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分类号 G416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消除和克服思想道德建设所存在的“软化”现象,是我国转型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否“硬”起来的关键。 一、思想道德建设必须制度化的理论诠释 现阶段进行思想道德建设,就是要在我国公民中确立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观念和情操,自觉抵制和反对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相对立的思想道德倾向和行为。思想道德建设所要予以明确回答和科学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内涵,二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地位,三是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宗旨、目的、原则、途径、手段、方法。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种制度,即思想道德建设制度,它是关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内涵以及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地位、宗旨、目的、原则、途径、手段、方法等一系列规则和习惯(指法学意义上的习惯)的总称。从前面对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制度的本质描述可以发现,思想道德建设必须制度化是一种内在逻辑的要求和发展。 制度虽然是人制订的,但它一经制订出来并获得大多数人的通过后,便具有确定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稳定性和普遍约束力。即某种客体一旦被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在一定的时期内,作为一种制度,它所包含的内容是清楚而确定的,且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不以少数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稳定性,对所有的适宜对象都具有约束力。因此,思想道德建设一旦形成制度化,便意味着在转型时期或整个社会主义阶段,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内涵、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地位、宗旨、目的、原则、途径、手段、方法等,都具有了确定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稳定性,并对广大公民形成约束力。思想道德建设走向制度化,不仅便于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知道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及思想道德建设之真实所指,以及如何参与和从事思想道德建设,而且还可以促使他们自觉遵守和服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约束,防止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出现可有可无、可轻可重、朝令夕改等主观随意性。思想道德建设实行制度化,对掌握着公共权力的领导干部来说,意义更为重大。因为只有当把思想道德建设上升到制度化的高度,才能对领导干部形成有效的约束,改变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的状况,从而使整个思想道德建设顺利地向前发展。尽管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一种能反映并符合人类发展方向和现代社会需要的思想道德体系,但是,要把它变成广大公民的思想道德,各种社会主体必须付出包括经济、时间等方面的成本或代价。与有形产品的生产行为相比较,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专门生产某种特殊无形产品——主要培养人的思想道德观念和情操这样一种特殊行为,其投入与产出之比、投入与产出的时滞、收益率、及受益者的受益程度等,对于多数的社会主体来说,那是非常难以确定的,有时候甚至会发生只有投入而无合格品产出或投入与产出成反比、投入者与收益者错位等各种违反常态的现象。在上述背景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思想道德建设不实行制度化或制度化程度很低,肯定会经常产生大量的形式主义、“偷工减料”甚至忽视思想道德建设等败德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在败德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大量存在并经常产生的情况下,思想道德建设是不可能达到预期目的的。 制度化在思想道德建设中所处的重要地位,笔者认为,用邓小平同志关于制度地位的那段著名论断来做描述和总结,也是非常恰当的:“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二、现行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状况 从70年代末算起,我国进入转型时期已接近20个年头。20年来,思想道德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问题和不尽人意仍比比皆是。笔者认为,在这段时间里,思想道德建设的症结是制度化程度低。制度化程度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制度供给不足,制度供求结构失衡、制度供给质量低。 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供给不足是指制度的总量供给不足。具体来说,它是指在过去已有的人、财、物、组织等条件下,制度的供给者(在我国是各级党政部门及其组织)没有能够根据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需求以及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宗旨、目的和原则,及时地作出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安排。这种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基层这一层面上。在已过去的这段时间里,许多基层党政部门和其他基层组织,没有能够结合中央的思想道德建设总体规划、自己的实际情况及当时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状况,把本部门、本单位的思想道德建设上升到具有确定性、规范性、稳定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的制度。如符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思想道德之内涵是什么?思想道德建设在本部门、本单位活动中的地位怎样?如何有效地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思想道德建设?等等,许多基层党政部门及其他组织并没有从制度上予以明确、规范、系统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回答和解决。这在物质产品生产部门和社区更为明显。制度供给不足会出现“无法可依”、没章可循的情况,使许多产生于现实生活的思想道德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若这种情况多了,则会反过来削弱现有思想道德建设制度的效力,并产生越来越大的副效应。 制度化程度低的另一个表现是思想道德建设制度的供求结构失衡或失调。具体来说,它是指在思想道德建设过程中,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发生方向或者结构上的不一致。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包含着不同的层次和组成部分,它们各自对制度的需求是不同的,如果制度的供给满足不了它们各自的需求,就会发生制度供求的结构失衡或失调。此时,即使在总量上制度供求是均衡的,或者是供给过剩,也无法掩盖和弥补这种结构失衡。我国思想道德建设制度的供求结构失衡,首先表现在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的制度供求结构失衡。有的行业和部门的制度供给已能满足本行业、本部门的思想道德建设需求,有的行业和部门则不然,其所作出的制度安排既满足不了本行业、本部门的思想道德建设需求,也滞后于其他行业和部门对它的制度需求。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有的行业和部门至今仍没有制订出系统、规范、有可操作性的思想道德建设制度。其次表现在干群之间、党员与非党员之间的制度供求结构失衡。许多部门和单位对干部、党员、群众在思想道德方面的要求,对干部、党员、群众如何分别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在制度上并没有多大区别。再次表现在关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内涵,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地位、宗旨、目的、原则、途径、手段、方法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不协调。有的部门和单位强调思想道德建设原则的制度供给,有的部门和单位则强调思想道德内涵方面的制度安排。思想道德建设所包含的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如果其制度的供求发生结构性失衡或失调,肯定会因“瓶颈”的制约作用而使现有的制度安排出现效力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