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制衡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能赋,西南师范大学政治系教授 重庆市 400715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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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近几年来,我国理论界对于这一工程的研究和讨论重点,主要是围绕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的关系问题进行的。本文则从另一视角即从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的相互制衡角度,讲一点意见和看法。

      在以往的经济和道德的关系问题讨论中,大都忽略了经济和道德各自作用的界限及其相互制约性,忽略了经济和道德在什么社会制度结构下起什么作用以及如何起作用的研究,把问题仅仅拘泥于经济对道德或道德对经济起什么性质的作用的研究,仅仅拘泥于有什么样经济利益关系就会产生什么样的道德观念,有什么样的道德观念就会为什么样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服务的“社会要素还原论”意义的讨论。这样的理性认识,必然在其实践中显现出它的理论局限性和不全面性,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带来误导。

      在以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理论讨论中,比较注重道德的意识形态性作用,注意道德对经济利益、对政治法律制度的依附性特征,很少注重把社会道德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制度与整个社会有机体结构中的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相互平衡问题的研究。显然,这是理论研究中的一大局限。

      由于任何特定社会都有一定的经济、政治和道德这三个社会基因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平衡协调发展,当今的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关系问题的理论研究或实践操作,都不能离开政治法律问题而孤立进行。近年来对于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关系问题的研究讨论,难得有人从市场经济、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的“社会有机体”论的“平面型”角度进行“制衡”研究,很少涉及政治法律这个极为重要、并具有关键性作用的部分。这种离开政治法律问题去研究、讨论或设计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的运行模式,就势必会使理论研究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效,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健康发展。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严峻问题,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秩序化程度低下和社会公共道德失导、失范或虚无化现象的矛盾日趋突出。这一矛盾的解决,不仅有赖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同时也有赖于市场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制度建设的同步进行与良性互动来解决。在实现由传统高度一体化的社会制度结构向现代化的经济、政治和道德文化制度的功能性分化与整合转型的新形势下,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新旧观念之间、新旧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社会结构的无序失衡现象,进而实现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这三个相对独立的制度主体在功能上互补、资源上互济和结构上制衡的良性循环秩序。

      马克思曾多次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这三个子系统因功能上互补、结构上制约而形成的平衡系统,深刻揭示出社会发展动力系统的协调性和社会有机体的相对静态性、循环性和平衡性,认为社会有机体的自我控制、自我平衡、自我协调机制,对于社会发展具有综合的重要动力作用。他说:“任何有机体制的情况都是这样……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235 ~236、107、108、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马克思通过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物的系统对人的控制这个异化事实,还揭示了社会制度特别是市场经济体系的自我协调、自我平衡机能,指出:“虽然每个人的需求和供给都与一切其他人无关,但每个人总是力求了解普遍的供求情况;而这种了解又对供求产生实际影响。虽然这一切在现有基础上并不会消除异己性,但会带来一些关系和联系,这些关系和联系本身包含着消除旧基地的可能性。……平衡代替了实际的共同性和普遍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235 ~236、107、108、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正因如此, 马克思称这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自我平衡调节机制,是其“美好和伟大之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235 ~236、107、108、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作为维护和约束中国现代化社会秩序的市场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制度这三种基本力量,是怎样以各自的价值观念、行为原则和社会功能来共同维护“社会有机体”的稳定、有序和平衡呢?它们各自作用的界限性、资源的互济性、功能上的互补性和结构上的制衡性又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在其作用上,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具有不可替代、不可逾越的各自作用的界限。三者奉行的理性化尺度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为:市场经济制度主要遵循自由、平等的交换原则。在经济领域内,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换、讲求功效、趋利避害原则是合法的、合理的。但是,如果把它加以泛化,用于政治和道德领域,就会造成政治腐败和道德沦丧。政治法律制度则奉行公正性、服从性和他律性原则。政治法律这种权威性,在其自身的职权范围内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既不容许把市场交换原则纳入政治生活和道德活动领域,也不容许在权力、道德、良心、尊严等方面搞“斤斤计较”、“讨价还价”,搞权钱交易,出卖交换政治权力,更不容许随意使用政治法律权威,牺牲市场交换的自由平等秩序和违背经济生活规律,或借用政治法律权力来破坏与践踏道德人格。伦理道德制度是奉行自尊、自觉、自律、教化约束原则的。在道德领域内,这些原则的权威性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中,也不能仅靠道德、靠良心去解决政治、法律、市场交换等问题,如把道德要求泛化和标准单一,也会造成经济发展上的低效益、政治上的“人治”或“以情代法”等不良现象。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各种理性化原则之间矛盾的批判,是从该社会普遍理性的抽象性、片面性、异化性事实为基点的。他认为:资本主义的平衡、自由制度是商品交换制度的要求和理想化表现;资本主义的政治、道德原则却被商品交换制度所牺牲,自由平等制度转为货币交换制度。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制度矛盾产生的原因,在于资产阶级社会是发达的交换价值的社会,交换价值支配着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导致社会道德关系的虚无和危机,“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什么别的联系了。……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53页,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3。)问题的关键,不是市场经济必然就有悖道德原则,而是市场经济、政治法律、伦理道德各自价值观与合理性原则的不可替代性及越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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