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凝聚了当代人的忧虑、信心、勇气和使命感,表现了一种全新的生存意识和强烈的责任意识,因而它成为众多学科争相研究的重大课题,从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和实践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学基础在于:它全面地诠释了环境伦理学的公平伦理原则;提出了评价人生意义的新的价值尺度;阐发了新的文化价值观念。 一 如何正确对待利益问题是一切伦理思维的出发点,在社会伦理中,伦理原则规范实际上也就是力求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层面上自觉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实现利益问题上的公正和谐,环境伦理学同样关注利益公正问题,但它是在社会—人—自然一体化的视野中来思考利益公正问题的。而可持续发展理论全面地体现了环境伦理学的利益公正原则,其主要表现在: (1)要求实现人类代际间的利益公平。 环境伦理学是在社会—人—自然共同和谐的基点上提出来的,因此它十分强调人特别是当代人的责任,认为正是由于过去人们在利益取得上目光短浅,才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不仅威胁现在人类的生存,而且威胁到人类未来的历史延续,因此它强调必须强化当代人的责任意识和更新利益观念,从人类代际延续的视角重新认识伦理的主体性应体现人类自身存在的历史性,所以环境伦理学的利益原则就必须体现人类代际间的利益公平。 可持续发展理论针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奉行的以大量消耗自然资源来获得国民生产总值增加的发展模式而导致的经济发展畸形、社会贫富悬殊、生态危机加剧、社会道德败坏等众多严重问题,指出,必须考虑在对后代负责的基础上改变社会或经济发展模式,要求当代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满足的基础上,也要给后代子孙以满足其利益的机会,不能由于当代人的自私和无限度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使人类发展的链条中断。 (2)要求实现人类代内的利益公平。 环境伦理学也特别强调当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上机会平等,强调公平地享有地球,将大自然看成是人类共同栖居的家园,因此它的利益公平原则还指向空间和地域上不同国家和民族在谋求发展和生存上的平等。而可持续发展理论对此也作了直观表达。 可持续发展理论将消除地区贫困,缩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作为非常重要的内容,认为谋求发展是人类共同的、普遍存在的权利,特别是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 贫富的差距是在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这尽管是一个实事问题,但也可以从价值层面来加以剖析,透过贫富差距的表面现象我们发现了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谋求发展上所存在的极大不公正。从历史上看,当今的发达国家基本上都是在大工业化生产中抢得先机的国家,此后,大规模的自然资源消耗使得它们感到了资源的珍贵或匮乏,因而殖民主义的触角便伸出了国门,将许多国家和地区变成了自己的原料基地、产品集散地和工业垃圾场。直至今日我们所看到的就是南北纬30度之间的对称的贫困地带,看到的是不公正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税制度,看到的是占世界人口1/4的发达国家却消耗了占世界3/4的自然资源,也看到了发达国家为环境危机而表现出的麻木不仁。 西方发达国家常常将贫富问题看成是一种自然现象,完全归之于地理环境的恶劣所致,并为维护和巩固自己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权利作出荒谬的辩解。美国人哈丁曾提出了所谓的“救生艇伦理观”,他将地球比喻成一块大草场,世界各国人都生活在这块土地上,他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人口增多逐渐使得这块土地不堪重负,而失去了承载人类的机能,从而不同的国家都乘坐上自己的“救生艇”而谋求新的出路,但由于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无法完全容纳得下,因而有一部分人希求到发达国家的救生艇上谋求生存。哈丁认为,这必然会影响到发达国家人的生活,因此哈丁认为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保持强硬的态度和立场。他认为这尽管有悖于传统伦理,但却是一种符合“救生艇”生存原则的伦理观。很显然,哈丁是将生态危机的责任完全推给了发展中国家,并要求继续维护发达国家在发展上的特权,这是完全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也是违背环境伦理学的代内公平原则的。 (3)要求实现“人—地”公平。 可持续发展理论还指出,人类要求得可持续发展,必须限制开发自然的限度,保持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而要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必须保护生物的多样性,让人类公正地对待自然,收敛起人类沙文主义的野心,这也是环境伦理学的重大理论主题。本世纪40年代,当环境伦理学的奠基者莱昂波尔德(Aldo Lepold )提出要将权利主体的边界拓展到一切自然的实体和过程之后,自然权利、自然内在价值等范畴就成了环境伦理学的重要理论支点,时至今日人们仍然在试图加以证明或证伪,似乎它们是否能够成立决定了环境伦理学最终是否能够成立。究其实,权利和价值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从客观性方面来看,它们都代表了现实存在的各种关系,从主观性而言,一个人或一事物是否具有价值或能否成为权利主体关键取决于历史和文明的进步,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社会的认识水平,也就是说并没有一成不变的价值观念和永恒不变的权利主体。对于自然而言,它在人类视野中所获得的定位是经常发生转换的,这种转换取决于人们认识自然的水平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当今天人们认识到人与自然间并不应继续保持主体—客体二元对立的状态时,认识到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已经超出了自然承受的阈限而使人类面临灭顶之灾时,提出自然的权利和自然的内在价值无非是要唤起保护自然、爱护自然的责任感。这并不是使人类降低了自己的身分,从人类中心主义而走到生物中心主义的立场,而是使人类通过对事物多样性的认识、尊重获得社会与自然的和谐,这也就是“人—地”公平的真实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