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功利主义”:中国主导性传统伦理的内在运行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群忠 西北师范大学科研处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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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哲学伦理学史上,道义论与功利主义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流派,说“道德功利主义”似乎是矛盾的。然而奇妙的是,这似乎矛盾的两者在中国主导性传统伦理中却被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其内在运行机制。揭示并阐发这种机制,可以使我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诸多现象与特点获得新的认知,同时,对我们认识今天的文化国情与国民性也不无启发。

      一

      西方典型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追求功利或利益是人的行为的目的,道德不过是“求得最大幸福之术”,一切能够增进功利和效益的行动都是道德的。这种理论不管其正确与否,它是坦率的,直言道德就是求得最大功利的工具。而中国的主导性传统伦理,则是在形式上把道德抬到无以复加的至上地位、当作目的,在实践中却把道德由目的异化为达致个人功利目的的手段;以个人功利作为驱动人们实践道德的动力,并以此作为道德的维持手段,这就是我们所规定的“道德功利主义”的基本特点。这一基本特点具体表现为道德至上的形式化,德得相通的内在性,为德得利的客观性,以利制德的实践性。

      1.道德至上的形式化。伦理本位或道德至上是中国主导性传统文化的基本特点,这已是学术界的共识。所谓道德至上是指在中国传统社会,道德在社会生活中被看作是至高无上的价值,它比人的生命、人性、物质生活、政治、法律、军事、宗教、文艺都重要;道德判断成为对人对事的最高判断;道德活动是最重要的生活活动,道德规范成为衡量社会活动和个人行为的最高标准。显而易见,这种道德至上观是不真实的、非科学的历史唯心主义。道德作为一种思想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只能处于第二位的地位,要受到经济关系及经济生活状况的制约;它与政治、法律、军事、宗教、文艺等社会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是一种相互制约、交互作用的关系,而非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这种非科学的观念之所以能在传统社会中存在,在民众方面,是出于“趋善”的善良愿望,把道德看作太平日子的庇护神;在统治阶级方面,则是为了满足他们以德治国、王天下的政治需要,使他们的统治长治久安,因为“得人心者得天下”。然而,在义利关系上,道德不可能完全超越物质利益而成为至高无上的价值(特别是对广大民众而言),这就使得统治阶级采取各种手段大力宣扬的道德至上,具有了某种纯形式化的“说说而已”的性质。为了弥补形式化的缺陷而使民众认同践履道德至上,统治阶级往往施之以精神与物质的利诱与威逼,从而形成了“德”“得”相通的机制。

      2.“德”“得”相通的内在性。“德者,得也”是中国伦理精神的逻辑起点。这里的“得”有两个内容,一是得道即个体分享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便凝成自己的德性;二是得天下,得于人之意。“德”与“得”相连,实际上自周公始。他用“德”解释“得”,认为周之所以灭商而得天下,就是因为有“德”,于是有了“德”便可“得”,这就是后来的德化的本意。“德者,得也”的基本含义是把“德”作为“得”的途径与手段,“得”作为“德”的价值取向与结果。这种“德”“得”相通的起点,确定了日后几千年中国道德精神的基调。

      以上看法由樊浩先生在《中国伦理精神的历史建构》一书中提出,对我们认识“道德功利主义”问题是有启发的。笔者认为,“德”“得”相通还有第三层含义:为德与得利的统一,这是笔者提出“道德功利主义”问题的重点所在。因为在“德”“得”相通的第一层含义上,仍然是纯道义论的,个体之“德”在于“得”社会之“道”。第二层含义严格地说是一种政治功利主义:在伦理政治与社会教化中,用“内圣外王”之道来论证、粉饰王者之治,德者得天下,得天下者必有德,圣者为王,王者必圣。而第三层含义:“德”以“得利”为价值目标与内在驱力,德为“得利”之手段途径,则是一种在社会生活中对社会各个阶层普遍发生作用的、隐藏在中国主导性传统伦理中的内在运行机制。所以,如果仅仅以外在的形式化的道德至上来断定中国主导性传统伦理具有道义论的特点,是肤浅的、不准确的;“德”“得”相通才是这种伦理的基本特点。它既非纯道义论的,又非纯功利论的,而是二者的混血儿:形式上势不两立(“存天理、灭人欲”),实质上内在统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3.为德得利的客观性。这种伦理的基本精神在于它的群体本位性,换句通俗的话说,道德的全部要义是“听话”,听话就有甜头和利益,不听话就会受到惩罚。因而,某些人为了得一孝名,可以割自己的肉、活埋自己的儿子。不管其动机真是出于孝心之人性至善,还是另有所图的功利算计,从社会价值导向与效果上看,为德得利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二十四孝》中“郭巨埋儿掘得金釜”的故事,充分体现了这种以道德换金钱的功利主义逻辑。直到如今,在单位上有个好人缘、好名声,就会长工资、提职务、得实惠,以一种含而不露、光明正大的道德手段获得了个人的利益。无疑,有某些道德高尚的人,其行善积德并没有要得到利益和实惠的动机,但也不可否认,有些人是把道德仅仅作为谋利的手段和赌牌,甚或作为一种包装和欺骗,而传统的“道德功利主义”运行机制却掩盖了这种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当然,这里所说的“德”是社会性、协调性的道德,而若要行非社会性的、独立性的、进取性的道德,则恐怕非但不会得利得福,反而会得害得祸。在中国传统社会,必须以“义”的方式求“利”,而不能明言求利。因此,在理论层面,功利主义理论会被看作是异端;在实践层面,明言求利的人会被斥为小人。朱熹可以说对这种机制有透彻之理解:“正其义则利自在,明其道则功自在,专去计较利害,定未必有利,未必有功”。(《朱子语类》卷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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