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文所说的网络(Network),指由电子计算机、 远程通讯等技术联结世界各个国家、部门及个人的高速信息交互系统。作为现代科技革命的杰出代表,网络改变着人的生活,“它向人们展示了全球联网的广阔前景,将每个人互相联接起来,将所有计算机设备联结起来,提供了对任何一种可能想象得到的信息的前所未有的、无可比拟的访问能力。”(注:Bob Hayward:《Internet现象评析》,《信息经济与技术》1997年第4期,第21页。)自美国政府1993年9月正式启动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即信息高速公路(网络的比喻式描述)以来,世界各国政府都相继提出了自己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试图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这一前景壮观的领域取得优势。 网络为人的行为、思维乃至社会结构注入了许多新的内容和形式,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社会推动作用,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的方便快捷等方面取得了卓越成就。“网络化”已成为人们进行生产、管理、流通、教育、医疗等各项社会活动的主要形态之一。短短十数年内,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一次又一次更新、进步,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科技神话和产业神话,并且以无比迅捷的速度直接进入千家万户和商业市场,有人因而预言:21世纪将是由网络支持的时代。然而与此同时,计算机网络犯罪、病毒程序的流行、信息私有权和信息交流自由之间的冲突、信息成本与信息收益难以控制等问题也纷纷出现,数以千万计的科学家、工程师乃至经营者为此耽精竭虑却一直无法根本性地予以解决:技术进步得越快,问题也产生得越多;解决方法越先进,制造麻烦的手段也就相应越高超。由此而致的损失已日益频繁并有加剧的趋向。电子计算机和远程通信技术无疑蕴涵了巨大的潜能,但其中也当然地包括了破坏力。这里隐伏着一些问题,如人“应该”怎样使用网络?怎样发挥其正面效能而避免由其产生的负面作用?怎样使人“合理”、“善意”地使用网络技术而不是利用其发生危害?这是网络技术本身所不能解答或不应该解答的,发达的现代科技本身往往并没有自觉地加入相应的道德关怀。因此,必须超越技术层面,在道德价值观念层面上考察和研究网络现象、网络行为,建立相应的网络伦理规范,以避免和制约网络技术被盗用和加入恶意。 网络伦理研究的历史不长。到目前为止,其主要工作表现为将不断出现在电子信息网络中的各种社会问题揭示出来并赋予伦理意义加以讨论。在一些发达国家,较早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如美国华盛顿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从1992年开始每年都召开关于计算机伦理的年会,美国乔治亚州律师协会计算机法律部设有的网络伦理研究会等。这些机构为网络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网络行为的各个方面,如电子信件使用的语言格式,通信网络协议,匿名邮件传输协议,这些协议有的制订得相当具体,甚至对字母的大小写、信息长短、主题、电子邮件签名等细节也都有详尽的规定。其中较著名的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所制定的“计算机伦理十诫”,具体内容为: (1)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 (2)你不应该去影响他人的计算机工作; (3)你不应该到他人的计算机文件里去窥探; (4)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偷盗; (5)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作假证; (6)你不应该拷贝或合作你没有购买的软件; (7)你不应该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 除非你得到了准许或者作出了补偿; (8)你不应该剽窃他人的精神产品; (9 )你应该注意你正在写入的程序和你正在设计的系统的社会效应; (10)你应该始终注意,你使用计算机时是在进一步加强你对你的人类同胞的理解和尊敬。(注:引自《计算机伦理十诫》,《信息经济与技术》1997年第5期,第26页。) 又如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关于网络伦理的声明指出了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的类型: (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 (2)商业性地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 (3)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 (4)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 (5)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 (6)伪造电子邮件信息。(注:严耕、 陆俊:《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16页。) 网络伦理的建立使人在进入网络、使用服务器的网络行为中有了较确定的规则,在使网络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尊重知识产权以及他人的隐私权、唤起行为主体道德感、树立合理价值观、形成网络秩序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随着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日益大规模普及,网络伦理甚至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高等院校的教育课程,被正式纳入一种西方世界称为“计算机文化”(cyberculture)的文化现象中加以研究,如美国杜克大学(Duke Universety )对学生开设了“伦理学和国际互联网络”的课程,授课者和学习者可以就某一相关议题在环球网WWW(World Wide Web)上交流, 或通过参加某一讨论组或新闻组发表自己的意见。(注:严耕、陆俊:《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16页。) 上述诸多研究机构的成立与研究成果的产生及其推广运用,具有开创性意义。这表明人类对自己命运的关注已更加自觉,并能主动将滞后的法律无法规范的、技术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纳入伦理范畴加以思考。在一定程度上,网络伦理的建立过程中体现了某种“道德进化”的趋向:一些原本被认为无关道德的问题逐步转化为道德问题,注重科技本身的伦理性;由注重纯粹、抽象伦理问题转向与现实紧密相联的具体问题;以及由偏重自律型的“弱”的道德转向偏重他律型的“强”的道德,更多地强调由伦理道德充当“准法律”的角色,承担更多的社会规范任务。尤其重要的是,网络伦理在传播、普及以至展开相关讨论、进行修改完善等方面得到了网络技术的强大支持。从这个意义上,网络伦理的发展有较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