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羡慕与道德典范

作 者:
陶涛 

作者简介:
陶涛,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哲学博士(南京 210023)。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羡慕的特性可归纳为三个方面:认知方面、情感方面和实践方面。简言之,羡慕以及羡慕对象一方面取决于主体当下的认知与情感,另一方面又塑造了主体的品格,影响着主体的实践行为。基于此,这种情感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能够并且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羡慕本身无所谓善恶,只有通过羡慕的对象或属性才能决定它是否涉及道德,而“妒忌”则是一种潜在指向恶的情感。羡慕的对象分为“偶像”和“道德典范”,它们承载着重要的道德教育功能和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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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20)05-0051-06

       似乎在大多数人的实践生活里,我们都曾经羡慕(admire)①过某个对象或某种生活,并将其视为一种理想的样态,希望自己亦能如此这般。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情感如此常见、如此自然,却未曾在伦理生活的哲学讨论中得到足够重视。“尽管羡慕似乎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是一种很少受到现代哲学家们关注的情感。这与最近涌现的对诸如羞耻、厌恶、内疚和愤怒等情感的哲学兴趣形成了对比。或许,这显示了现代哲学家们更偏爱关注负面而非正面,关注解释人们何时应受到谴责而非何时应受到赞扬。”[1](1)但其实,羡慕并非只涉及“正面”与“赞扬”,因为羡慕亦是一种自我批判,它在某种程度上既暴露了自我的不足,同时又暴露了自我对不足的不满。

       那么,到底该如何理解这种情感?究竟应该在何时支持它,又应该在何时反对它?羡慕的道德地位(moral statue)是什么?出于对这些问题的关注,本文将主要讨论以下内容:首先,本文将对羡慕的特性进行一定的梳理;其次,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将区分羡慕与嫉妒,从而进一步限定该情感的范围;再次,本文将指出羡慕这种情感是对象性的,即在道德领域内,羡慕自身是道德无涉的(amoral),只有根据羡慕的对象才能界定该情感的道德地位;最后,通过对“偶像”(idols)与“道德典范”(moral exemplars)②的区分,本文将指出,一方面,作为大众羡慕的对象,偶像不可避免地承担着道德责任,或者说,无论偶像的主观动机如何,他们在客观上都难免起到道德干涉的作用,另一方面,如若圣贤或道德典范不能激发道德主体内在的羡慕之情,那么单纯从外部树立典范的做法也很难起到道德教化的作用。

       一、羡慕的特性

       显然,羡慕首先意味着对某种属性的肯定或赞许。例如,当一个人说“我羡慕苏格拉底”之时,这个人羡慕的或许是其智慧,或许是其美德,或许是其名声,但通常不会羡慕苏格拉底被不正义地判处死刑。就此而言,“对某种属性的肯定”是认知(cognitive)层面的,即羡慕对象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了羡慕者在特定时期或阶段对于好/坏、善/恶、美/丑的判断。或者说,羡慕对象彰显了羡慕者将何种属性视为好的或值得欲求的。

       因而,一个看似循环的说法是:一个人对善恶的判断,决定了他的羡慕对象;一个人羡慕的对象,又决定了他对善恶的判断。但在这里,这种说法强调的是两者的交互作用,而不是追问何者具有优先性的问题。实际上,人们在实践中对这两个方面的理解往往同步进行。就某个特定时刻而言,一方面,一个人当下所羡慕的对象,无疑能反映出他在当下所具有的认知水平;另一方面,一个人当下所羡慕的对象,无疑也能决定他在将来所学习与模仿的方向。

       其次,羡慕又是情感层面的,它反映出对象给人们造成的一种心理经验。亚当·斯密就曾指出:“这种为惊讶(wonder)和奇怪(surprise)所加深的赞许(approbation),构成了宜于称作钦佩(admiration)的情感,对这种情感来说,称赞是其自然的表达方式。”[2](19)就此而言,斯密的意思似乎是:羡慕首先是一种情感,而它的基础是赞许,并且还要伴随着惊奇或惊讶③。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惊奇或惊讶可能常常伴随着“哇,太厉害了”之类的赞叹。而这种情感体验,一方面说明羡慕者从羡慕对象那里体验到的震撼,另一方面则说明羡慕对象具有一种超越常态的品质或表现。就后者而言,斯密曾明确指出:“正如鉴赏力与好的判断力,当它们被理解为值得称赞和羡慕的品质时,应该表明一种常人并不具备的细腻情感和准确的理解力。”[2](25-26)因此,羡慕对象的卓越品质似乎是引起他者羡慕情感的必要条件。需要说明的是,卓越并非羡慕的充分条件,因为无论一个人多么优秀,都不意味着他有充分的理由成为他人赞赏或羡慕的对象。

       最后,也更加重要的是,羡慕并不仅仅停留在认知与情感层面,它也指向了实践层面。换言之,羡慕这种情绪能够构成一个人的实践动机,并促使他模仿或努力追赶所羡慕的对象。斯密指出:“我们对其品质和行为为自己所赞成的那些人所自然怀有的热爱和钦佩之情,必然促使我们希望自己成为相同的令人愉快的感情的对象,并且希望自己成为如同最受我们热爱和钦佩的那些人一样可亲而又可敬的人。”[2](14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羡慕对象直接影响到了羡慕者品格的塑造以及所选择的行为。

       与之类似,琳达·扎泽博斯基(Linda Zagzebski)近些年提出了一种“典范主义的道德理论”(Exemplarist Moral Theory),并在学界引起了较为广泛的关注。她虽然不赞同“羡慕某个人”一定和“模仿这个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但她相信,羡慕对象依然能表现出一种典范式的卓越,从而为改善自我的道德品质提供内在的动力或动机。换言之,即便我不会完全模仿甘地,但看到甘地的所作所为,也会让我想成为一个更好的人。

       由上可见,羡慕以及羡慕对象一方面取决于主体当下的认知与情感,另一方面又塑造了主体的品格,影响着主体的实践行为。即便一个人无法做到像羡慕对象一样卓越,但羡慕对象依然为他提供了一种提高或进步的方向。这种情感的如上特性,也就决定了它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能够且应该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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