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新商业模式下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朝琳,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蒋艳虹,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讲师,博士。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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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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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新经济和新商业模式,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公认的定义,但大多认为:新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知识经济,以智力、研发、创意、创新等无形资源为主要驱动因素,是一种依靠信息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智慧型经济形态;商业模式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为客户和股东创造价值。无论是新经济还是新商业模式,都要求企业利用现有资源来创造价值,也都必须获得收入,在财务报表上通过收入的确认体现其在新环境下创造价值的能力和结果。新商业模式对于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影响重大,在某些情况下,甚至直接决定企业何时确认、应当确认多少收入。随着新经济企业逐渐成长、在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下不断壮大,它们成为创造和利用新商业模式的主力军,其获取收入的特点经常有别于传统企业,在收入确认上的会计处理也值得深入研究。

      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7月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将修订前的准则称为原收入准则),要求企业遵循识别客户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确认收入等五个步骤(合称五步法)来分析相关业务并确认收入。根据规定,该准则分步实施,2020年是境内上市企业实施该准则的第一年。可以预见,不少企业将在执行新准则中遇到一些问题,特别是某些新经济企业和实行新商业模式的企业,由于其创新的业务特征,在某些业务的收入确认方面,很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困惑。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提出需要注意的问题点和解决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它们更顺利地执行准则,向利益相关方提供具有良好质量特征的财务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新经济和新商业模式的概念仍未获得一致性的认可,其中,新经济涵盖的行业和企业及其特点,商业模式的分类及其特点,新商业模式与传统商业模式的主要区别等问题,还在探讨与争议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经济和新商业模式的类别也无法穷尽。在此基础上,要想根据新经济的行业或特点,或是新商业模式的主要特点来归纳其在收入确认上的特点及其相关问题,实际很难办到。考虑到以上因素,本文以新收入准则中的五步法作为分析框架,尽量以当前业内相对比较认可的新经济行业(如电信运营、软件、网络游戏等行业)与新商业模式(免费、捆绑销售、电商平台等模式)为研究对象,希望能够厘清相关问题。当然,下文描述的一些业务特点,在新经济新模式下的相关特点只是更为突出,或有其独特之处,在传统经济与商业模式下也可能会有所表现。另外,限于行文目的和篇幅,本文在探讨会计问题时,不特别描述和分析新经济新模式的相关特点。

      一、客户合同的相关判断

      在确认收入之前,企业可能需要判断自己与对手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客户合同,考虑某些合同是否需要合并或分拆,如何处理合同变更等问题。

      (一)合同变更

      一些新经济企业与客户签订了固定造价合同,合同开始履行之后,因其处于初创期,谈判地位比较弱,客户要求增加订单中履约义务的同时并没有增加对价。此时,企业需要判断原合同中已履约部分与未履约部分是否可以明确区分,由此决定如何看待这类合同的变更,并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来确认收入。如果二者不可明确区分,可能导致已履约部分在变更后的新合同中所占比例变小,企业因此需要调减当期收入。

      (二)合同合并

      许多新经济企业(如电信运营商)会向市场提供不同的单位套餐,使单位成员之间可以按照折扣价格互相分享服务(如分享数据流量或通话时长)。这种情况下,企业在识别客户合同时,需要考虑是否合并相关合同。如果不合并而认定为多份合同,企业还需要进一步分析组合法核算与单独核算的结果有没有重大差异。在确定没有重大差异的前提下,企业应当将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组合起来进行会计处理。关于是否组合处理,哪些项目可以构成一个组合等问题,企业需要从不同商品或服务、时间跨度、地理位置及合同变更的影响等角度来评估。此外,企业还需要持续评估组合法是否会使其与单独处理的会计结果出现重大差异,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等。

      二、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

      新收入准则第九条规定,只有在企业履行某项可区分的单项履约义务时,才能确认相应收入。企业在创新企业商业模式的同时,也在收入确认上面临新问题,有必要鉴别客户合同中的某项义务是否为单项履约义务,考虑如何将其与其他履约义务区分。

      (一)额外购买或续约权

      对于被评估为实质性权利的客户购买额外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权,企业应当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来处理。如果合同赋予客户以折扣价格续约的权利,仅当客户不签约就无法获得额外利益的情况下,该选择权才代表实质性权利。

      不少软件企业为了维护老客户而给予其续约选择权优惠。企业如果认为因此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如续约折扣超过给予其他客户的正常折扣范围),应当将该选择权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估计其单独售价;在此情况下,如果企业在续约期间将按照原合同条款给老客户提供服务,则可简化处理,直接估计将提供的服务数量,并将预计在续约期间将收取的对价纳入原合同的交易价格。但如果企业认为并未因此提供重大权利,则作为一项销售要约,在实际续约时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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