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主义与社会公正

作 者:

作者简介:
葛晨虹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7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个相对理想的社会,应当最大可能地满足其所有个体成员的正当利益,并最大可能地使社会共同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以进一步提高所有个体成员的利益所得。这是社会合理性的要求,同时也是集体主义内涵的集中表现。然而集体主义并不能仅仅停留在这样一个集中表达的层面上。怎样在有益于提高社会共同利益的意义上,在全体个体成员之间进行合理而又公正的分配,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对我们提出的新问题,也是集体主义原则需要进一步深化的理论问题。其实,社会公正原则是贯彻集体主义原则的内在机制。在这个意义上说,集体主义发展社会共同利益、关心满足其个体成员的正当利益,就可化为集体、社会按照公正原则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的利益关系。社会公正是集体主义原则的应有意义。不解决公正问题,就不可能使社会主义的集体成为公正的集体,就不可能使人们真正确立集体主义的信念,就不可能真正贯彻集体主义的价值原则。

      什么是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一种相对的观念,是一个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在不同时代、不同的人中对社会公正有不同的理解和现实的具体规定。几乎从人猿揖别开始,人类就渐渐有了“公正”的观念。当然原始阶段的公正观念既简单又朴实,它是近乎本能地感悟并遵循着原始氏族维系自身共同体存在之要求。原始人的极端平均主义,以及勇敢互助、血族复仇等等,都是原始人对公正的朴实朦胧直感意识。

      人类社会分裂为不同利益集团后,随着原始平均关系向等级关系的转化,绝对平等的公正意识也随之转化为等级意识。这种“社会公正”论,在中国古代思想家董仲舒的恪守等级,各安其分和西方古代思想家柏拉图的“理念论”中,都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兴起,自由、平等、博爱成了近代资产阶级的一面旗帜和价值标准。社会公正意识一反长期以来的等级观念而突出了社会公正的人性基础,强调人的价值的至高无上,一切有益于人性发展的,有益于每个人的欲望和生命力实现的,就都是公正的。反之是不公正的。无论是近代英国的经验主义、法国的唯物主义还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唯心主义,最终都在这一点上形成共识。当代人本主义、存在主义继续从不同角度诠释了这一主题。

      上述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意识,虽把社会公正观向真正人类社会理性判断方面大大推进了一步,但总的说来缺乏一种历史现实感,或者说,缺乏一种真正现实的社会概念。

      马克思主义从社会现实出发来考虑社会公正问题,从社会历史动态联系中看待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始终以自由人的联合体作为社会(公正)的最高价值理想。

      “公正”一词,常与“正义”、“公平”通用,表达一种人类合理性的价值追求。在一般意义上,社会公正往往被理解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首先意味着公正是一种应该的、合理的价值选择,这当然不能是某个人或某个集团的,真正的合理性选择必须出自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的理性判断和选择。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公正应当是人类社会理性的充分体现。

      自然选择绝对不可能产生公证。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这种自然法则表达了自然世界某种无情的选择,在自然竞争中或许是一种自然式的“公正”,但这种无理性的公正绝不是社会公正,因为它没有体现出人类主体理性的应然判断选择,正因为如此,集体主义的公正原则不允许纯粹的自然竞争,以及由自然竞争带来的任何社会两极分化。集体主义公正原则强调在社会平衡格局中的全社会共同富裕。

      同时,公正也不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既不等于集体主义的共同富裕,也不代表人类觉醒了的理性判断。集体主义的社会公正,所包涵的理性,选择最大限度地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水平,最大合理地平等对待每一个主体,同时又承担带动全社会人民一起进步的责任。集体主义的公正概念,包容着丰实的内涵,归纳起来,有三个相联互补的原则。

      其一是平等原则。

      公正如果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种基本形式,那么它就是在表明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平等在专门的意义上,并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指权力不能成为剥夺他人权力的特权甚至暴力。财富不是不能有差别,只是这种差别不能两极分化到一个人可以购买另一个人,使一方沦为另一方的奴隶。

      马克思主义批判私有制社会,就是基于社会平等的合理性要求之上。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理论及其毕生实践,都在为实现这种社会平等而做出努力。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社会平等永远是一个公正社会的最先且最大的共同利益。一个实现了在政治权利面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是公正的社会;一个充满阶级剥削和专制压迫的社会,肯定是一个缺乏真正公正的社会。

      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所有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这种公正原则在集体主义中表达为每一集体成员人人平等。权利平等、义务也平等。付出如果平等,获得也应是平等的。当然,在另一种情况下,付出不平等,但获得有可能平等,这种特殊意义上的公正在下面“等差原则”中我们再进一步讨论。

      平等是一个包含复杂内容的概念,许多事情形式上看是平等的,实质上是不平等的。简单的机会均等也不见得就是平等。所以,平等原则所涵纳的复杂内容,可以这样抽象出来:对于在所有相关的方面都相同的情况,必须同样对待;对于在相关的方面不相同的情况,则必须不同样对待,而且这种不同对待应对应于相关的不同。这才是集体主义所需要的“平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