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三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在A股上市公司全面施行。新准则在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和减值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会计实务将产生深远影响。截至2020年6月30日,379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9年度报告,除119家A+H股上市公司外,均是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从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反映,不论是新准则的相关理论,还是执行结果,都出现了与经济业务脱节的现象,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的合理性 (一)金融工具减值损失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金融工具的减值进行会计处理,相较于之前的“已发生损失法”,认为理论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理论基础不同,原准则不同金融资产适用不同模型,新准则只有唯一模型;原准则是选择最可能作为计提比例,新准则是考虑各种可能并赋予概率之后的合理比例;原准则基于历史,当企业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相关损失已经发生,而新准则着眼未来,需要考虑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内的各种可获得信息。 减值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判断,属于会计估计。既然是已发生损失,当然就是确定事项,不需要再进行估计,会计处理上是“核销”,而非减值。因此,“已发生损失法”的提法并不恰当,且原准则也未明确有该表述。以应收账款为例,实务中不是仅根据已发生的损失计提坏账。新准则对减值计提方法、考虑因素更加明确和细化,但并未改变减值是对未来不确定性判断和计量的本质。因此,新老准则关于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理论上并无实质区别,都属于会计估计,需要根据历史数据推断未来损失。从时间维度和会计分期看,资产负债表日之后的所有信息都是前瞻性信息,无须再额外规定。同时,未来世界瞬息万变,要求计量这种高度不确定的信息,可能会导致滥用会计估计。 一个理论的重大变化,必然会对实践产生较大影响。然而,上市公司2019年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披露显示,1468家上市公司沿用了原准则会计处理,计提比例与2018年报完全一致,占比近四成;调整计提方法或比例的公司,对财务报表影响也几乎可以忽略。这也证实了新旧准则关于减值的处理无实质性差异。 (二)减值与货币时间价值 新准则规定,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当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即使预计可以全额收款,但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到期期限,也会产生信用损失(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金融资产减值,反映的是对金融资产还款人信用风险的计量;而货币的时间价值与折现,反映的是对让渡资金的成本,是利息的概念,通过财务费用核算。例如,含有重大融资成分的销售收入,以折现后的金额调整收入,同时分期确认财务费用。新准则将资产减值与资金利息的经济含义相混淆,值得商榷。事实上,不同资产减值计量侧重风险有别:存货减值主要计量市场风险,即价格变动风险;固定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主要计量投资回报风险,即未来现金流量的多少,需要考虑资产的持续使用产生现金流量的现值;而应收账款等债权性资产减值主要计量信用风险,即债务人偿还能力,不宜考虑时间价值。当然,在金融资产交易中,从估值角度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是有现实意义的,但这需与会计核算区别开来。 实务中,有的企业将逾期债权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作为计提坏账减值损失。这种处理实际是将逾期款项视为向债务人提供信贷,但企业并不能收到该利息的现金流量,收回款项时再将减值准备冲回,增加当期利润,该处理难以理解。在我国,收款晚于合同规定期限的现象较为普遍,如应收政府新能源汽车补贴款、风力发电补贴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款等,几乎没有信用风险,但逾期时间较长,若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而计提减值,收到款项时再冲回,不符合应收款项减值计量信用风险的基本原理。以上市公司从事风力发电为例,除国投电力(600886)等个别公司外,应收政府电价补贴款往往划分为低风险组合,即使逾期也未考虑时间价值计提信用减值。多数上市公司应收账款按照账龄划分组合,但并未披露逾期款项是否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或许反映了实务中对该项规定难以理解。 (三)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及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对金融资产分类作出了特殊规定,即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财务报表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和处置利得或损失直接转入留存收益。也就是说,该类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和处置均不通过企业利润表核算(收到现金股利除外),不影响企业损益。 该规定的合理性值得探讨。一是不符合财务报告的目标。《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经营成果不通过利润表反映,采取类似于权益性交易的处理,可能导致虚盈实亏,或者虚亏实盈,违背准则的基本逻辑。尤其是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投资是其主营业务,由企业自主选择性地将大量投资收益或损失不计入利润表,导致业绩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二是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决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制定原则和目标,主要是满足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需要,我国也呈现这一趋势。利润指标处于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核心地位,是影响股价的关键信息。利润表不反映该损益,给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带来困难,甚至是误导。以管理层的所谓“指定”,牺牲财务报告的价值,违背会计的决策相关性目标。同时,可能影响IPO、再融资、退市等规则和监管。三是不利于企业投资管理。可能会导致企业非理性投资冲动,滋生赌徒投机心态,因为反正即使投资失败也不影响利润,不影响退市等监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