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情况下非经常性损益金额的确定

作 者:

作者简介:
沈培强,倪侃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合伙人。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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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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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解释性公告第1号)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由于非经常性损益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正常判断,因此无论是公众公司还是IPO企业,除了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净利润外,还需要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实务中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争议通常出现在交易性质的认定上,即交易是否属于非经常性的。在交易性质被认定后,金额的确定通常是简单的。但在一些复杂情况下,非经常性损益金额的确定较为复杂并伴有争议。例如,在确定扣非净利润时,需要考虑非经常性损益的企业所得税影响,在有些情况下非经常性损益的企业所得税影响数确定会相对复杂。本文通过实务案例,阐述在复杂情况下确定非经常性损益金额的原则和总体思路。

      一、案例1:出售联营企业股权

      (一)基本情况

      A公司持有B公司30%股权,对其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9年9月,A公司以180万元对外出售了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截至出售日,该项投资账面余额15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100万元,损益调整50万元。A公司未曾就该项投资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本次交易,A公司确认了处置收益30万元。税法上认可的计税成本是账面投资成本100万元,A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A公司在2019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所得税费用为262.50万元,净利润737.50万元。除出售B公司股权收益30万元外,A公司无其他非经常性损益。

      (二)问题:A公司2019年度扣非净利润为多少金额

      (三)分析

      出售B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是100万元,计税收益是80万元。按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A公司应就该项交易计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指出: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因此,A公司在以前年度并未就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即损益调整部分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这导致出售B公司股权的会计收益30万元与由此而确认的所得税费用20万元不配比,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时可能就会存在争议。

      观点一认为: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是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得出,故直接按照非经常性损益30万元与适用税率25%的乘积7.5万元确定为所得税影响数即可。实际计缴的企业所得税20万元超过非经常性损益所得税影响数7.5万元的部分12.5万元,属于对以前年度未就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的补确认,该部分企业所得税是与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金额相匹配的。以前年度确认的损益调整属于经常性损益,故与之相匹配的所得税费用也属于经常性损益。

      观点二认为:出售B公司股权实现的收益30万元之所以被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这是因为交易本身性质属于非经常性交易。而A公司计缴的企业所得税20万元是出售B公司股权所导致的,若非出售股权,与损益调整部分相匹配的所得税费用是不会产生的,并且可能通过分回股利的方式避免缴纳这部分所得税费用。因此,应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万元全部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本文认为,确定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的方法应该是:假定无非经常性交易情况下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存在非经常性交易情况下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之间的差额,即为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表1为按照该方法确定所得税影响数以及扣非净利润。

      (四)案例小结

      可以看出,上述计算结果与观点二是相同的,即股权出售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影响数是20万元。这是因为上述方法的思路与观点二保持了一致:由非经常性交易事项引致的所得税费用均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换言之,非经常损益金额应当包括因该事项给财务报表带来的任何直接影响,这是确认非经常损益金额的基本原则。从验证方法来讲,如果非经常性损益金额等于净利润减去假定不存在非经常性交易的净利润,则该金额是正确的。本案例比较简单,多数情况下实务中的判断都不会采用观点一,也无须采用上述方法即可得出正确结论。分析本案例,意在阐述上述原则,而该原则将指导实务如何在复杂情况下正确确定非经常性损益金额。

      二、案例2:合并双方在合并日前存在购销交易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一)基本情况

      A公司2019年6月30日购买了B公司100%股权,取得对B公司的控制权,该项交易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2019年度,A公司和B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100万元和60万元,其中,B公司2019年1~6月实现净利润20万元。2019年5月31日(合并日之前),B公司销售给A公司一批商品,售价20万元,成本15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A公司尚未将该批商品对外出售。假定不存在其他非经常性损益,A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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