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转型,可归结为这么两条主线:人伦传统的变革和精神生活的变革。随着家族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过渡,原来以血缘、姻缘和地缘关系为主的人伦关系,逐步转向以业缘、趣缘为主的人伦关系,道德维系的基础由情义转变为功利,从而使整个伦理观,包括道德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场转变带来的另一个伦理问题是人的精神归依问题,现代社会的人很难找回传统社会中那种永恒而亲密的情感,人们在追寻自我存在意义的过程中,显得极度困惑、迷惘和孤立无援,因此人的精神归依也成了问题。下面我们试图通过对精神共同体这种伦理实体的考察,探讨当今社会重建精神家园和人伦秩序的新途径。 一、精神共同体是一种表现相互依存关系的伦理实体 精神共同体是由共同利益结合在一起的人们组成的群体。在精神共同体中,人们为了共同的价值目标,相互配合,真诚协作,从而形成成员之间精神和情感的强烈依存性关系,和独特的团体精神。与一般的群伙、群体和团体不同,共同体不单纯是表示组织的社会范畴,它更主要地是表达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和群体内部的整合状态。 一般来说,构成精神共同体必须具备四方面的特征:(1 )具有共同的目标、志趣或利益,及由此而产生的成员之间的相互依存性。如果缺乏经常的互动和交往,成员之间需要的一致性再高,也难形成相互之间的结合力。(2)具有共同的规范和价值准则, 这是成员之间相互支持和配合的关键。精神共同体的规则既可以是正式的、成文的,如大型正式组织明文体现在章程制度中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不成文的,特别是小团伙或团体中,规则往往体现为习惯、约定,并靠个人良心和舆论来维护。(3)具有区别于其他群体的共同体意识, 这种意识是每个成员甚至是局外人都能感觉到的,是共同体精神的核心部分和团体凝聚力的精神情感体现。( 4)成员能从精神共同体中获得精神情感的满足,产生与精神共同体同一的生存体验,这是精神共同体对成员的吸引力的关键。 因此,精神共同体是人们为了实现共同的价值和目标,通过成员的共同参与,真诚合作,形成的成员之间及成员与共同体之间的精神和情感上整体的相互依存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精神共同体区别于其它群体的核心在于,它从道德关系上表达了成员之间在精神和情感上相互依存的关系和组织高度整合的状态。一种群体,何时可称为精神共同体,何时不能,或者说,我们之所以把某些群体称为“精神共同体”,界线在于成员与群体之间是否存在道德上强烈的情感凝聚力量和群体团结精神。因此,无论从精神共同体社会关系的性质,还是从其规范和价值要求内容来说,精神共同体主要地是伦理性实体。 精神共同体作为伦理性实体,就其内容结构来说,它是一个由态度、规范和理念构成的精神空间。精神共同体的“精神空间”是一种类似“心理场”的概念,用勒温的话说,“心理场”就是一种心理生活空间,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主观的自然环境,主观的社会环境和与现实有差异的关于事物的概念。这种以主观感受为基础的“心理场”是人的经验与需要相互作用的场所。勒温认为,作为一个没有大小尺寸、没有固定形状的无限柔软的塑性体,“点”(受欢迎的物体)在这种场中起核心作用,在它周围能形成类似物理现象中的引力场。例如封建社会村落中的祠堂,宗教庙宇等,就是一个具有正价的点场,它不但成为村民日常活动的中心,而且是村民心目中的精神文化中心,是宗族观念或宗教意识的体现。〔1〕 二、精神共同体与个人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精神共同体是人展现自身价值,扩充精神世界和获得生存同一感的伦理性实体。当代中国社会,人伦关系的变革使人们之间交往和合作的广度深度扩大,人的存在,个体需要的满足更依赖于他人和社会的因素。同时也就意味着,在变化了的人伦关系中,个体的生存越来越离不开共同体。 首先,结成各类精神共同体是人类基本的精神需要和情感满足方式。在精神共同体中,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亲密而有意义的人伦关系,个体施展才华,实现个人价值理想,并获得其他成员的尊重与赞许,从而获得交往和成就这两种最基本的社会需要的满足。个体从精神共同体中获得精神情感满足的同时,产生了对精神共同体的强烈归属感,在与精神共同体的感通合一中,体验到了人的真正生存意义。在共同理解的心理空间内,人与人心灵感通,情感交融,并与精神共同体共通同一,极大丰富了个体的精神情感体验。如果个体精神生活缺乏这种体验,人性则会出现异化,产生诸如无奈、茫然、冷漠、社会孤立、自我反叛和文化反叛等消极情绪,甚至导致嗜毒、酗酒、犯罪、暴力和离经叛道等反社会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这些消极、反社会的情绪和行为,它们往往也是结成某种精神共同体来发泄和实现的。 其次,精神共同体生活是个体认同社会价值的重要途径。共同体价值是社会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在精神共同体活动中是首先掌握了一定的行为规则,然后才认识这些规则,把它加以内化后就形成了自主遵守这些规则的态度。个体内化共同体价值的过程中,存在主体个性化倾向与精神共同体“非个性化”倾向的矛盾。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强调对自身的权利、价值和尊严以及对个体正当需要的满足。共同体极端的“非个性化”则指共同体使个体失去自我控制、理性和批判态度,与身边的一切事物癫狂地融为一体,忘却其它一切,包括“自我”〔2〕。个体在这种忘“我”的同一感中情感上可能是非常愉快的, 某些西方哲学家甚至把这种状态作为人唯一能达到的“真正的存在”。这种迷失“自我”的现象,只是个体与精神共同体同一的一种极端形式。一般来说,个体与精神共同体同一的生存体验,并不以牺牲个性和自我为代价,相反,每个个体的个性在精神共同体同一中都得到完整的体现,精神共同体的同一,也意味着自我的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