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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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宋惠昌 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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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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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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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代世界上,现代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各地区经济生活以及相应的社会活动的一个主流。这里所说的现代市场经济即是有现时代特征的、与现代社会的文化、政治相一致的、发达的商品经济。在我国,这便是指正在兴起并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经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当然必定涉及到敏感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的任何一种重要变化,都要反映到人们的道德观念的变化上。我们完全可以相信,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社会的道德水平必然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上去。

      我们已经看到,就我国的情况看,这种现代市场经济与原始的自然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都有了本质的区别,因而它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也会有明显的历史进步。这主要表现在:它为主体的自由、平等的实现,创造了现实的社会基础。很显然,这种以自由、平等为本质特征的主体关系,对新道德原则的形成是一个客观条件。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形成的这种道德进步,一个明显的表现是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深化。

      关于随着市场经济(也即商品经济)的发展,主体的自由平等原则的确立,马克思曾经有过深刻的阐述:“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7页)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也证明了马克思的这一论断,作为交换价值交换的产物,主体的全面平等,主体自身的独立自由,又是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商品交换关系得以形成的必要条件。或者也可以说,主体的平等自由,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政治,当然也是道德基础。这一点,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已经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了,而且人们将会认识到,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我们来说,这也是企业深化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一切真正的现代市场经济,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内,都必须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为此,首要的条件之一,是要使企业成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负有相应责任的法人实体。也就是说,企业必须使自己成为市场竞争中的独立主体。否则,企业不论在什么形式上始终是政府的附属物,实际上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市场机制都无法发挥作用。这一点,我们在企业改革的实践中已经看得日益清楚了。但是,仅仅走到这一步,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市场机制的作用究竟能不能真正起作用、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归根到底还要取决于企业中劳动者这个社会主体的积极性的发挥上面。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仅仅有企业的独立自主,这还是不够的,因为最终还应当反映在劳动者是否成为企业中真正平等自由的主体上面。实践证明,只有当企业中的劳动者真正成为平等自由的主体的时候,企业才能实际上成为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而这种实体,才最终使企业成为一个真实的社会集体,从而使劳动者这个平等自由的主体在企业活动中显示出一种真正的集体主义精神。

      我们的社会主义企业改革实践经验说明,使劳动者成为真正平等自由的社会主体,之所以能使他们充分发挥出自己的积极性,关键在于他们因此而成为真实的集体中独立自主的个体。因为,在现代企业中,只有当企业中的劳动者成为平等自由的主体的时候,由他们所组成的集体,才是真实的集体。这种真实的集体,既区别于原始的“自然集体”,也区别于封建专制型的“整体”。因为在这种“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联合获得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4页)每个平等自由主体所显示出的集体主义, 与“原始的集体主义”、封建的“整体主义”,都有了本质的区别。那么,如何才能形成这种真实的社会集体呢?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现实的途径。

      我们将看到,只有在这种真实集体中,才能使每个平等自由的主体获得个性和能力的全面发展。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也阐述过相当深刻的道理。他指出:“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个人同自己同别人普遍异化的同时,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8—109页)很显然,不是在一个以主体的平等自由为基础的真实集体中,这种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全面性、普遍性是很难想象的。当然,这在客观上又要求与之相应的新的道德原则作为它的基础。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也说明了这个道理,即人们通过交换价值的交换过程,使他们个体的经济行为形成了一个在无形的手的共同控制下的市场。这样,便产生了“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一种新的集体。我们可以通过其所反映的市场经济关系及其相应的社会关系,看到这种新的集体所具有的一些本质特征:它是由平等的、自由的个人主体组成的,这些主体具有鲜明的个性,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必将获得全面发展,每个个体主体都有明确的个人利益,而这一切又都通过市场经济关系不可分割地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继承包制而出现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是具有这种性质的新型劳动集体。这种新型的集体的本质特征,如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这样,在这种新型的集体中,人们对于传统的集体主义原则的认识必然有质上的深化,也可以说正在形成一种新的集体主义原则。这种新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继承了传统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基本精神,即它仍然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不过,这种新的集体主义原则,是以维护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的,由此而采取共同行动来维护集体的利益。这样,集体成员为了达到维护个人利益的目的,就要形成大家必须遵守的集体的共同规则,用马克思的话说,便是要“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目标,又必须切实地维护集体的利益,这便是我所产说的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关系道德基础的新集体主义原则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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