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的原理,财务或金融分析师通常以公司的季度收益信息预测未来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动。因而公司季度会计报表中的收益质量和收益管理对财务或金融分析师能否做出可靠的预测影响是非常大的。季报披露的信息是进行季度财务分析的基础,对股票价格变动的预测具有重要作用。在传统财务分析中,最为常用的是杜邦分析体系,因为其将主要的财务指标关联起来形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对三季报进行杜邦分析,需要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报告期发生额,以及报告期初和报告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余额。通常,三季报的报告期是指7月初~9月末,但上市公司实际披露的三季报中,存在着披露信息报告期不一致的现象,即有些公司的报告期是7月初~9月末,而有些公司的报告期则是1月初~9月末。根据证监会2016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三季报分为四个部分,其中在第二部分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要求上市公司统一披露主要的会计数据与财务指标,其中就包含了杜邦分析需要的核心指标。但是,“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模板中,总资产和净资产项目披露的是1月初和9月末的余额,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披露的是7月初~9月末的发生额以及1月初~9月末的发生额。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杜邦分析的标准,则“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所提供的信息只能完整分析1月初~9月末这一期间,因为总资产和净资产项目缺少7月初的余额。如果投资者以三季报披露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为依据进行杜邦分析,那么只能分析1月初~9月末这一期间的财务指标,必然会掩盖和扭曲三季度本身的财务状况。 为解决上市公司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所带来的报告期财务指标分析难以进行的问题,分别从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分析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的根源,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明确界定三季报的报告期。现有文献对包括三季报在内的中期财务报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充分性等)、中期报告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以及中期报告会计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作用等方面,对三季报的报告期这一现实问题关注不足。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从理论层面来看,结合相关理论明确界定上市公司三季报的报告期应当为7月初~9月末,该研究结论将丰富和充实会计分期的理论研究,有利于统一对三季报报告期的认识和界定;从实务层面来看,通过对三季报报告期的明确界定,为政策制定与上市公司三季报编制提供借鉴,使三季报的信息披露能够具有充分披露报告期(7月初~9月末)信息的基本功能,从而提高三季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上市公司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的原因 (一)理论层面 中期报告的编制有两种不同的理论基础,即独立观和整体观。独立观主张将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其会计估计、成本费用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采用与编制年度报告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不对有关费用进行均衡化。整体观则主张将中期视为完整会计年度的组成部分,其会计估计、成本费用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需要考虑对全年经营成果所作判断的影响,年度经营费用也需要基于年度预测值进行估计并以适当的标准和方式分配给年度内不同的期间。按照独立观的基本思想,采用与编制年度报告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强调单独编制和报告本报告期的信息,便会将三季度(7月初~9月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强调三季报的报告期为第三季度(7月初~9月末)。按照整体观的基本思想,强调基于全年经营成果的判断对报告期信息产生的影响,则会将三季度(7月初~9月末)看作是完整会计年度的组成部分,自然偏向于编制和报告前三季度(1月初~9月末)的信息,强调三季报的报告期为前三季度(1月初~9月末)。独立观和整体观在一季报、半年报甚至年报报告期的问题上是一致的,并不存在任何冲突。因为无论一季报以1月初~3月末为报告期披露一季度的信息,半年报以1月初~6月末为报告期披露半年度的信息,年报以1月初~12月末为报告期披露全年的信息,都是以年初开始到报告期末为报告期,即报告期是唯一的。但是,三季报报告期比较特殊,独立观和整体观在三季报报告期的确定上会产生分歧,即按照独立观的主张报告期应为第三季度(7月初~9月末),按照整体观的主张报告期为前三季度(1月初~9月末)。 综合上述分析,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现象的深层原因是: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两种不同理论基础,即独立观和整体观在确定三季报报告期时发生了冲突。在独立观下,三季报应当独立反映三季度的信息,报告期自然是7月初~9月末;而在整体观下,三季报变成了年度报告的一部分,应当反映截至三季度末的信息,报告期就变成了1月初~9月末。从上市公司三季报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来看,三季报的编制既受到独立观的影响,也受到整体观的影响,所以才出现有些信息的报告期是7月初~9月末,而有些信息的报告期是1月初~9月末的现象。 (二)制度层面 上市公司编制季度报告需要遵循两个文件的规定:一是证监会发布的季报编报规则,规定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二是财政部发布的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因为季度报告属于中期报告的一种,因此也要遵循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与季报编报规则适用于季度报告不同,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仅适用于季度报告附录部分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编制。在季报编报规则与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系列文件中,由于未考虑到三季报的特殊性,对三季报报告期的要求均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即有些条目规定三季报的报告期为7月初~9月末,有些条目规定三季报的报告期为1月初~9月末。季报编报规则对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对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的规定集中体现在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列报上。因此,以季报编报规则对三季报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报告期规定,以及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对三季报附录部分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报告期规定为研究对象,从制度层面揭示三季报的报告期规定不明确即“无据可依”的现实困境与历史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