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任何实践活动都内含着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意义。择其一隅,任何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运作的过程同时也是人际关系发生的过程。作为市场经济之细胞的商品的质量,折射出市场主体的道德素质;而市场主体的道德素质又直接反作用于体现着人际关系过程的市场交换,进而影响着市场运作的效率。对市场运作进行道德调控,不仅是使社会主义宗旨在市场经济中得以实现的制度要求,而且也是市场自身健康运作的内在需要。 一、市场运作中道德调控的理论依据 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无疑以其信息传导和利益激励的优势,快速、灵便地“绘制”出经济活动的“晴雨表”,从而及时、能动地诱导市场主体对这一“睛雨表”作出理性有效的反应,使资源配置导向最佳状态,从而实现市场主体利润的最大化。市场既不姓“社”,也不姓“资”,而是作为一种中性物存在。但是,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历程考察,市场经济从来没有外在于一定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环境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存在形态。“中性市场”仅仅存在于经济学家们假设的理想市场模型之中。在这种以理想市场模型为基础的理论分析中,经济活动以外的一切社会制度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作为既定的存在,都被抽象掉了,只留下“利润”这一范畴作为市场的唯一和终极目标以及一切市场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理论分析和规律的探索离不开这种抽象力的运用,但对事物本质的认识过程并没有到此结束。真正要使一种理论的抽象变得有生命力,还需要把这种抽象放回实践中去验明修正。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具体——抽象——具体”的认识活动过程。 人类的任何实践活动,无论就其动机、过程还是结果而言,无一例外都内含着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意义。 在共产主义尚未到来的阶级社会,这种实践活动的双重意义则表现为它总是要同一定的社会制度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结合在一起。把“市场”作为中性物进行理论分析,就是要抽象掉经济活动的社会制度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这时,“市场”就成为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和意识形态色彩的中性市场,而仅仅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存在,“市场规律”也就成了中性的规律,体现着经济活动的“自然法则”。但是,这种经过理论抽象导出的自然法则还不能直接成为经济活动的全部规律。作为现实经济活动运行的规律,则要把这种纯粹抽象的自然法则重新放回到一定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环境中去加以修正并实践化。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用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价值、原则去规范、制约和修正经济活动的自然法则,使经济活动在遵循它自身的“自然法则”的同时,要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调控。 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构成对经济活动的调控系统。本文着力考察的是“市场运作中的道德调控”。 根据上述分析,任何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活动,没有道德的经济活动就象一种没有灵魂和良心的生物的本能活动一样。在市场运作中,实现资源配置的交换过程同时也是人际关系的发生过程。作为市场经济细胞的商品的质量,折射着市场主体的道德素质,而市场主体的道德素质又直接反作用于体现着人际关系过程的市场交换,进而影响着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对市场运作进行道德调控既是社会主义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也是市场本身健康运作的内在需要。 二、市场运作中道德调控的现实意义和作用机制 经济、政治、文化三者的协调发展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和发展的目标,道德与经济的协调也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道德体系无疑能够对市场运作起到良好的规范、调控作用,促使市场朝着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正确目标健康运作。 1.道德调控有助于增强作为法制经济的市场经济中的人们的权利义务观念,促使市场机制健康运作。 市场以其主体自身利润最大化为宗旨,以等价交换为内在规则。等价交换是市场规则的核心,从而成为市场机制健康运作的关键。但是在理想的市场模型中,等价交换以完全信息为自然前提。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市场供求关系和商品自身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同时为交换双方所共知,这就保证了交换以等价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的市场运作中,完全信息只能是一种虚幻。而且市场垄断的经常性存在和信息成本的必然性存在,又使交换双方对交换客体信息的获取总是处于不对称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市场追逐利润的本性就驱动其主体企图利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己方的信息优势,在交换中以高价卖出而以低价买入。所以说,尽管市场以等价交换为核心准则,但市场主体总是企图实现己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下的不等价交换。市场经济所以被称为法制经济,其实质就在于它把市场的等价交换原则纳入以强制力为保证的法制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中。市场主体以向社会提供使用价值而获取交换价值作为其基本市场权利,以为获取交换价值而向社会提供有效的使用价值作为其基本市场义务。市场经济就是以这样一种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作为实现等价交换的保证。 市场活动作为主体人的活动要受到两种力量的控制:一种是外在强制的力量,一种是内在道德的力量。法律属于外在的强制力量,虽呈刚性,但它的效力并不来源于法律本身,而在于社会成员对它的认同。俗语有“法不责众”之说,也就是说如果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都与法律相抵触,拒绝遵守法律,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法律为社会所认同的过程即是法律的社会化,其重要而且是长远起作用的途径,则是借助道德教化的力量,使法律条文转化为(或者它本身就是)道德规范,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道德的善恶价值评判,从而对社会成员发挥教化作用,并使以法律形式所表现的市场规则进一步成为人们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则。这一过程可以简单表示为:等价交换原则——权利义务关系——善恶价值评判——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