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价交换与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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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大任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原文出处:
理论探索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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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视和维护人们正当的物质利益,是一条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原则。邓小平同志曾强调提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邓小平文选》)第2卷146页)邓小平这段话非常重要,它从世界观的高度把物质利益原则的重要性及其与革命精神的辩证关系讲透了。发展经济,搞四化建设,是千百万群众的事业,对广大群众不讲物质利益原则是行不通的。这个原则,不仅对物质文明建设极为重要,而且对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道德建设,亦有十分紧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涉及道德建设问题,有不少同志并没有深刻理解邓小平这一指示的精神,往往离开物质利益,去倡导道德建设,这就导致了二者的脱节,结果,物质文明建设搞不好,精神文明建设亦少有成效。于是,我们看到,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确实涌起了一批如孔繁森、徐虎、李素丽、王廷江、李国安、邱娥国这样的无私奉献的当代道德楷模,有关的舆论宣传搞得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另一方面,社会上不正之风难以遏制,一些权要部门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恶浊世风仍在蔓延。有调查显示,当前“腐败”现象仍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位急需解决的主要社会问题,据悉国际上有组织调查全球商务腐败情况的年度排名,其中中国竟被列为世界上腐败严重国家中的第五名(见《读书》1997年第1期147页引)。这不能不令我们中国人震惊。尽管可以不妨对这一调查的权威性表示怀疑,但是,现实生活中腐败风的猖獗毕竟是不能回避的事实。这表明,我们从事广泛的道德宣传教育并未使人们从道德滑坡的困境中摆脱出来。众所周知,在前北京市委市政府里,既出了巨贪王宝森这样的败类,又出了李润五这样公而忘私的公仆典型。如果说,李润五这样的先进人物竟不能感化近在眼前的同事官员,那又怎么能指望单靠宣传这类先进来扭转社会风气呢?看来,以往一贯崇尚“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这一真理,并不是无条件有效的。指望只靠道德楷模来普渡众生是不现实的。诚然,道德宣传教育并非不重要,这方面的工作不应因此削弱取消,甚至有必要强调,重视这方面的思想教育从来就是我党工作的一项强大优势,何况道德建设又是一项需要付出持久努力的渐进式的巨大工程,不可求其速效和立竿见影。但是,现实道德教育乏力,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多劳少功,事倍功半的状况所在多有,这个问题确实应当引起高度注意,以期切实解决。而要真正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以为,邓小平同志的指示正是标本兼治的良策,决不可以等闲视之。

      显而易见,道德建设有其特殊性,应遵从其自身的特殊规律。因为道德建设不同于经济建设,它的目标是塑造人的灵魂,属于意识形态改造工程,这较之经济建设、改造自然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古人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道心惟微,人心惟危”,都是讲教育人是高难度的工作,不可能速见成效。但是,更为基本的道理是,道德不是一种悬浮于空中的观念,而是从坚实的物质利益基础上升华出来的必需付诸行动的规范体系。实质上,所有道德原则都是一定物质利益关系的反映,世界上并不存在脱离物质利益的那种抽象的普遍道德原则,这正是一条道德建设必须把握的基本规律。所以,调整人际关系,遏制道德滑坡,培养人们的道德向善之心,重塑道德规范,必须首先调整人们赖以存在的现实物质利益关系。

      那么,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进步要求和现实人的物质利益关系是什么呢?这就是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行的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利的等价交换关系。显然,只有建立在等价交换关系基础上的道德原则才是具有现实性的可以普遍推行的道德原则。而等价交换与无私奉献是有矛盾的。不承认这个矛盾,不是唯物主义,正如邓小平讲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所以,只讲牺牲,不讲利益,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是行不通的。这也正是当前我们从事道德教育成效不显的症结所在。

      等价交换,通俗地讲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平等互利关系。应当说,等价交换不仅仅是体现一种物质交换关系的原则,它本身就同时包含着一种为人和为己相统一的道德意义,“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正是对等价交换原则道德涵义的确切表述。表面看来,等价交换是要讲利讲钱的,似乎不那么清高纯洁,事实上它却是现实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由当前市场经济中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经济结构所决定的。一句话,它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

      我们坚持的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主体的公有制,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一个具体概念。关于公有制,用马克思、恩格斯的话讲就是生产资料由“联合起来的个人占有”,即劳动者共同所有。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是消灭了人与人剥削和压迫的不平等关系的社会,这个社会本质上是“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即“自由人的联合体”,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规定在这样的社会里“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该书第1卷第24章)这里,特别需要区分的是, 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从根本上不同于私有制。私有制是指生产资料为少数人占有,由此就派生出少数人凭借占有生产资料之权对广大劳动者进行剥削和压迫,其结果是分配上的“劳者不获、获者不劳”,社会不公正,阶级矛盾加剧,劳动者苦难深重。所以,《共产党宣言》中明言“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同时申明“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既然马克思讲的个人占有制是生产资料为劳动者共同占有,即劳动者人人都有,那么,它就消除了社会上少数人利用占有生产资料奴役他人劳动的条件,实现了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平等权力。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当前还处在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不发达的客观条件限制,尚不可能实现这种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完全彻底的平等权力,但在所有制的主体中即公有制经济中却无疑应实行这种劳动者的平等权力,否则,我们的社会就算不上社会主义社会了。正是由于有了这样的现实条件,在分配制度、分配方式上我们要采取按劳分配为主体的交换方式即等价交换方式。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一语道破:“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在这里,劳动者付予社会的劳动量同他获得的劳动量是等值的,不同的只是劳动量存在的形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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