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家庭伦理教育的原则和方法

作 者:
叶蓬 

作者简介:
叶蓬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

原文出处:
探求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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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相应地,家庭伦理教育作为社会整体伦理教育有机体的基础部分,在培养和造就新一代道德人格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代家庭伦理教育,是在继承家庭伦理教育优秀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方面,现代家庭伦理教育以过去的家庭伦理教育的优秀遗产为自身赖以支撑的前提、基础和出发点;另一方面,现代家庭伦理教育又渗入了现代伦理教育的精神或要素,并依据现代社会的生活实践把现代伦理教育的精神或要素和传统伦理教育的优秀遗产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了现代伦理教育的一系列原则和方法。

      一、家庭伦理教育的原则

      家庭伦理教育既是儿童、青少年等未成年人受教育的道德活动过程,也是他们进行自我教育的过程,同时也是教育者自我教育或受教育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遵循人们从长期的家庭伦理教育活动经验中提炼出来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家庭伦理教育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第一,言传身教的原则。在古代社会,统治者往往身负万民之道德表率的职责,虽然这种道德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流于伪善,但对于社会的安定和在某种程度上约束统治者而言仍不失为一条有意义的原则。为此,古代道德教育的理论家们尤为重视阐发这一条道德要求。《尚书》提出:“天生烝民,作之君,作之师。”其意思就是说,老天爷创造出天下万民,必然给他们制造出统治者,给他们制造出作为表率的教育者。而各种社会教育、教化的最核心的部分就是伦理教育,即礼乐教化。以德化万民,在古代伦理教育理论家的心目中无疑是统治者最高的职责。统治者要担负起作为伦理教育的表率的责任,首要的条件就是自身必须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孔子在谈到政德时提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又说:“苛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同上)孔子所讲的,是西周以来很多开明统治者都懂得并在某种程度上实行的道理。这些道理都说明,进行伦理教育的人自身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必须先立得起来,才能够谈得上教育人。

      同理,在家庭伦理教育中也是如此。在家庭中,作为教育者一方的长者应当意识到,他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在有形或无形地熏陶着受教育者。假如教育者自身不正、品德有亏,那么,他的言行在伦理教育上所产生的正面影响力及威信就要大打折扣。即使教育者在理论上讲得有道理,也难以使受教育者口服心服。更有甚者,言行不一还可能使受教育者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对人的道德尊严采取一种玩世不恭的态度。家庭伦理教育的教育者自身品德上的亏缺之处,无论其是否愿意或是否自觉,都往往对受教育者起着坏的影响,从而助长了受教育者恶劣习气的发展倾向,削弱了受教育者良好品德形成的可能性。小到家庭,大到社会,不正己则不能正人,这是伦理教育的基本原则。

      第二,严肃性和民主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家庭伦理教育,要从小抓起,从严要求,同时也要寓伦理教育于生活之中,使得家庭伦理教育的价值内涵体现于活生生的过程之中。在家庭伦理教育过程中,教育者既要严守道德的原则性,在道德品质的原则问题上决不姑息迁就、妥协纵容,表现出明确的和坚定的立场;同时也必须使道德立场体现于活生生的生活过程中,体现于具体的言传身教过程中,切忌简单、生硬、粗暴。真正的家庭伦理教育总是由情现理、情理相融的。从教育者的言传身教来说,言语若不能出自至诚,不能触动教育对象的情感,就体现不出道德的“理”来;从受教育者来说,如果不能从情感上认可道德规范所内含的价值,不能在某种程度上把道德要求转化为人格的内在需要和行为动力,没有形成道德自我教育、自我促进的主动性,则道德教育就仍处于抽象的阶段,并没有形成受教育者生活中有血有肉的内涵。就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关系而言,他们的人格是平等的。受教育者是教育者的子女或晚辈,同时也是社会的一员,具有同教育者一样的社会尊严。不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绝谈不上真正意义的现代家庭伦理教育。所以,在现代家庭伦理教育中,教育者既是受教育者的父母、长辈,同时也应该是人格尊严意义上平等的朋友。人格尊严的平等,是双方情感交流的前提。教育者出于天性的那种对子女的爱和关心,本身就是一种伦理教育。这种伦理教育不是通过对子女占有式的呵护或强制性命令得到完满实现的,而是在出于天性的责任心和对子女及晚辈的独立的社会人格尊严的意识统一中实现的。在家庭伦理教育过程中,教育者也要受教育,既要受家庭伦理教育过程的启发,也要受到受教育者的教育;同时,受教育者在受到伦理教育过程中也进行自我伦理教育。为此,在家庭伦理教育中突出人格平等基础上的主体的道德独立性和道德能动性,是家庭伦理教育卓有成效的重要因素。

      第三,自律性原则。康德所提出的道德自律概念,对于个性的道德教育是一种重大的理论贡献。道德自律,在康德那里是一个复杂的道德哲学概念,它对于后世观念的影响,起码有以下方面:1.道德立志的重要性。道德自律概念和善良意志概念是相互联系的,善良意志概念是道德自律概念的必要前提。如果在人格上谈不上道德价值的自足性、道德动机的纯洁性,也就谈不上意志自律性的问题。2.道德人格的自主性。道德人格虽然是在外部环境的影响和熏陶下形成的,但它的形成的首要条件是主体意识的自愿、自觉、自抉。自主性或独立性,可以说是道德人格的基本特征。道德人格的前提条件,就是个体理性的高度自觉。3.意志的自我立法,这是前面两点的必然延伸。事实上,在康德之前的伦理学家中,关于前面两点已阐述得非常明晰,但意志的自我立法观念还是以康德在其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阐述得最为完备和深入。意志自由、道德人格的独立性,是意志自律的内核,同时,意志自由、道德人格的独立性也只有落实到意志自我立法、自我规范上,才有可能得到实现。康德自律概念给现代家庭伦理教育的最大的启示就是,家庭伦理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道德人格的培养和树立。因此,家庭伦理教育必须以培养和树立下一代的道德自律能力为目标。正如自身在肉体上给下一代一个能自己生长的生命一样,在道德上也要给下一代一个能自己生长的伦理生命。有鉴于此,未成年人服从管教、遵守纪律,还不是家庭伦理教育的最后目标。服从管教、遵守纪律可能只是出于对前辈权威的敬畏或屈服于周围环境的压力,不一定意味着未成年人已确立了道德人格。正如教会下一代自我照料的价值高于对下一代悉心照料的价值,教会下一代挣钱本领的价值高于给下一代现钱的价值一样,培养下一代自律的道德人格的价值高于下一代服从约束的价值。自律的道德人格,才是家庭伦理教育的最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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