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是一种静止的社会现象,而是依照自身的运动规律在社会上周而复始运行的。法在运行中存在,在运行中发展,通过运行得以实现。其间,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称为法运行的外在过程。伴随着这一进程,法律内在方面即自身形态方面也必然发生相应的演化,由法律规范借助社会主体的法律行为,转化为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这一过程称为法运行的内在过程。法运行的外在过程和内在过程是法运行同一过程的两个不同侧面,但无论哪一侧面,都不可能自发进行,都与人紧密相连。而人本身是一种道德动物,从人意识到自身存在开始,人就对外界事物作出某种判断、选择。人的任何行为都要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情感、意志支配下进行。因而由人操作而推进的法的运行也必然会受到道德因素的影响。 一、法运行的外在过程要道德辅佐 1、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是法运行的前提条件 立法是法运行的开端。它是指统治阶级根据社会统治的需要,按照立法程序将本阶级的整体意志,制定为法律的活动。在这一活动中,立法主体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等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个国家法律的形成、法律制度的完善取决于该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是法律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形成。社会对法的客观需要只有反映在人们的头脑里,形成各种思想、动机、愿望、理想等,才能最终上升为法律。但也不是所有法律愿望、法律要求都能够上升为法律。只有立法机关、立法主体将各种复杂的法律心理,经过概括、抽象、选择,才能上升为一种系统的、完整的、理论化的法律。在这一过程中,立法主体难免会掺杂着个人的意志、情感、愿望。这就要求立法主体不能凭个人感情和好恶行事,而要把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立法主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好的道德品质,由他们制定的法律才会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才能得到人民的遵从和信赖。这样的法律才是良法,而良法是法运行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因而,我们说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是法运行的前提条件。 2、执法主体的道德素质是法运行的关键所在。 执法即法律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是法律运行的重要阶段。执法包括的内容极其丰富,范围相当宽泛,涉及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国,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执法机关去执行的,执法活动体现着国家意志。执法者手中握有国家和人民所赋予的“上方宝剑”,所以执法职业具有超越于任何其他职业的强制性和自主权。同时,社会事务是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容纳度量,有一定的解释范围,而这个解释的权力相当程度上掌握在执法者手中,这就需要执法者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一方面是执法者代表国家意志,具有特殊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性需要执法者在实施过程中能动操作而加以补充。所以,执法者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与国家意志紧紧相连;执法者的道德素质也不再纯属于个人修养之事,它和法律的力量、国家的威信、整个社会的正常有序息息相关。执法者是否具有刚直公正、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等道德品质,就与法律的贯彻和实施有直接关系。而执法是法律运行中最经常、最繁重、最积极主动、工作量最大的活动。执法环节搞得不好,守法更困难,司法与法律监督任务就更加繁重。因而执法主体的道德素质是法运行的关键所在。 3、守法主体的道德义务感是法运行的持久力量。 守法即法律遵守,专指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依照法律的要求办事。它是法运行的重要环节。法律执行只有与守法结合起来,法律运行才能真正完成,法律实现才有可能。而守法习惯的养成,是受道德义务感制约的。 尽管法律可以凭借国家权力得以制定和实施,但若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服从为前提,它的强制程度就可能十分有限,甚至有时会软弱无力。一部法律即使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但如果得不到公民的普遍理解,就不会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也不会有人们自觉守法的义务感,法律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而道德可以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作用于人们的内心信念。在内心信念的影响下,主体就会对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基本上认同。只有认同,他才会由衷地遵从法律。此时,他所遵从的法律,已远远不是由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本身,而是深受道德影响内化为个人意志的法律。只有在这种法律影响下,主体才会把守法当作自己的义务。因此,守法主体的道德义务感是法运行的持久力量。 4、司法主体的道德能力是法运行的重要保证。 司法主要是指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运用于现实社会生活中具体的人和事项的活动,又称为法律适用。它担当着清除法律运行中可能遇到的违法、犯罪等障碍的使命,对法运行提供重要的保障作用,因而也是法运行的一种特殊的、重要的环节。而司法工作要有效进行,司法主体的道德能力起重要的保证作用。 道德能力主要包括道德判断力和道德意志力。司法主体依据客观的道德标准对他人或自己的言行有所肯定或者有所否定的能力,就是道德判断力,体现着一种评价功能;司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克服困难和阻力、控制行为方向的能力;就是道德意志力,体现着控制功能。道德判断力和道德意志力的获得、延续和提高,并不是职业本身所赋予的,而是依靠司法人员对职业道德要求发自内心的体验和认识,通过强烈的正义感与责任心来维系的。道德能力不但能保证法律本身的严格性和实施的准确性,而且体现着司法主体铁面无私的面孔后面丰厚的道德蕴含与爱憎分明的道德情感。司法人员秉公执法,既保护无辜者免遭其害,又将罪犯绳之以法,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实中,人们的视线总是投向司法人员,期待法律实施的正确与有效,并以此决定对法律的信赖程度与遵从程度。因此,司法人员的道德能力显得尤为重要,是法运行的重要保证。 5、法律监督主体的道德意志是法运行的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