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伦理学的反思

作 者:

作者简介:
詹献斌 北京大学哲学系硕士,现日本东京工业大学哲学、伦理学博士生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本文探讨环境伦理学所设定的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分析了环境伦理学以生命中心主义为前提、离开与人的关系孤立地考察非人类生命体的内在价值所导致的种种谬误,不同意其反人类中心主义、反人道主义的性质。作者认定人不仅和其他生命体一样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且是能动的,在改造环境中适应环境,必然对自然系统造成某种程度的破坏,因此当今人类为实现自身价值,在对环境自觉改造的同时要给这种“破坏”以有意识的补偿,人类就是在这种改造与补偿的双重过程中存在与发展,不断求得真善美的统一。这种统一,体现了人类存在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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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球环境危机是人类所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在解决这一难题的实践中产生了环境伦理学(the ethics of the environment )的理论形式。它虽然是解决地球环境问题的实践的产物,但却和实践者的原始动机不同,也有别于政府的各种环境保护政策。它不再站在人类自身的立场上、以人类的存在和发展为目标,也不从技术上研究人在环境中如何行动才有利于人的存在和发展,而是对人与环境的关系作一种所谓的“本体论”解释,把人与环境的关系解释为伦理关系。当今,这种环境伦理学似乎非常时髦,一些人把它作为从根本上解决现代地球环境问题的理论模式而予以阐释。那么,人与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何以能成立?如果我们否定环境伦理学的观点,否定它所设定的人与环境的“伦理关系”,是否意味着现代地球环境问题就不能得到解决?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1

      众所周知,环境伦理学是以反传统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为宗旨的,把用以取代传统伦理学的“生命中心主义”作为理论前提。按照环境伦理学的观点,造成现代地球环境危机的根源正是传统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因为它只承认一个物种——人的价值,而否认人以外的任何存在物的价值。如果说有价值,也仅仅是作为工具的价值。这样,人类对其以外的所有存在者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的正当性与否,就完全取决于两个事实:一是这种结果是否有利于促进人类的利益;二是是否有利于实现人类的权利。所以,“它只承认,对人而且只对人具有道德上的义务和责任。即便我们可以考虑对地球上其他生命体的义务和责任,但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这种义务和责任都是基于人类价值的实现这一事实,那么我们就没有任何义务和责任去保护我们之外的环境的存在和发展。”〔1〕根据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我们对地球环境问题的研究会被认为只是由于人类行为对地球的破坏,其结果反过来阻碍人类自身价值的实现。对此,环境伦理学认为这是犯了类似于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的“物种歧视”的错误,使问题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为使地球环境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必须从理论上根本否定传统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与传统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不同,环境伦理学主张“生命中心主义”价值观。泰勒在他的《尊重自然》一书中指出:“环境伦理学所关心的是人与自然界间的伦理关系。规范这一伦理关系的原则决定着我们对地球及居住在地球上的所有动植物的义务和责任。”〔 2〕很明显,这里的“义务和责任”是伦理意义上的“义务和责任”,和通常意义上的保护地球环境的义务和责任不同,他是在将人和环境之间的关系设定为伦理关系的前提下讨论义务和责任的。用泰勒的话说,一切生命存在包括所有非人类生命体构成了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多样性的存在和发展,因而它们无不具有内在价值。承认环境伦理学,“就是承认所有的非人类生命体具有内在价值”。而承认“所有非人类生命体的内在价值”也就是承认了环境伦理学〔3〕。 这种普遍“内在价值”说,就是依托于“生命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的基础。

      以“内在价值”这一概念为基点,使自然界的一切非人类生命体取得与人类平等的资格,并以此为由把人与环境的关系确定为伦理关系。因此人的行为的正当与否不再取决于它是否有利于人类自身价值的实现,而是取决于它是否有益于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的存在和发展,即取决于是否有利于地球上所有生命体价值的实现。那么,“我们保护环境,不使其污染的责任和义务本身就是为了地球生命体系统能够以它本身的自然状态存在和发展,这种义务和责任是不依赖于我们对人类的义务和责任的”〔4〕。 虽然在多数情况下我们的行为可以同时完成这两种义务和责任,即对人类的义务和责任与对其他生命体的义务和责任,但这却是基于两个不同的事实,也就是说非人类生命体的存在和发展与人类的存在和发展尽管同时被当作目的,然而它们毕竟各具独立的内在价值。

      2

      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点是认定一切生命体都有独立的内在价值。那么,什么是生命体的内在价值?在环境伦理学看来“价值就是需要和利益”〔5〕, 正如人的需要和利益构成了人的内在价值一样“生命体的需要和利益也就是它们的价值”〔6〕。 承认地球上其他生命体有需要和利益的存在,保证它们的需要和利益,就是赋予它们以内在价值。每一种生命体都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缺少的,它的存在和发展作为整个自然生态系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的存在和发展能够被促进和破坏,本身就证明了它有需要和利益这一事实的存在。”〔7 〕这就意味着它是独立的,不需要以其他任何实体如人作为参考系来证明。这就是说,不管它是什么,只要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员,本身就拥有生存和发展的能力,经过各个正常的自然发展阶段,使其能量得到充分发挥,完成其自然的存在和发展过程而不受人为的干涉,这是它的需要和利益的实现,也是它的价值的实现。可见,既然它们都是拥有内在价值的实体,就应该把它们视作目的本身而加以保护,不应该把它们视作纯粹的客体或者其他什么东西。或者说,如将生命体作为手段,其价值则取决于其他实体——人的存在。据此,本来就不应该把自然作为达到人的目的的手段而加以利用,因为它是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本质上是属于它们自身的。基于这种内在价值,自然界中的一切生命体就有了道德上的权利,于是推出尊重自然是善,破坏自然是恶的伦理原则。

      这样说来,人对自然界的所有生命体的任何行为也就有了正当性与非正当性的意义。而“这种正当性与非正当性并不产生于我们人类,而产生于生命体本身。因为它们是价值, 具有被善待或恶待的特性”〔8〕。很明显,如果说我们对不具有被善待或恶待特性的存在有道德上的义务和责任,那是不可思议的。如岩石、沼泽、河流、沙漠等,我们对它们就没有道德上的义务和责任。因为它们本身并没有需要和利益,也没有价值,所以我们对待它们的任何行为都谈不上有道德意义上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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