊各地税额。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3.注意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的前置条件。首先享受优惠的主体限于海南自贸港支持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次必须是新增境外投资。在新增境外投资方面,企业从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免征所得税;如果属于境外子公司,必须持股超过20%,且限于新增投资对应的股息所得,才能享受免税优惠,而股权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并且要求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这主要是防止企业将设在避税地的分支结构或子公司利润拿回,导致双重不征税,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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