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德规范的层次性问题,学界讨论已经达成共识。但在层次的具体划分上还存在不同的意见,对各个层次的基本内容、社会目标、主要作用、实现途径等问题尚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仅就以上问题谈点看法,希望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的理论探索提供一点启发性思考。 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一个明显变化是利益主体相对独立性的加强。那么在承认利益主体相对独立性的前提下,从伦理学的角度来划分人的行为和相互关系,不外有以下三大类情况:第一、自己的行为有损于他人和社会,个人从中渔利甚至个人也无利可图;第二、自己的行为有利于他人和社会,个人也从中得到好处;第三、自己的行为有利于他人和社会,个人的利益被牺牲或损害。在这三种情况下形成的各不相同的行为规范,构成了道德规范层次的基本框架。 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把针对第一种情况形成的第一个层次的道德规范,定义为“不准”;针对第二种情况形成的第二个层次的道德规范,定义为“应该”;针对第三种情况形成的第三个层次的道德规范,定义为“提倡”。 一 “不准”是道德规范的第一个层次,是道德规范体系中的基础部分,它以否定式道德法典规范人们所不能涉足的行为领域。比如:不准偷窃、不准说谎、不准虐待老人等等。这类道德规范比较多地体现了不同社会形态中道德规范的继承性,但内容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吐故纳新。 “不准”的社会基本目标是防止他人和社会受害。你偷窃了,就有人损失;你施虐了就有人被虐待;你污染了环境,就将给子孙后代造成生存危机;你造假了,就有消费者受到侵害;你行贿受贿了,就一定是侵占了国家或集体的财物……。只有大家都不这样做,才有社会基本秩序的稳定,也才有个人、集体和国家财产及其它利益的基本保证。 “不准”对道德主体的主要作用是通过耻于为之的自律意识而避免犯罪。“不准”的许多条目与法律条文临界。小偷小摸是不道德,超过一定的界限就是犯罪;轻度虐待老人和儿童是不道德,超过一定的程度同样构成犯罪。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污染、超计划生育、造假、等都会从不道德的范畴发展为触犯法律条文而受到法律制裁。法制教育可以预防犯罪,但道德教化下产生的羞耻之心更能防范于未然。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人们如果仅仅按照此类道德规范行为,只能算得上“不恶”,并不能被称为“善”。 和其它道德法典相比,“不准”的实现途径尽管从本质上是自律,但从形式上带有很大的被动服从性。我们应该从儿童期就开始进行此类道德法典的教育,并通过社会舆论不断强化之,从而使大多数社会成员在内心逐渐形成对这些行为耻于为之的心理,达到约束规范人们道德实践的目的。这看似对人们自由的否定,实质上是通过否定的方式来肯定和保障人的自由。在这类道德规范中,人们很少有选择的余地,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只有选择照办,才能继续保持做合格公民的基本资格,否则就会成为人人共诛的“恶人”。因此,“不准”是人从“自然人”向“法人”转变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在当前的道德宣传教育中,我们必须首先并且十分清楚地让道德主体明确这一点。 二 “应该”是道德规范的第二个层次,也是构成道德规范的主体部分,它以肯定式道德法典规范了人们可以行动的活动范围。从字面上看,“应该”与“不准”似乎是同一个层次上的规定,凡“不准”的,反过来就是“应该”的。其实不然,“不做坏事”与“做好事”之间并不都是非此既彼的关系。不说谎,对应的可以是什么都不说,而并非是诚实可靠;不偷盗,也只说明他什么都没拿别人的,但并不标志他以自己的劳动贡献给了他人和社会。可见,把人的道德行为简单划分为善恶的两分法并不科学,因此,我们在这里赋予“应该”以特定的内涵,把它作为道德规范的第二个层次。 “应该”的基本社会目标是通过各类社会角色的互利互惠,实现造福于人类的目的。如果每个人都做了应该做的,都尽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别人提供了好处,从理论上,你就能在社会、集团、家庭中享受自己的权力,得到别人为你提供的好处。在家庭伦理中,你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同样也曾得到别人的抚养并将被别人赡养;在职业道德中,由于社会分工合作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形式,每个人只有在自己的职位上尽职尽责,才能在生活的其它方面享受他人的劳动。社会正是在大多数人的这种道德行为中得以发展和进步,个人正是在这种道德环境中得到完善和提高。因此,我们把这类道德规范下的行为称谓“善”。 “应该”对道德主体的主要作用是在保证主体自身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从而实现人从自然人向道德人的转变。在人类整体生存条件意识的基础上产生的责任感、事业心是人主动追求善、实践此类道德规范的重要动力。正是在这种动力的作用下,人们自觉自愿地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为实现家庭、集团、社会的目标,为促进家庭、集团、社会的发展进步而尽其所能。 “应该”的实现途径是人们在认识其价值基础上的自觉活动,它是道德规范自律性的典型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们的正当物质利益和其它权益应该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类道德最能被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接受并内化为自律的行为规范,成为自觉自愿的行动准则。也就是说,这类道德规范最具生命力,对提高现阶段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和精神文明建设,最具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当前的道德宣传和教育中,应该在这个层次上下大功夫,使大家充分了解和认识这类道德规范的真实范围、良好的社会目标与每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协调规范作用,从而达到全社会大多数成员自觉遵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