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与法的相互冲突及其抉择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慧湘 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

原文出处: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强调道德与法的辩证统一。立法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它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法律实施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二次分配,它也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正义,是道德的范畴,道德与法具有一致性。本文探讨的是道德与法的相互冲突,这是现实生活中不可回避而非解决不可的问题,也恰恰是理论界、法学界尚未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 道德与法在法律意义上的冲突

      法律,它排除了人的感情的加入,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法律恰是没有感情的。”作为一个国家的法,与掌握政权的阶级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互相渗透,互相依存,共同承担着调整和维护有利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使命。然而,由于法律不像道德那样“感情丰富”,两者又互相区别,在立法过程中常常发生冲突。

      首先,道德平等观念往往与法律平等观念发生冲突。历史上许多思想家都视平等为正义的核心和根本,无平等即偏私。可事实却告诉我们,历来剥削者的法律都不可能是平等的法律。古代专制社会的人身依附与公开的不平等,以及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特权都是不平等的根源,是违背正义的,是偏私的。然而,就其法律维护统治者利益这一点来说,又是平等的。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迭的利益”。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也认为,法律的制定必然反映特定的利益,法律的意志内容就是由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所以,从道德标准看,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是至关重要的,从法律标准看,只要维护了统治者利益就是平等,因而也就是符合道德的正义。

      其次,道德意志往往与法律意志发生冲突。意志只承认对出于它的意向或故意的行为负责任。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曾举过一个例子:在希腊悲剧中欧狄普斯事实上杀了他的父亲;但因他完全不知道他所杀的人是他的父亲,所以在道德上他就没有责任,也就不能控诉他的杀父罪,因为他还没有超出天真境界,达到反思,区别开一般行为与道德行为、外部事件的发生与出于故意和对情况的知识,也没有对后果的分析。法律意志则不管人们内心如何,必须人人遵守,不管故意还是非故意,行为者都要对其后果负法律责任,所不同的只是处罚有轻重之分而已。

      再次,道德秩序的维持往往与法律秩序的维持发生冲突。法律秩序的维持是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的,道德秩序却是靠社会舆论来维持的,社会舆论要求人们履行通行的道德规范,或者表现履行的样子,道德排除了法律的冷冰冰的暴力成分,起着法律所不能起的作用。譬如:在旧社会,受法律制裁被处死的冤魂往往受到人们的怜悯和同情;而被道德舆论所扼杀的厉鬼则只能受到人们的蔑视和唾骂。

      由于道德与法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因此,一旦两者发生冲突,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人们的行为,笼统地说抉择法来调整,或抉择道德来调整,都是不正确的。从总体上说,又必须把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结合起来。因为,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他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同时也受到道德规范的评价。仅靠“德”,不足以惩戒和杜绝违法犯罪;仅有“法”,对某些“缺德”之举又触及不了。只有“德”“法”相济才有利于治。也就是说,要充分发挥“德”与“法”各自的优势,把道德与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把伦理与法理结合起来。

      那么,是不是道德与法可以等量齐观,无主次之分呢?不是。一般来说,当道德态度和行为不影响法律的尊严时,这种道德态度和行为就不会被追究;当道德态度和行为影响了法律的尊严时,这种道德态度和行为就要受到追究。即便是法严重地违背了人们的道德时,也要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是因为,道德具有多维性,而法律只有一维性。道德的多维性是指,统治阶级有统治阶级的道德,被统治阶级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有多少阶级就有多少道德;法律只维护统治阶级的道德,而不保护其他阶级的道德。法律的一维性是指,只有统治阶级才可以把自己的意志表现为国家意志,其他阶级的道德态度和行为,一旦危及了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时,法律就会对这种道德规范的态度和行为进行干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 道德与法在法权意义上的冲突

      法权,即法定权利,它包含三个环节:(1 )对于物的占有或所有权;(2)转移所有权的自由或权利,如在市场上的契约自由权利; (3)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不法与犯罪。

      首先,在对物的占有问题上,有限所有权与无限私欲之间往往发生冲突。作为社会人伦关系反映的欲,它有公欲与私欲之分。人生来就具有需要别人帮助的欲望,同时也有助人为乐的欲望。这个只要考察一下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就会明了。公有制占有关系必然产生公欲的道德。只是到了阶级社会,在私有制的占有关系基础上,也就形成了私欲的道德。而私欲是没有止境的。明代朱载育有一首《十不足》散曲,是这样写的:“终日奔忙只为饥,才得有食又思衣。置下绫罗身上穿,抬头又嫌房屋低。盖下高楼并大厦,床前却少美貌妻。娇妻美妾都娶下,又虑出门没马骑。将钱买下高头马,马前马后少跟随。家人招下数十个,有钱没势被人欺。一铨铨到知县位,又说官小势位卑。一攀攀到阁老位,每日思想要登基。一日南面坐天下,又想神仙来下棋。洞宾与他把棋下,又问哪是上天梯。上天梯子未做下,阎王发牌鬼来催。若非此人大限到,上到天上还嫌低。”这一散曲,对贪得无厌的私欲作了维妙维肖、入木三分的刻画。马克思也说:“资本,由于它的没有限制的冲动,由于它对剩余劳动的狼样的贪欲,不仅突破了劳动日的道德上的最高限度,并且突破了劳动日的纯粹的生理上的最高限度。〔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