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建设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使人们懂得“行为之方”、“处世之道”,从而成为一个善处人际关系、遵守社会道德的好公民,使社会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且还在于使人们具有高尚美好的“心灵之素”,从而提高公民的内在思想道德素质,也即不仅要使人们“行为美”,而且要使人们“心灵美”。这就要求道德建设不仅要重视德行(或行德)之建设,同时也要重视德性(或心德)之建设,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德性之建设是更为内在长远与根本的,也必然是道德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实现“守道德”与“尊德性”的统一,即“礼”与“仁”之统一,才是完整意义上的道德建设。 在当前道德建设中,如何解决社会主义道德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结合,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本文试图为这种结合找到一个契合点。 传统“仁爱”精神的道德实质 仁为中华传统道德之第一德目甚或是“统摄诸德完成人格之名”(蔡元培语)。这也就是说,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仁爱就是道德,或者说仁爱是一切道德之根源与根本。那么,仁之心理与道德实质是什么呢? 首先,仁是对他人痛苦的一种同情与关切。这种同情就是孟子所言的“四善端”之一的恻隐之心,它是对他人痛苦的悲怜、体恤、不忍、怜悯、怜爱,简而言之即同情与关切。作为“同情”,就是指他人的痛苦也到了我这里,而我的心也到了他人那里,这就是心灵相通。作为“关切”表明了“恻隐”之心的方向是指向他人的,是对他人的一种忧虑、担心和关切,这种感情具有纯粹道德的性质,因为它是纯然出自一种对他人的关切,而完全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是为了使自己获得某种利益。恻隐之心是对他人“痛苦”的同情与关切,虽然就其所包含的人生内容是负面的,然而其情感的道德指向却是正面的对他人的同情与关切。 恻隐之心是道德的源头和动力之一。一方面它的性质是纯粹道德的,同时,也是人的最起码、最基本、最普遍的一种道德感情。实践证明,在每一个人的道德成长过程中,对亲近的人的关切之情,显然先于任何道德义务和原则观念的形成。富于同情心是个人道德意识的源头,是道德行为活动的最初动力。因此,它被孟子看作是“仁之端”即道德的源头和动力之一。 其次,仁同时是对他人的爱之感情与义务。如果说,仁心之同情心是负面的道德感情的话,爱则是一种正面的积极的道德感情。仁者爱人,仁为“心之德,爱之理”。仁爱的感情,是对他人的一种喜欢、亲近、需要、依恋、关心和爱护。仁爱与自爱是不同的,它是指向他人的,因而它也具有纯道德的性质。爱不仅是一种感情,也是一种意志、行动和义务,因为,心中有了爱,就必然为爱所驱使,为所爱的人做奉献,尽义务,关心他,爱护他。如果没有爱的行动,那么,所谓“爱”就成为一种空洞的“抽象”了,因此,爱不仅是一种感情,也是一种义务,只是这种义务是出自于爱之至诚、自觉与内发,因而,人们并没有感到为所爱的人所做的一切是一种义务,而只是一种爱情之自然流露与表现,这正好表现出了爱之义务的纯道德性质,有高度的自觉性,只求奉献,不求索取,只尽义务,不以获取权利为前提,这正是道德义务的特点及高尚之处,爱的义务是一种典型的道德义务。 从主体之道德意识或感情的角度看,仁爱之心,主要包含同情心和爱的情感与义务两方面,从人我关系、人与社会之关系来看,仁爱之心的伦理精神本质可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1.“仁者人也”的社会角色意识。 如何看待人之本质即人论——一种民族文化类型对人的基本看法与规定,从来都是一切社会历史哲学尤其是道德思想的元理论和起点。“仁者,人也”,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对人性的基本规定,仁是由“人”字旁一个“二”字,即是说,只有在“二人”的对应关系中,才能对任何一方下定义,“人”是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体现和规定的,人是所有社会角色的总和。这种人论思想虽与马克思主义“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思想有一定的区别,但在把人都看作是社会关系中的人这一点上,则是大体一样的,只是对这种社会关系的内涵与本质理解不一样,因此,可以说,作为一种社会历史观,以社会性规定人的本性,以利他性为价值导向,以笔者之见是大体相同的。“仁者,人也”的人论思想是中国传统仁爱精神的起点,是伦理文化的整体主义价值导向的理论基础。中国传统“人伦”型的人之本质理论虽有不利于独立个性成长的短处,但同样也有有利于人的社会责任感、他人意识、整体意识、奉献意识增强的优点,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西方之个人本位的人论思想与文化特点就好,我们的社会本位之人伦思想与文化特点就不好,每一种民族文化的发生、发展自有其历史之必然性、特点和优势,我们不是要简单地相互取代一方,而是求同存异,取长补短,交流融合,创造发展。 2.“仁者爱人”的他人意识 任何伦理观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中国思想文化一开始就具有人本主义倾向,对人事之关切甚于对自然之关切,重视人的价值,“天地之性人为贵”。在人的价值问题上,又一开始就具有重视他人、重视整体之趋向,这种趋向在周代、春秋时期,已经初具皱形,经过儒家先圣孔子孟子之发展,而成为“仁者爱人”的显明的道德观。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仁者对他人之同情关切与爱护奉献均是以他人为趋向的纯粹道德情感和意识。“仁者爱人”之他人意识之所以在道德上是纯粹的、高尚的,就在于它是至诚内发之情感,另一方面在于,马克思主义道德观虽然不主张片面的利他主义,但道德中包含利他成分是不能否定的,虽然不能说利他就是道德,但却可以说道德包含着利他,仁者爱人作为一种利他意识,其道德性质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意识不仅是一种道德意识,而且还是一种人道主义的道德意识,同情他人、因他人之痛苦而关切,因爱他人而奉献,这是人与人之间真正“人化”的关系。对他人之冷漠无情甚至残暴,不爱他人而恨他人甚至攻击、争斗、仇杀均是非人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