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学领域元理论研究的兴起及其特点 按照W·K·弗兰克纳(Frankena)的分析,以往关于价值或评价问题的各种哲学理论,不管是以何种方式构造出来的,也不管其用什么样的词汇来表述,都可以相应地划归为两大类,即所谓“规范理论”与“元理论”。〔1〕由于体现了价值学研究领域中两种迥然不同的哲学视角和方法论立场,这两大理论类型的基本特点及其差别引起了人们的广泛重视。大致说来,规范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出价值陈述或价值评价,即回答什么是有价值 的以及什么按其本身来说是有价值的;二是给出价值陈述或价值评价的根据和标准,即为价值陈述或价值评价提供必要的规范论证。元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也有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价值是什么或价值意味着什么,即分析诸如“正当的”、“善的”、“美的”等价值词的涵义和用法,进而阐明包括这类语词的价值陈述的一般性质和意义等问题;二是考察价值陈述或价值评价能否得到证明和辩护,即探讨价值陈述或价值评价的根据和标准是否具有合理的基础。换句话说,规范理论旨在告诉人们什么是有价值(或无价值)的,为什么说某物是有价值(或无价值)的,它作出价值判断(或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根据(或标准),而元理论研究则试图弄清楚,当人们说某物有价值(或无价值)时,这一价值陈述的意思是什么,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能否象事实陈述一样,在认识论上以合乎逻辑的程序给予科学的论证。由此可见,通过分析和考察价值术语(概念)以及价值陈述(判断或命题)的性质或意义等,来探讨和论述价值陈述的合理性及其证明问题,是整个元理论研究的中心课题,同时也是它的最基本的方法论特征。 从思想史上看,直到19世纪末以前,哲学家们所关注的主要是如何建立关于价值问题的规范理论体系,他们虽然有时也涉及诸如价值术语(概念)或价值陈述(命题)的意义、性质、功能、标准等问题,但并不像20世纪的元理论研究那样,把这些问题作为哲学价值思考的重点和主题。在这样一种特定的思想史背景中,G·E·摩尔(Moore)对传统价值理论的批评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他的《伦理学原理》被称为“当代道德哲学所由发展的思想源泉”决不是偶然的。〔2〕因为作为当代分析哲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他不但通过诘难自然主义和形而上学,为直觉主义的价值学说赢得了广泛的地盘,而且通过诉诸于价值术语与价值陈述的语言—逻辑分析,直接促成了从传统的规范理论向当代元理论研究的方法论转换。这种转换的“痕迹”,在《伦理学原理》中是相当明显的。一方面,摩尔把人格的体验和美的享受等视为具有“内在之善”的东西,并相应地给出了关于“手段之善”的规定,他所主张的这种理想功利主义的立场,可以说是沿袭了传统规范理论研究的思路;另一方面,摩尔从分析“善的”这一基本伦理学概念入手,强调“善的就是善的”、“善的”是一种单纯的不可定义的性质,只能依据直觉来把握,并批评说以往那些试图给“善的”下定义的思想家犯了“自然主义的错误”,〔3〕正是他所倡导的这种概念分析方法及与此相应的直觉主义立场,拉开了当代价值学领域中元理论研究的序幕。 一个时代的哲学价值思考或价值学研究,总是与该时代的基本哲学倾向相联系并受其影响的。虽说哲学领域中历来是学派纷呈、难齐一说,但所谓分析哲学无疑曾是本世纪上半叶西方哲学舞台上的主旋律。与“构造思想体系的时代”(指19世纪)颇不相同,“分析时代”的哲学家们更为感兴趣的是,通过对基本概念或命题进行语言学的、逻辑学的、认识论的,乃至于心理学的分析考察,为包括哲学知识在内的整个人类知识体系提供某种科学的认识论的基础。这一哲学倾向反映到价值学研究领域中,便导致了传统规范理论的衰落与元理论研究的兴起。当代关于价值或评价问题的各种元理论的研究,可以说都是在分析哲学及其方法的直接刺激之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这种元理论研究放弃了为建立规范价值理论而努力的传统,它既不想作出具有规范意义的价值判断或提出价值原理,也不想就某些价值判断或价值原理作出相应的论证或辩护,而是把价值术语(概念)的涵义和用法,特别是价值陈述(判断或命题)的意义、性质、功能、效准等问题,设定为哲学价值思考的主要对象,并把分析哲学所倡导的语言一逻辑分析方法,视为最基本的价值学方法论选择。元理论研究对当代价值学思考的影响是极其广泛和深刻的,就连那些并不赞成元理论主张的哲学家,也不得不对它所设定的价值陈述的性质、意义及标准等问题,作出必要的分析和阐述。从这个意义上说,规范理论与元理论之间的区别只是相对的,以J·杜威(Dewey)、R·B·培里(Perry)等人的价值学说为例,它们就总体而言都可归类于所谓规范理论,但其中又往往包含着许多属于元理论层次的研究。总之,自本世纪初以来,由于受到以分析哲学为基础的元理论研究的影响,价值陈述的意义或性质等问题,已成为不同学派的价值哲学家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论题。 关于价值陈述意义问题的两种解释 我们注意到,以往关于价值陈述的性质或意义的各种探讨和争论,主要是围绕着价值陈述是否具有认知意义或认识论特征这个问题而展开的,而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则在于,对它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将决定价值陈述是否拥有科学陈述的资格,即决定价值知识是否拥有科学知识所应具备的作为基本条件的那种客观性和科学性,因而是一个关系到我们人类究竟能否认识和把握价值现象、价值思考究竟能否成为一门科学的关键性问题。当代哲学家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构成了关于价值陈述一般性质的两种相互对立的解释,即所谓认知主义(Cognitivism)解释与非认知主义(non-cognitivism)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