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法分类号】B 82—053 我国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后,面对社会上出现的道德堕落现象,有些人便直接得出市场经济必然以道德失落为代价的结论,认为市场经济与道德进步是“二律背反”的关系。对此,本文略陈管见。 一、何谓“二律背反” “二律背反”是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用语。“指两个互相排斥但同时皆可论证的命题之间的矛盾”(《哲学大词典·逻辑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8年版,第70页)。这种矛盾是理性在一定条件下不可避免的必然状态,即当理性在试图做出超现实的、超经验的应用时,就会发生正题和反题都能够通过同样明显、清楚和不可抗拒的论证而得到证明的矛盾现象。康德的“二律背反”思想是其特殊形态的二元论哲学体系所致。康德把统一的客观世界区分为“现象”世界和“物自体”世界。他仅承认思维与存在统一于现象,而不承认思维与物自体的统一,他把科学与认识限定在“现象”世界,把宗教、信仰归之于“物自体”的彼岸世界。认为这两个世界完全独立、绝对对立。正是他的这种把“现象”和“物自体”形而上学地割裂和对立的二元论世界观,使得他把本来是对立统一的东西片面化,完全撇开事物的统一性,一味强调对立,从而造成他在方法论上陷入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以致于当他发现了一些问题的矛盾后,便无法理解这种命题与反命题都正确的情况。 不难看出,康德的“二律背反”讲的是两个定律之间的对立和矛盾,它违背的是矛盾律和同一律的思维规律。因为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必须首尾一贯,不允许同时承认一个思想及其否定都是真的;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或判断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概言之,它们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要保持逻辑上的一贯性和不矛盾性。值得注意的是,矛盾律和同一律是事物在相对静止的稳定情况下人们的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它们仅仅是在思维领域起作用的规律,而不是客观事物本身的内在规律。因为事物本身始终是处于运动和变化之中,事物对象自身就包含着对立面的统一关系,唯有辩证的思维方法才能概括和解释现实的不可避免的矛盾。所以,它们不是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律,更不能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本原则。矛盾律所要求排除的只是思维中的逻辑矛盾,而不是、也不可能排除客观事物自身存在的矛盾。上述可见,康德所说的“二律背反”实际上就是两个命题(正题与反题)之间在逻辑上的矛盾,而不是客观世界本身的对立统一的矛盾。 因此,用“二律背反”来概括市场经济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有欠妥当。其一,两个互相对立但都正确的命题之间的矛盾,只是形式逻辑上的矛盾,一旦用辩证思维的正确观点去看待它们,“那矛盾就消失了”(《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1卷,第576页)。因为辩证思维直接反映对象的内在矛盾的运动变化,反映事物对象所包含的对立面的统一关系,所以,它能够使人们在事物发展的联系环节的辩证否定中理解矛盾。其二,康德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指的是德性与幸福的矛盾,即二者在现实世界不能够同时兼得,幸福不能促成人们的道德,而道德也不能成为幸福的源泉。这是他的二元论哲学把人的感性欲望、利益、幸福与理性、道德、信仰割裂的结果。但实际上,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在大多数情况下,遵守道德有助于人们的幸福。其三,康德的“二律背反”讲的是两个命题在逻辑上的对立,不是事物对立环节的统一。他把矛盾仅归于思维,而使现实界脱离了矛盾,他剥离了思维形式同客观事物自身活动的统一,因而,他所说的“二律背反”指的是思维中的单纯的矛盾。事实上,市场经济与道德之间不光是矛盾关系,还有统一的关系。所以,用“二律背反”的概念不能全面地说明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 二、市场经济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案例分析:市场交易中的说谎和欺骗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市场交换中,交易双方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动机。正常的交易是双方自愿、互利、等价的交换。但由于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不可能对复杂的和不确定的市场信息一览无余,全面掌握,因而往往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在此情况下,有的交易者就会不遵守交易规则,利用某种有利的信息条件,向对方说谎或进行欺骗,以牟取暴利。导致这种现象往往有三种情况:一是市场经济运作规范不完备,没有做到市场信息灵活、畅通,法律规范缺乏细密严谨,在客观上就出现了一些可供投机钻营的漏洞,使说谎、欺骗和毁约的巧取私利行径能够得逞。二是即使在客观上市场法确实不甚健全,存在有利可图的缝隙,市场主体一样明确而直接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仍会有两种行为类型:有些人会利用这种机会投机取巧,但也有另一些人不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他们在交易中不说谎、不欺骗,并信守自己的承诺。三是在较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有的人仍会铤而走险,不按规章制度去做,为一己私利而破坏规范。这表明诚实信用的人格品质是避免欺诈等不道德行为的根本保障。 这个案例分析说明,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私利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客观上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操作相关,在主观上与人们的人格品质相关。进而言之,我们经常谴责的那些具有欺骗性的制造和贩卖假、冒、伪、劣商品的不道德行为,不是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必然产物,而是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的实际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为此,要辨明市场经济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必须进行两个层面的研究:一是市场经济体制与道德的关系,二是市场经济活动与道德的关系。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是价值规律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动,自发地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以实现生产要素按比例分配于各生产部门的一种商品经济形式。它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具有如下特征和要求。 第一,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其高效运转的前提是资源要素(人和物)的自由流通,即市场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拥有开展独立决策和行动的独立人格,他们拥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这表明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具有决定自己行为的自决权和选择权,具有支配自己经济的自由,从而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命令和长官意志的束缚,使人的存在从旧体制下的“人身依附”变为了个人的某种独立。因而,市场经济蕴含了独立自主的道德性质。 第二,市场交易自由平等。市场交易的实现,是买卖双方自愿、合意缔结的结果,它是交易双方各自意志的表达。所以,市场交易不仅要求市场主体有选择与谁交易的自由,也要求交易双方拥有互不辖属的平等地位,以保证谁也不能靠权力和暴力强制谁。这充分表明,自由和平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定。舍此,便无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