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道德真理的本质内涵

作 者:

作者简介:
夏明林,中国纺织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讲师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4 期

关 键 词:

字号:

      道德,从其产生开始就成为调节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诚如黑格尔恰当地将道德称为社会的“精神连结物”,因而人们从来没有对道德的社会功能加以怀疑。而对道德的本质却从来众说纷纭。“道德真理”是否可能?“道德真理”的内容又是如何?

      一

      “道德真理”的存在是否可能?对此,中外哲学史上长期争论不休,形成了相互对立的两种基本观点,即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绝对主义。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提出的“人是万物的尺度”就带有道德相对主义的倾向。在他看来,“人”实际上是指人的主观感觉,它既是存在的万物的尺度,又是一切不存在的万物的尺度,一切以个人的主观感觉为标准。而我国古代庄子的“齐是非善恶”,更是典型的道德相对主义。现代西方伦理学流派中的新实证主义(包括情感主义和语言分析伦理学)、存在主义和实用主义等,都有道德相对主义的倾向。道德相对主义认为,在道德范围内不能应用真理、事实、真理和谬误等认识论的基本概念,因为伦理的判断不是关于事实的判断,它表达的不过是与价值相联系的主观意见和情绪。认识与道德、科学和伦理、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不可能有不道德的科学,也不可能有科学的道德。而尼采则更加坦率地指出:在道德发展的整个历史时期,我们没有见到过真理。这里使用的所有起码的概念都是虚构的……。

      道德相对主义在方法论上的根本错误是用心理分析代替社会分析,片面夸大道德中的情感因素。如新实证主义者M·里克认为, 伦理认识是“纯粹的心理认识”,伦理学应该成为心理学的一部分。情感主义者斯蒂文森在《伦理学与语言》一书中指出:在评价道德对象时,重要的与其说是对它的描述,不如说是对它的感情心理上的前后呼应。诚然,道德是有其心理机制,但道德相对主义把个人心理作为唯一的、孤立的研究对象;由于个人心理的多样性、个人感情的特殊性和个体反应的不重复性,得出道德规范和道德判断只具有相对性的错误结论。总之,道德相对主义认为一切都是非决定的,一切都是没有客观根据的和不确定的东西,道德只随着个人的意志、情感、欲望、兴趣和个人利益的变化而变化。它从肯定道德的相对性到鼓吹道德怀疑主义,从道德存在着主观性因素到陷入主观唯心主义道德论并以此动摇对道德的信念,把伦理学列入毫无成果、类似虚构的一类学科。

      道德绝对主义同样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孔子的道德天命论、孟子的“四端说”、董仲舒的“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以及整个儒家伦理思想史都渗透着道德绝对主义的倾向,不是作出固有“善端”的武断而简单的判断,进行人之有“四端”犹人之有四肢的简单附比,就是运用天人合类的宇宙伦理模式把道德当成永恒的“天理”,以期使儒家的道德伦理成为适合于任何时代的永恒不变的绝对真理。在西方的古今伦理史上,绝对主义也甚为流行,如柏拉图的理念、中世纪的宗教道德,近代康德的绝对义务论和费尔巴哈的“永恒的人类之爱”,现代的一些直觉主义者也坚信道德中存在着绝对的道德“真”,如穆尔认为:“只有两类判断可以存在:和行动效果相联系的真理——因果真理可以存在;而且,自明类的伦理真理,同样也应该存在。肯定某种东西是善的任何真理,按其性质都是绝对独立存在的。”〔1〕在穆尔看来, 所有最重要的伦理概念——“善”、“义务”、“正当的东西”等,都是不证“自明的真理”,具有绝对的意义。他把关于“善本身”的判断称为“万能的真理”。义务论的直觉主义代表人物罗斯则在自己的“绝对义务”的体系里,列出了七条“一见即明的义务”:信守诺言,补偿给他人所带来的损害和屈辱,以德报德,论功行赏,对别人行善,为人正派,不损害别人等。在罗斯看来,它们都具有自明性、简单性和时间上的不变性等特点。

      道德绝对主义的产生的确有其根源。从理论根源看,有的是从人的自然本性——被理解为不变的、永恒的本性——“善良意志”——上探求道德的根源;有的是从超自然、超社会的方面(如上帝的意志、神秘的理念等)寻找道德的起源;还有的是把意识的直觉看成是先天的、具有辨别善恶的神秘力量。从社会历史根源看,主要是因为古代社会进步缓慢,人们的生活范围狭小,视野不开阔,缺乏比较,容易形成固定化和权威主义观念。从阶级根源看,统治阶级的思想家们害怕承认道德相对性会导致道德相对主义,损害道德在其社会统治中的作用,因而要把统治阶级的道德上升为永恒不变的“天理”或绝对权威的上帝的声音。

      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绝对主义在道德真理问题上都走向片面的两个极端,都没能科学地解决道德的真理性问题。唯物史观的创立为我们科学地解决道德的真理性问题奠定了基础。

      二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认识,道德中存在着真理,道德真理与传统认识论意义上的真理既相互联系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道德真理性这一结论的基本依据蕴含在唯物史观关于道德的本质理论中。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它根源于社会存在,是社会生活及其本质规律的反映,凝结着人类社会千百年来的生存经验和智慧。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道德真理存在的依据;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连续性与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的统一则是道德真理的客观内容。道德真理较认识论中的真理具有更丰富而深刻的内涵。传统认识论中的真理属于事实判断,其根本特征是“真”,即某一认识与它所反映的对象相符合。而道德真理是建立在事实判断基础上的价值判断,“真”只是道德真理的必要前提。

      道德在对现实的社会生活的规律的反映中发生了特殊的折射,它表现为:现实、社会存在对人来说具有某种道德的意义,获得附加的测量尺度。社会现实反映在道德规范和评价中,仿佛获得了特殊的色调,它以一定的道德知识、信念、情感的形式,不仅被反映着、认识着,而且被掌握着、理解着、体验着和实践着。道德不是以客体的最初的自然状态来反映客体,而是通过人类道德经验、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来反映客体。道德说明的不是事物本身的特性,而是这些特性的社会意义。具体地说,道德反映社会存在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它反映的对象不是社会存在的全部,而主要是由现实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利益关系,由于不同主体(不是指个人而是社会和阶级集团)的不同的经济政治地位和不同的利益要求决定了对同一社会关系的存在会有不同的道德反映内容。第二,道德对现实的反映具有理想性和超前性,道德立足于现实,但又不是对现实的简单复写,而这也正是道德的生命力所在。反映到道德中的现实总是或多或少带有未来的理想之光,现实在道德中被理想化了。道德不是以强制的、非如此不可的方式表达其要求,而是以“应当如何”的方式反映现实,“应当如何”总是指向未来,道德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道德内在地蕴含着未来的上升、前进和发展的因素,这一未来的理想因素构成了道德内容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道德一旦失却了这一理想性的因素,也就失去了感召力,就无法激励人们前进、完善发展自己。因此,任何道德总是现实性和理想性的统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