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之间

——两种传统伦理思想框架之下的个案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文明:北京大学哲学系研究生 邮编:100871

原文出处:
中州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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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格拉底相信,游叙弗伦坚持讼父杀人是有理由的;孔子在类似的个案中却采取了相反的态度,认为“子为父隐”才是正确的。这两种不同的选择表达了中西方伦理文化传统的不同的价值取向。本文试图通过对苏格拉底在其伦理思想框架下对游叙弗伦事件的可能解释与孔子在其“仁学”框架下对“子为父隐”的可能解释的分析与比较,说明早在被雅斯贝尔斯称为的轴心时代,苏格拉底与孔子已分别开出了两种取向相异、旨趣不同的道德理性传统。

      一、游叙弗伦事件〔1〕及苏格拉底伦理思想的解释力

      苏格拉底和游叙弗伦相遇在王宫前廊。二人均有法律事务在身。苏格拉底作为被告,是由于迈雷托土告他慢神;游叙弗伦作为原告,是要告他自己的父亲杀人。

      苏格拉底和游叙弗伦都相信,游叙弗伦之所以做出控告父亲的选择,是因为他对于敬神与慢神具有确切的知识。于是,苏格拉底便向游叙弗伦质询有关敬神与慢神即虔敬与不敬的知识。

      苏格拉底首先反驳了游叙弗伦用举例代替定义的企图。承认讼父杀人是虔敬的,并不能说明虔敬是什么,关键在于“虔敬的本质,一切虔敬的事之所以为虔敬的特性本身。”于是游叙弗伦提出一个界说:“神之所喜者是虔敬,所不喜者是不虔敬”。苏格拉底建议修正为:凡神之所共喜者为虔敬,所共恶者为不敬。

      苏格拉底进一步分析,“虔敬因其为虔敬而为神所喜,不因其为神所喜而为虔敬”,“神听喜者却因见喜于神而为神所喜者”。所以,把“虔敬”阐释为“神所喜者”并没有说明“虔敬”究竟是什么,而只是在兜圈子。

      游叙弗伦又承认,“虔敬的只是正当的一部分”,“正当的事之事神的部分是虔敬”,而事神的含义在于使神有所受益。苏格拉底藉此把“虔敬”概括为“神与人互相交易的技术”,并指出,神所受益于虔敬者,不过是感恩、荣誉等,游叙弗伦也认为,这些正是神之所视为可贵的。这样,“虔敬”又被解释为“神之所视为可贵者”即“神之所喜者”,这恰恰又是前面已被反驳过的。

      尽管苏格拉底仍坚信游叙弗伦掌握了关于“虔敬”的确切知识,否则绝不至于讼其老父,但游叙弗伦仍以一句“且待来日”的遁词作为这次对话的结语,使苏格拉底在受审之前获得关于虔敬的知识的梦想成了空。

      苏格拉底被认为是西方道德哲学的开创者。他提出了“认识你自己”的伦理要求。他曾断言,“未经理性省察的人生是无价值的”,从而奠定了理性认识在伦理学中的原则性地位。他还提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伦理学命题:“美德即知识。”这种“在伦理问题上寻求普遍的东西”的企图表达了他把道德价值与知识价值统一起来的努力,从而开创了西方古典伦理学的一种占据主流地位的知识理性传统。

      在苏格拉底的伦理思想的框架内,游叙弗伦事件是可以得到基本合理的解释的。

      苏格拉底和游叙弗伦有一条先在的共识,即存在着神,且人必须敬神(虔敬),任何不敬的行为都是有罪的。根据苏格拉底的伦理思想,虔敬作为一种美德,它也必定是知识,作为知识的虔敬规定一切虔敬的行为之所以虔敬的特性,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虔敬,只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虔敬的定义即可。

      由于苏格拉底相信游叙弗伦讼父杀人是虔敬的,因此他与游叙弗伦的对话就是通过对这一结论的反思获得有关虔敬的知识,即寻找道德评价的大前提。只有在这个大前提下,游叙弗伦讼父杀人才可能真正得到解释:讼父杀人是虔敬的,理由如此如此,且人应做虔敬之事,故游叙弗伦的选择是正当的。显然,在寻找大前提的活动中,苏格拉底严格而敏锐地拒绝举例的企图和通过功能去界说的企图,而企图诉诸于虔敬的确切定义。

      不过,我们应当注意到另一种可能的解释。在《申辩篇》中,苏格拉底提出了伦理学中另一种典型的推理方式:原则优先的方式。〔2 〕按照原则优先的方式,游叙弗伦事件可以得到另一种可能的解释:原则(a)父亲应当被给予保护且使其受益与原则(b)杀人犯应当被给予告发且使其受惩罚相比,虔敬所要求的(b)优先于(a),故当(a)和 (b)发生冲突时,即“父亲”与“杀人犯”的外延相重叠时,应当选 择优先原则(b)。

      但是,这种解释可能是错误的,因为“父亲”在这里可能只具有自然血缘关系的意义,即原则(a )在严格的意义上可能不是一条伦理原则。在这种意义上“父亲”与“杀人犯”就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父亲”只是通过某种生理事实指称某一个人,这一指称本身并不被赋予伦理意义,即这种自然血缘关系并不直接意味着一种伦理价值,而“杀人犯”的内涵却直接关涉到伦理问题,可以直接对其(因其杀人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这就意味着在苏格拉底的价值体系内,父亲或者不具有任何伦理意味,或者只具有某种相对的弱伦理意味;或者说,任何伦理知识对任何人都适用,而且任何人在这种知识面前都没有任何特权。知识理性所认可的是作为普遍的东西的伦理知识,而并不认可某种特殊的关系(如父子关系)或处于特殊关系中的人(如父亲)。

      另外,在本个案的结尾,苏格拉底并未得到关于“虔敬”的知识。这种不了了之的结局在苏格拉底的对话经历中并不是偶然现象。苏格拉底自命为精神的助产士,但他又总是用理性把将要出生的“婴儿”扼杀在“母腹”之中,几乎所有的对话都以不了了之的姿态作为结局。这一现象在苏格拉底的思想框架内是值得重视的。作为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企图下定义人,苏格拉底同时也是第一个深感下定义的困难的人。当他宣称“自知其无知”时,根本就不是一种自谦态度,而且恰如其分地表达了知识理性自身所导致的困境。由于知识理性提供了一种伦理方案,因而现在的问题是:知识本身又是如何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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