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唯物史观看,任何伦理原则,实质上都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都是特定社会公共生活(特别是作为生产及交换的市场经济生活)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不可能是纯粹个人头脑的产物。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伦理均是“公共生活伦理”。问题在于,在伦理学史上,唯物史观方法并非一开始就占统治地位,论者也曾从不同层次和测度思考伦理问题。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曾明确区分“公民道德”和“个人道德”;法国启蒙学者卢梭提出作为社会公共利益反映的“公共意志”概念,以抗衡伦理上的个人至上主义。在我国,一方面是道德行为被看成个人良心的“外化”,另一方面是晚近也出现了“公德”与“私德”的区分;解放以后,由于“阶级斗争为纲”,“社会公德”又被赋予很狭窄的内容,被看成道德的“最低层次”。 近几十年来,社会伦理学日渐取代个体伦理学,其中,当代新政治经济在公共生活伦理研究方面异军突起。它在注目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的关系时,一方面明确划分“私人领域”(即市场中自愿交换的行为领域)和“公共领域”(即社会生活的非市场行为领域),另一方面从市场经济出发说明公共生活伦理规则的由来,把市场经济对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形成和整合作用突现了出来,在学术界很有影响。与此相呼应,以“公共哲学”命名的反个人主义社会哲学也渐次复兴。 综合上述情况,可以把当代科学水平上的“公共生活伦理”理解成这样一个论域:它是相对于“私人生活伦理”而言的,两者互补构成了伦理学的全部论域(鉴于“私人生活伦理”实际上也是社会性的个人行为规则,绝非个人头脑的产物,所以,对“私人生活伦理”的理解也只能通过对“公共生活伦理”的把握来实现,所以,对“公共生活伦理”的研究是伦理学研究的主体部分);在价值观和方法论取向上,它对立于只顾个人而不顾公共利益和伦理秩序的倾向,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伦理秩序视作研究的出发点和最高尺度,从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之表现的社会规范角度来说明伦理规则之源,因此,一方面,它比我国传统所说的“社会公德”内容丰富,涵盖了当代市场经济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一切伦理关系(如公民伦理关系,政治、经济、文化伦理关系,等等),另一方面,它又并不会等于当代一切伦理关系,因为“私人生活伦理”(或“私德”,如家庭伦理关系)被相对地排除在外。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是最早倡言集体“先于个人”原则的伦理学家之一。启蒙学者卢梭发挥亚氏,在指出“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行为规则不同(《论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4页)的前提下,明确提出“公共经济的首项原则和政府的基本原则”是“确定公共意志”(同上第7页), 即“以民权的形式在人与人之间确立自然的平等地位”,以便形成“人人都服从,却没有人发号施令;人人都服务,却没有骑在人头上的主人”的局面(同上第9页)。在此基础上, 他提出“公共经济的第二条基本原则”,是“应使一切个别意志与公共意志的相协调,换句话说,是应确定美德的统治地位,因为美德只不过就是各个人的个别意志与公共意志的这种协调”(同上第13页)。在卢梭思想中,平等人权成为公共生活的首要伦理规则。而英国启蒙学者洛克则把自由作为首要规则。显然,卢梭和洛克各代表一极。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是一个丰碑。在他的书里,市民社会虽作为特殊性与国家相对立,但它与国家又有相同点,即但成道德教育,促进个体上升到普遍性。由此前推,黑格尔指出,虽然在市民社会中,唯我主义盛行,但这种自私者的相互关系造就了相互依赖的体系,因之,市民社会中的每个人虽仍追求其特殊私利,但却又不自觉地服从普遍规律并以“人的权利”的形式彼此制约,且使人权具有普遍性。正是为了维护人权,作为普遍性体现者的国家便出现了,它的首要功能之一在于消除源于利益冲突的动乱危险。这样,有别于个人自私活动的“公共社会”也就发展起来了。与卢梭一样,他不仅从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引出了对爱国主义的论证,而且也引出了对极端自私自利的否安。他的“公共生活伦理”,便是有德意志特色的自由、平等和博爱,以及爱国主义、服从权威,等等。他的根本性缺漏在于,他不用唯物史观,仅止于哲学思辨,因而也就不能真正科学地从市场经济出发说明“公共生活伦理”。 黑格尔的前辈康德的伦理学说突现了义务和良心,更多着眼于把市场经济公共生活要求的自由、平等和博爱“内化”于个人心中。使公共生活伦理落到实处,同时又使作为客观规律要求的公共生活伦理规范被神秘化和唯主体化,从而用某种“私人生活伦理”消解了它。 2.一部近代西方市场经济史,实际上也是自私思想行为泛滥史。启蒙思潮中有利于自私自利的方面被恶性发展,有利于集体主义的方面则被淡化了,抛弃了。近数十年来,西方伦理学界围绕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争,已呈白热化状态。 (2—1),在美国,“社会伦理学”早已取代了“元伦理学”。近年的争执主要表现在新自由主义(包括罗尔斯的平等人权主义与诺齐克的自由人权主义的争议)、麦金太尔的“道德共同体”理论以及哈贝马斯的社会批判理论三者之间(参见万俊人《美国当代社会伦理学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争论,典型地暴露了启蒙思潮中人道主义的个人自由与个人平等的悖立。它不仅从理论层面展现了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生活伦理”古典原则的人道主义的悖论性质,而且也展现了在“公共生活伦理”中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的取向已不足取。 麦金太尔面对个人主义,提出“道德共同体”理论引人注目。麦氏发挥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学的第一原则是:道德共同体的价值高于道德个体的价值。因之,他的理论特别强调社会、历史、整体和关系等非个体因素在伦理行为中的基础性意义,并由此对新自由主义展开了诘驳,指出其理论失误在于忽视了对个人“社会构成”或社会本质的研究。应当说,麦氏理论有相当的合理性。它是启蒙思潮流行以来,西方伦理学对抽象人道主义人权理论的又一次认真冲击。它提出用“道德共同体”理论取代个人主义理论,也曲折地反映出西方当代市场经济苦于自私自利而吁求群体主义规范的大趋势,显然,“公共生活伦理”首先要求对“道德共同体”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