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关注生物伦理学RQ19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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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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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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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前, 一家小的生物工程公司开设在宾夕法尼亚州中部一所重要的卫生科学研究机构近旁的一座不起眼的建筑物的三层楼上。而今,这里已被一种生意兴隆的业务所接管,这就是宾夕法尼亚大学生物伦理学中心。

      这个中心以多种方式集中体现了生物伦理学在美国既作为一种公共现象,也作为一种职业现象的兴起。30年前,生物伦理学隐藏在神学和哲学之中。而今,生物伦理学的教学课程已植入于许多过去只专注于自己的学科领域的学院之中,还以能得到新闻媒体日益增长的关注而引以自豪。

      生物伦理学家的数量和他们的著作均在迅速增长。1993年创立的美国生物伦理学会,其会员,到1995年时已增加了一倍。1996年,生物伦理学文献已超过3,400篇。 一位在波士顿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任教的律师乔治·安纳斯称:“现在已有大量的文献可以认定为生物伦理学文献,而在过去,任何人都会把这些文献看成是神学性质的。”

      生物伦理学一词“已由空想变为时尚,汇进了得到公承的主流,”开普兰说。宾夕法尼亚中心雇用了17名哲学家、社会科学家、医生和律师,他们的任务是“教学、提出政策构想、教育公众和撰写论文。”

      他们的作用已经变成了宏大的产业。今年,该中心发起了一项硕士学位计划,申请参加的人数已超过了它所能容纳的人数的4倍。 选用该中心在互联网上提供的信息次数,由1994年时每月100 次上升到目前每月30,000~60,000次,这样高的知名度也为它带来了回报。该中心能得到的经费将比它的预算经费200万美元翻一番。

      一些人认为,得到舆论界好感的开普兰,在提高这一领域的声望方面所作的贡献可以与任何一个人媲美。但是,生物伦理学新近取得的突出成就,可以追溯到1988年国家卫生研究所的詹姆斯·华生发起的人类染色体组计划。

      按照华生提出的建议,3~5%的项目研究经费应该用于研究将基因植入染色体组引起的伦理的、法律的和社会方面的后果(ELSI)。对该研究项目的资助,在1997年达到约900万美元。

      用政府资助的研究经费并得到研究成果武装起来的生物伦理学家们,已在为从血液安全和胚胎研究到克林顿总统注定要失败的保健改革计划这样一些问题提供咨询的政府小组委员会赢得了一席之地。新闻媒体也起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二月以来克林顿的生物伦理学顾问委员会(NBAC)对克隆绵羊“多利”的关注而一举成名。

      但是,生物伦理学到底能对科学和政策影响到什么程度,这一问题仍然存在。有些生物伦理学家抱怨他们缺乏对在实验室工作的科学家的影响力。与他们在将生物伦理学结合进医科大学的课程中取得的成绩不同的是,“他们的研究伦理观的结局是完全失败的,”在宾夕法尼亚生物伦理学中心工作的一位生物学家米尔德里德·乔说。

      她说:“对政府资助的大学生进行的生物伦理学教育,是将学生们拉进教室几个小时,然后再将他们送回到实验室去。”该中心的一名医生说:“当你觉察到这种培养方式可能不会得到多大的效果时,也不必太怨天忧人。”

      在政治舞台上,生物伦理学家在政府小组委员会上提出的相当开明的建议,在过去几十年中受到共和党和总统以及国会的冷遇。甚至连克林顿总统也认为,允许创造人的胚胎用于研究目的胚胎研究建议走得太远了,他禁止对这种试验提供联邦政府资助。由ELSI引出的唯一立法——一项规范遗传隐私法,也在很大程度上被立法者所忽视。

      禁止克隆

      关于克隆问题,共和党国会议员很快地避开了NBAC,起草了一项比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更加保守的法律草案。除了早期取得的一点重要的成绩外,“NBAC很难表明它具有任何影响力,”波士顿大学的安纳斯说。

      其部分原因在于,生物伦理学在一个在传统上通过立法而不是通过就行为的一般伦理标准达成共识来解决问题的社会中缺乏政治影响。“美国生物伦理学的一种发展趋势是,使争论由某件事是对或是错变成它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安纳斯说。他主张,生物伦理学应该将其重点“从对法律所要求的最起码的道德标准进行界定中解脱出来,更多地放在恰当的和好的领域”。

      对生物伦理学有强烈意见分歧的支持者同意他的意见。例如,他们对去年春天NBAC提出的对在考虑安全的基础上进行复制的克隆处以为期5年的法律上的暂禁的建议表示不满。NBAC 搁置了宗教的和伦理方面的问题,认为这些问题应该在这种法律暂禁结束之前,放到一场广泛的社会辩认中去加以解决。

      这一点引起了来自保守派的批评,他们希望对克隆的不道德的行为有一种明确的说法。与此同时,来自左的方面的批评则抱怨说,NBAC回避了如像为什么作为有性生殖的对立面的无性生殖应该被看成是一种对人类尊严的亵渎这样的问题。

      安纳斯说,更重要的是,对美国的生物伦理判断所采取的严格的法律手段,已经给美国的生物伦理学蒙上了一层特别的“阴影”。在1973年,高等法院作出决定:在胎儿形成生活能力之前堕胎是合法的。至于有关的道德问题,留给当事人自己去和决定。但是,美国缺乏对堕胎问题在伦理方面一致的看法。这便意味着,从人类的胚胎研究到胎儿的组织移植,到克隆这样一些问题仍受到堕胎政策潜在意向的困扰。

      尽管最近遭受了一些挫折,但美国生物伦理学取得的早期胜利还是巨大的。其中,最重要的也是绝大多数人都赞同的是对人体研究对象采取政府保护措施。这一点在早期的纽伦堡法典草案中就有所提及,尔后由国家保护人体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对象委员会加以修定。该委员会的建立,是对1972年揭露出来的这样一个事件作出反应的结果:美国政府在过去40 年中资助了臭名昭著的塔斯基吉梅毒研究(TuskegeeSyphilis Study),在其中,试验是在对他们隐瞒了真相的399 名患有致命疾病的黑人身上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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