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爱·仁爱·正义

——试论中西伦理观的异同及当前的道德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曙光 华中理工大学哲学系教授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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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爱、仁爱、正义是伦理学的三个重要概念,也是我国当前道德建设中颇受人们关注的三大道德目标。“自爱”关乎自身,“仁爱”指向他人,“正义”则关涉社会和个人两个方面。然而,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和作用在中国和西方的历史上都不尽相同甚至可以说有较大差异,而我们今天对这些概念的理解仍然带有我们的历史所打上的印痕。这不能不影响到我们当前的道德建设。因此,对它们作一番辨析便很有必要。

      一

      如果把西方人讲的“自爱”首先理解为人的生命自保,那么,中国古代词语中与之接近的是“生”;人格自重自尊意义上的“自爱”在中国古代并不多用,尽管在实际上它更受儒者们看重。“仁爱”就是“仁”,我们以之翻译西方与“自爱”相对的“仁慈”、“爱人”,但在西方它却并不以“孝悌”为本。“正义”在中国古代指中正的“仁义”、“礼义”,简约为“义”,与西方的“正义”虽然相通却难以吻合。然而,“生”、“仁”、“义”这三个单音词及其依次递进的关系,倒恰好能表明中国古代伦理思想的特点和旨趣。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生”是一个既自然又神圣的概念。《尚书》云:“正德利用厚生”;《易》更谓:“天地之大德曰生。”当然,“生”之所以为“天地之大德”,既在于它“生”出了物,更在于它“生”出了人。人“生”首先指人这个“优越”的生命的存活,而人爱护和保全自己的生命是当然之理。孔子重“生”而不究“死”,他关注的始终是现实的人生。孟子承认“生”“我所欲也”,且谓“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1〕。荀子更谓:“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 死甚矣。”〔2〕老庄讲求“长生久视”;杨朱则宣扬“贵生为己”; 连“是苦非乐”的墨子也教导人们任“力”而“生”。中国古人之重生,既是基于人的生命本能,又体现出非常实际的生活态度。然而,儒家虽然重生,却不认为个人生命的自保和存活是人“生”的意义之所在,相反,个人之“生”只是他成就人生价值的“前提”。因为既然一切草木禽兽皆有“生”,那么,人“生”的可“贵”就不在于自生自灭的“生”而必须是高于“生”的东西。这个高于“生”的东西,在儒家创始人看来就是“仁”。“仁”是什么?“仁”就是人对人的“爱”。孔子说:“爱者欲其生。”〔3〕爱己之“生”也,爱人之“生”。于是,人 “生”的可“贵”就在于人能够自觉地关心和爱护自己的“生”和别人的“生”。而这个“别人”首先是自己的父母和兄长:“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4〕这样,通过“仁 ”和“仁爱”,个人的“生”与其血缘家族的“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为什么说“仁”或“仁爱”之本在于“孝悌”?道理其实很简单,任何人的“生”都不是所谓“独化自生”,而是要靠父母生养,且有赖于兄长的照顾,因而人最应当“爱”的是自己的父母兄长。事实上,人最有感情的也是自己的父母兄长。事实上,人最有感情的也是自己的父母兄长特别是父母。而既然自己的“生”是父母给的,那么,生命的自保,就不单是个人的事情,而获得了一种敬重父母的道德意义。所以《孝经》“开宗明义章”便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保全自己的生命因而不再是本能的自然行为。而如果是为了父母,个人则无疑应当做出牺牲包括不得已时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也就是“义”。《中庸》云:“义者,宜也。”韩愈《原道》说:“行而宜之之谓义。”通俗地说,“义”就是人的言谈举止、为人处世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义”当然不限于对待自己的父母和兄长,而应当及于一切相与之人或如孟子所言“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5〕。但首要之义仍在于“ 孝悌”、在于“亲亲”。因为人的“仁爱”是由亲到疏、由近而远的。而“仁,人心也;义,人路也”〔6〕。“仁”是人的心之所向,“义 ”是人的行之所践。由“仁”而“义”,便是人从良知到善行;即仁即义,仁义本不可分割。所以孟子曰:“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7〕在中国古代,“义”首先便是这种“仁义”之义、“ 情义”之义。

      事实上,人生在世,不仅离不开血缘、亲疏关系,而且要与社会发生经济、政治等多种社会关系,人由此而总是处在一定的伦常关系和社会地位之中,有着属于一定等级的“名分”和“身份”:在家有父子长幼之别,在社会上则有尊卑贵贱之分。而只要人们都能得到并安于这种名分和身份,只求获取合乎自己名分和身份的利益,而不觊觎自己名分和身份之外的东西,不僭越这种名分和身份,天下就会实现安定和谐。有见于此,荀子于是突出地发展了孔子“礼”的思想,把“礼”提升为融伦理和律法于一体的社会总规范,世人的名分等级由此而得到明确的规定。这种规定虽然有着一定的强制性,却不纯然是外在的强制,因为它仍然以“孝悌”为本即以“仁”以“仁义”为本。只不过它把“孝悌”的仁义原则延伸扩展到整个社会和国家罢了。而在中国古代社会,“家”与“国”是高度同构的。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因为在家内,为父的乃一家之主,家中一切事务皆决定于父家长;在国内,为君的乃一国之主,国中一切事物皆决定于君主。于是,父为“家君”:“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8〕君为“国父”:“夫君者,民众父母也。 ”〔9〕儿女在家要尽“孝”,移之于国就要尽“忠”。这样,“仁义 ”、“情义”进而变为“礼义”、“忠义”。荀子也多次讲到“正义”,如他说:“正义直指,举人之过,非毁疵也”〔10〕;又说:“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11〕这里说的“正义”,皆为“公正”、“中正”之意,其精神与西方人讲的“正义”颇有相通之处。然而,在荀子看来,“礼”本来就是“公正”或“中正”之“义”的体现;更由于后世的统治者大力倡导和推行“礼教”,所以在中国历史上大行其道的正是“礼义”,而“正义”及其所包含的“公道”观念只是到了近现代才逐步与“礼义”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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