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论道德分类 从逻辑上看,道德分类就是对道德这一概念外延的揭示。道德这一概念的外延是由其内涵规定的。因而揭示道德的内涵,用定义以凝缩形态表达出来的道德观,是规定道德概念外延的根本依据。在我国伦理学界,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是道德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说。笔者不同意这一道德观,笔者的道德观是道德的自觉行为观: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环境中的人的根源于种种需要的涉及彼我利与害的自觉行为。这一道德观是笔者对道德进行分类的理论前提。 对道德进行分类首先必须找到用以分类的标准。分类标准必须是被分对象本身固有的某种维度规定性或构成成分,必须是道德概念的定义揭示、蕴含了道德的不同维度的规定性或构成成分。道德的各种构成成分都可以作为道德分类的标准;但要建立道德的分类体系就必须把道德全部的构成成分都抽象出来,分别作为分类标准,从而共同构成一个完全的分类体系。为此,就必须对道德进行因素分析,寻找道德的系统的分类标准。事实上,在我们给出的道德定义中,已经蕴含了道德的主要构成成分,蕴含了对道德进行系统分类的标准。这种标准共有四个方面:(1)道德的承担者;(2)统一在作为行为的道德中的观念;(3 )道德所涉及的对象;(4)道德实际实现的价值的品质。 这些都是道德的有机构成成分,都可以作为道德的分类标准。 运用这些标准对道德分别展开完全分类,各自得到一个标准下的分类类别。这些不同的类别各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存在,又怎么样建成道德的分类体系呢?在这里必须引进一个逻辑学尚未解决的问题,即因素分析的分类方法。 道德由上述四种因素统一而成;分别以这些因素为标准的分类得到的是因素类型的道德——承担者型道德、观念型道德、对象型道德、品质型道德。这些因素型道德可以共同内在地统一为道德,可以作为道德的第一层次分类的结果,可以此为基础构成道德的分类体系(见道德分类图1)。 ┌承担者型道德 │观念型道德 道德─│对象型道德 └品质型道德 道德分类图1 二 道德分类体系 以因素分析的分类为道德第一层次的分类,就可以把以不同因素为标准的分类内在地统一为一个完整的分类体系。而不运用因素分析的分类方法,就无法得到统一的分类体系。 下面我们就分别论述统一为分类体系的这些因素型道德。
道德分类图2 1.承担者型道德 承担者型道德是以道德的承担者为标准对道德进行因素分析的分类而得到的因素型道德。道德既然是人的自觉行为,总有特定的承担者,或道德行为主体。道德的承担者多种多样,概括地看,无非是个人和群体。个人行为中有道德问题,这是被公认的事实;群体行为中也有道德问题,却是传统伦理学未曾顾及到的。事实上,群体行为同样涉及彼我的利害关系,同样根源于群体需要。因而群体也是道德行为的主体。这样,以承担者为标准就可把承担者型道德分为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两大类(参见道德分类图2)。 个体道德也可以称之为个人道德,即实现在一个个人身上的承担者型道德。每一个个人都是一个个独特的个性,都有其独具的个人规定性,也有与不同层次的人共有的规定性。最一般地看,每个人都有性别、年龄、家庭、社会等共同的规定性,都是性别个体、年龄个性、家庭个体、社会个体;这些不同性质的个体都是对统一的个人进行因素分析的结果。作为不同性质的个体,其个性道德就有了相应性质上的区别——即性别个体道德、年龄个体道德、家庭个体道德、社会个体道德的区别。 性别个体道德(简称性别道德)是作为性别个体的个人在两性关系范畴的个体道德。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性别。性别的差异是人类自然历史的产物,同时也是文化历史的产物。性别的差异使人世间有了两性关系。正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的: 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和人之间最自然的关系。因此,这种关系表明人的自然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成了人的行为,或者人的本质在何种程度上对人来说成了自然的本质,他的人的本性在何种程度上对他来说成了自然界。这种关系还表明,人具有的需要在何种程度上成了人的需要,也就是说,别人作为人在何种程度上对他来说成了需要,他作为个人的存在在何种程度上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1〕作为性别个体,每个人都存在两性关系问题。在此范畴的个体道德就是所谓性别个体道德。性别个体道德对于不同性别来说,有其共同性,也有其差异性;因而性别个体道德又可分男性道德和女性道德两大类。男性道德是作为性别个体的男性在两性关系范畴的性别道德;女性道德是作为性别个体的女性在两性关系范畴的性别道德。 年龄个体道德(简称年龄道德)是不同年龄的个人在年龄关系范畴的个体道德。年龄道德是人的作为自然因素和文化因素统一的年龄所规定了的个体道德。根据人们所处的实际年龄梯度,运用梯度分类法可把年龄道德分为儿童道德、青年道德、中年道德和老人道德。儿童道德是童年人的年龄道德。青年道德是青年人的年龄道德;成年道德是成人的年龄道德;老人道德是老年人的年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